2024年3月15日,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按照伊州区政府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政办发〔2022〕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伊州区政府于3月18日印发了《关于成立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3·15”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区政府党组成员担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西山乡人民政府等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领导同志任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组、管理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社会走访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地头,为单层民用建筑,建筑面积30平方米,南北走向分两个房间,房间内放置生活杂物,北侧房间有床铺被褥等。
(二)事故建筑使用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地头耳房长期作为务农期临时居住使用,日常无人使用或居住。
二、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4日,开***·哈****在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流动务工,醉酒后在鲁艳江家葡萄地地头耳房(未上锁)留宿,3月15日10时34分,群众发现葡萄地耳房冒烟,遂报警。
(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开***·哈****,男,哈萨克族,49岁,户籍地址: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石人子乡三十里馆子村二组。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造成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及房内床褥、沙发、生活杂物等物品烧损,直接财产损失5200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公安应急处置情况
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调派西山派出所民警到场,发现人员伤亡后增派伊州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到场,组织现场勘验,固定现场证据,排除他杀可能。
(二)消防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15日10时34分,哈密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称,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葡萄地耳房发生火灾,迅速调派2车10人到场处置。
四、火灾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查走访等,综合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8时许,起火部位位于哈密市伊州区西山乡园艺场社区十三队鲁艳江家葡萄地耳房北侧房间,起火点位于北侧房间东南侧床铺处,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雷击、自燃、电气线路故障、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开麦力沙·哈依山拜克醉酒后吸烟不慎引燃床褥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
五、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落实建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西山乡人民政府及园艺场社区应当加强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村(居)民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田间地头火灾防范措施
各级乡镇(场区)加强对田间地头的防范管控,对村民、农户堆放易燃可燃物的行为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非住人自建房、耳房落实关门上锁的基础防范措施。
(二)加强酗酒、流浪等弱势群体管控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长期酗酒人员、流浪人群的跟踪管控,本辖区内一经发现,必须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坚决杜绝在非住宿建筑尤其是废弃房屋内住人的情况发生。
(三)大力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依法抓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扎实开展消防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社会整体消防安全水平。要压实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工作人员、警务室人员、网格员、志愿者等基层力量,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开展“敲门行动”等方式,广泛普及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自救技能。要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介,高频次刊播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开展对各类目标人群的靶向宣传,全面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
伊州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