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614006/2026-00887
  • 发文字号:伊区征补告〔2026〕3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4-09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 有效性:

伊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9   浏览次数:   【字体:


伊区征补告〔202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伊州区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哈密市博物馆(二期)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哈密市博物馆(二期)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期为30日(自202649日至202658日)。本公告在伊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yizhou.gov.cn)和西河街道大营门村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到哈密市伊州区房屋与土地征收协调服务中心(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79号,联系人:王建江;电话:2268873)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658日之前,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哈密市伊州区房屋与土地征收协调服务中心(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79号;联系人:王建江;电话:2268873;邮编:83900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超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伊州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伊州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哈密市博物馆(二期)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          

202649日            



哈密市博物馆(二期)建设项目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伊州区西河街道大营门村范围内,拟征收集体土地0.0379公顷(0.5685亩)。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是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西河街道大营门村集体土地0.0379公顷(0.5685亩)均为园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重新公布实施伊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伊区政发〔2024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548775/公顷(36585/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483725/公顷(98915/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的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2015年哈密市人民政府(县级)相关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的规定执行。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       

20264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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