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伊州区实际,区司法局对伊州区现行有效的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伊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以下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1)关于印发《伊州区人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20〕17号);
(2)关于印发《伊州区农村幸福大院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21〕20号);
(3)关于印发《伊州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区政办发〔2021〕21号);
(4)关于印发《伊州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区政办规〔2021〕1号);
(5)关于印发《伊州区区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区政办规〔2024〕1号);
(6)关于印发《伊州区未开发利用土地围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区政办规〔2024〕2号);
(7)关于印发《伊州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伊区政办规〔2025〕1号);
(8)关于印发《伊州区鼓励规模以上黑色有色金属采选企业提质增效奖励办法》的通知(伊区政办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