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个人 | 行政处罚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27号 | 2023年3月5日,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5号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66.745万元。经调查,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6.5.2.1的标准,决定给予哈密市合众盛娱乐有限公司壹佰叁拾叁万元整(人民币13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33万元 | 2024.9.26 | |
2 | 哈密市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28号 | 2023年3月5日,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5号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66.745万元。
经调查,哈密市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与哈密市众合盈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1.5.2条的标准,该起事故造成五人死亡,并且发生在全国两会期间,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哈密市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起较大火灾事故的相关方,当事人多次拒绝接受调查人员的询问,不配合调查工作,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哈密市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万元 | 2024.9.26 | |
3 | / | 巩某赞 | (伊区)应急罚〔2024〕129号 | 2023年3月5日,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5号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66.745万元。
经调查,哈密市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某赞,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1.5.2条的标准,该起事故造成五人死亡,并且发生在全国两会期间,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哈密市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起较大火灾事故的相关方,当事人多次拒绝接受调查人员的询问,不配合调查工作,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哈密市腾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某赞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万元 | 2024.9.26 | |
4 | 新疆交投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30号 | 新疆交投资源公司将矿山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单位,分别是红山口碎石矿发包给乌鲁木齐市义鑫德洋玄武岩建材有限公司、德外里砂石矿发包给哈密市腾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山口碎石矿发包给开封市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驼圈子碎石矿和沙泉子碎石矿发包给奇台县九方开源石碴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1.5.1条的标准,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壹拾万元整(人民币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万元 | 2024.9.18 | |
5 | / | 潘某 | (伊区)应急罚〔2024〕131号 | 新疆交投资源公司将矿山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单位,分别是红山口碎石矿发包给乌鲁木齐市义鑫德洋玄武岩建材有限公司、德外里砂石矿发包给哈密市腾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山口碎石矿发包给开封市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驼圈子碎石矿和沙泉子碎石矿发包给奇台县九方开源石碴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51.5.1的标准,决定给予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万元 | 2024.9.18 | |
6 | 哈密市太阳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32号 | 哈密市太阳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该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5.5.4条的标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陆万元整(人民币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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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 | 2024.9.26 | |
7 | / | 和某 | (伊区)应急罚〔2024〕133号 | 和某作为哈密市太阳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8.5.3条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万元 | 2024.9.26 | |
8 | 哈密博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34号 | 二采区+1590m中段东主运输巷掘进工作面2名作业人员将自救器挂在作业地点巷帮上,未随身携带。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8.3条的规定;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0.5.1条的标准,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0万元 | 2024.9.23 | |
9 | / | 代某清 | (伊区)应急罚〔2024〕135号 | 查阅矿山三采区2024年6月20日的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地点为四中段,动火作业现场条件验收、动火作业完工验收人均为龚某田,查阅人员定位系统显示,龚某田当日未下井,未进行动火作业前、后现场的验收,不符合《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九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9.5.2条的标准,决定给予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万元 | 2024.9.23 | |
10 | / | 刘某玉 | (伊区)应急罚〔2024〕136号 | 1.查阅二采区矿山主要通风机停、送风审批表,表中显示“4月16日8时30分至20时30分,主通风机停机检修,采取撤出二、三、四中段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查阅人员定位系统显示,当天12时30分左右仍安排展某、刘某成、刘某山等多人下井到达二
、三、四中段,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后未采取安全措施,经《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判定为重大隐患。 2.二采区+1590m中段东主运输巷掘进工作面2名作业人员将自救器挂在作业地点巷帮上,未随身携带。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8.3条的规定。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9.5.2条、第70.5.1条的标准,决定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万元 | 2024.9.23 | |
11 | 哈密中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37号 | 1.DCS系统中液碱储罐高报/高高报警值超出液位计量程,现场进出料泵联锁设置与设计不符;硫氢化钠溶液储罐现场液位高报/高高报警值与设计不符,不符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3年2月21日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9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3〕5号)附件3《精细化工企业“四个清零”典型问题清单》第二项(四)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氨水中间罐V1205未按专篇图纸要求设置液位低限报警,不符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3年2月21日关于印发《2023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设备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整治等9个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3〕5号)附件3《精细化工企业“四个清零”典型问题清单》第二项(四)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7月12日上午12时现场再次核查时,发现污水生化一体机南侧的水处理消泡撬装设施,采用塑料管线将直链烷基磺酸铵盐标签的塑料桶内物料,输送到污水生化池内,经查阅,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涉及水处理消泡撬装设施,现场核查时,该企业查找后未提供相关设计、竣工验收图纸。水处理消泡撬装设施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4.下午7点现场核查时,硫代磷酸酯生产车间(甲类封闭厂房)北侧外接楼梯底部设有车间配电室;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7月12日上午12时现场再次核查时,该配电室建筑外墙和配电柜已被拆除,电缆线路还未完全拆除。该配电室位于硫代磷酸酯生产车间爆炸危险内,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第十二条为重大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5.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精胺生产车间6台胺化釜顶部人孔盖采用视镜,现场核查时,企业视镜被拆除,采用木楔封堵,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不符合《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5.3条、第5.7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6.危废库(甲类)内存放原料五硫化二磷(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为2142),且未设温湿度计、库内物料堆垛间距无间距,无安全通道,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6.2条、8.3条、《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4.5条;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1、2、3、4、5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哈密中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两重点一重大”且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大型建设项目。(依据《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3-2-2,”高效低毒农药≥1000吨/年”标准为大型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储存、使用的甲醇、硫化氢、甲苯、一甲胺、三氯化磷和天然气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列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氨基化工艺,被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罐区储存单元构成危险化学品四级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中使用的硫化氢、一甲胺属于剧毒危险化学品列入《高毒物品目录》2015版)。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2.5.3条的标准,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肆拾万元整(人民币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6项问题,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3.5.6条的标准,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陆万元整(人民币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结合你公司实际,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肆拾陆万元整(人民币4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46万元 | 2024.10.9 | |
12 | / | 王某利 | (伊区)应急罚〔2024〕138号 | 你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详见现场检查记录(伊区)应急现记〔2024〕142号),作为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对其负有直接负责,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哈密中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两重点一重大”且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大型建设项目。(依据《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3-2-2,”高效低毒农药≥1000吨/年”标准为大型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储存、使用的甲醇、硫化氢、甲苯、一甲胺、三氯化磷和天然气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列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氨基化工艺,被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罐区储存单元构成危险化学品四级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中使用的硫化氢、一甲胺属于剧毒危险化学品列入《高毒物品目录》2015版)。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2.5.3条的标准。
结合你公司实际,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肆万元整(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4万元 | 2024.10.9 | |
13 | / | 丁某东 | (伊区)应急罚〔2024〕139号 | 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等18项问题隐患(详见现场检查记录(伊区)应急现记〔2024〕142号),你作为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总监)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职责。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9.5.2条的标准,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万元 | 2024.10.9 | |
14 | 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4〕140号 | 1.2024年6月14日,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未按设计开采,现场应采掘1480标高,实际在1450东侧设计以外采掘。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的情形,该项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2024年7月18日,伊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企业已对1450东侧两条运输道路进行封堵,禁止车辆驶入进行作业,已开展变更设计工作。
2.2024年6月14日,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采场东侧形成一面墙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的情形,该项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2024年7月18日,伊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已完成爆破整改工作。 3.2024年6月14日,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临时堆场道路角度不符合要求(堆场高度10米,道路长度30米)且设计中无临时堆场,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情形,该项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2024年7月18日,伊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临时堆场道路东侧料堆高度约为13.76米,道路长度约30米,道路坡度约26°,企业已对临时堆场道路停止使用,已设立警示标识。 4.2024年6月14日,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1号输送带前段框架已变形”,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7.4的规定;2024年7月18日,伊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
2024年7月18日,伊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上述第一、二、三项问题企业已采取整改措施。鉴于该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未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项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43.5.2的标准,决定对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处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2024年6月14日,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已对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伊区)应急责改〔2024〕83号》限期整改指令书,伊州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不再对企业进行限期整改。 综上,决定对新疆美特镁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叁万伍仟元整(人民币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5万元 | 2024.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