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3日11时18分许,雅满苏镇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风机塔筒内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副区长项涛任组长,区发改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总工会、市发改委等单位派员组成的“7·1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等调查取证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7·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位于哈密市伊州区雅满苏镇区域,建设单位为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内容:风电场装机容量80万千瓦、光伏场装机容量为20万千瓦、220kV升压站两座、红星电厂500kV升压站扩建1200kVA主变两台。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成立于1995年5月17日,注册资本金10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435231692P。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徐陆,经营范围: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市政公用工程、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等,是具有工程设计、工程勘察2项综合甲级资质的大型勘察设计企业,致力于能源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咨询监理、投建营一体化等业务。
2.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项目监理单位,成立于2002年2月7日,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2801734464787T,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殷伟,登记日期为2020年4月22日,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监理管理服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E165001090-8/3,资质类别及等级:工程资质综合资质。
3.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为项目三标段(事故发生标段)施工单位,成立于2014年11月3日,注册资本金15亿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0003164
242217。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管理咨询;规划设计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工程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4家公司,具有9处分支机构。
4.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三标段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成立于2023年10月18日,注册资本金38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104MAD7GL8B24,法定代表人为李帅帅。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租赁服务等;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
(三)项目发包情况
1.EPC总承包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与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中煤哈密一通道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及配套500kV汇集站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安健环管理协议》。合同期限12个月,承包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施工、项目整体调试运行、项目整体验收等建设项目,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陆授权委托翟琦,代表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从事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管理。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1名项目经理、1名安全总监、5名专职安全员。其中范文为安全总监。
2.三标段施工单位: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中煤哈密一通道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及配套500KV汇集站工程EPC总承包项目3标段:风场安装工程(1)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安健环管理协议》,负责风场92台风机安装,合同期限6个月,承包风场安装工程(1)项目。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授权委托梅述舟,代表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公司从事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及配套500KV汇集站工程EPC总承包项目3标段项目管理。设1名项目经理、1名安全总监、7名专职安全员、2名兼职安全员,其中张凡为安全总监。
3.项目施工分包单位: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1月,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将发电设备吊装工程分包给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中煤哈密一通道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及配套500KV汇集站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风场安装工程(1)发电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安健环管理协议》;合同工作内容为:包括1#~79#、88#~97#、158#~160#共92台风机和塔筒安装,以及与升压汇集站联调联试时的配合工作。法定代表人李帅帅授权委托陈帅从事项目管理。
(四)事故现场情况
T159号风机生产厂家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型号为:三一SI-19350型5.0MW风机,轮毂中心高度110m,四段塔筒,底段塔筒19.18t,含附件重量72.1t;二段塔筒27.16m,含附件重量69.1t,三段塔筒29.96m,含附件重量59.11t,顶段塔筒30m,含附件重量55t;机

事故风机示意图
舱总成139.2t,单只叶片25.2t,轮毂36t,叶轮重112.5t。159#风机二段塔筒高度约27.16m,初步判定陈怀潭于2层平台掉落至下方约6m左右位置,挂在爬梯右侧支架上。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13日上午8时左右,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怀潭(死者)、陈付新和三一重能有限公司程国柱一同到达159#风机,陈怀潭、陈付新和程国柱上到机舱平台轮毂处,进行轴C叶片验收工作。
9时35分左右,叶片验收工作完成。陈付新和程国柱先行下至风机塔底,陈怀潭继续在机舱进行拆工器具、打扫卫生等收尾工作,随后陈付新开车把程国柱送回项目部宿舍。10时20分,陈付新返回159#风机机位配合陈怀潭放工器具至地面的工作,同时微信告知陈怀潭如果机舱收尾工作完成后,就停止移动发电机工作。
10时44分,陈怀潭微信告知陈付新可以停止移动发电机工作了,随后陈付新对移动发电机进行断电并拆除了发电机连接线,之后将发电机装到皮卡车上,11时10分左右,正在塔筒外收拾工器具的陈付新听到塔筒内有东西掉落的声音,陈付新马上进入塔筒内查看发现塔筒底部爬梯口正下方有血迹,随后呼叫陈怀潭名字但未收到任何回应,陈付新马上攀爬到塔筒1层平台如图②(自下而上三个平台),看到陈怀潭身体悬挂在第二节塔筒上部固定爬梯的支架上,随后又呼喊了陈怀潭几声,未收到任何回应。之后陈付新急忙攀爬下风机至塔筒外面寻求救援。
(二)事故救援情况
11时18分,陈付新打电话给该现场管理人员邹新平,因现场信号差未打通。
11时19分,陈付新打电话给吊装指挥陈方勇,简单汇报了事故情况并让联系项目领导尽快过来现场救人。
11时20分,陈付新拨打120急救电话。
11时48分,建设单位黄文俊向哈密市发改委电话汇报人员高坠事故情况。
12时20分左右,陈怀潭被张凡、李振军、张粒肢共3人救至风机塔筒外进行抢救。
12时29分,建设单位黄文俊通过微信向伊州区发改委报送事故快报。
12时47分,雅满苏镇医护急救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救援。
12时50分左右,陈怀潭被转移至皮卡车准备送哈密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
13时07分,建设单位黄文俊向伊州区发改委报送电力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单。
13时09分,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向建设单位黄文俊核实事故情况,之后黄文俊向新疆能监办电话汇报。
15时左右,哈密市发改委、伊州区发改委、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等部门到达事故现场。
16时05分左右,王友(普工)、李振军(工程管理人员)、王松涛(吊装二队负责人)跟随救护车到达哈密市中心医院,医院急救人员将陈怀潭转移至急救室进行抢救。
16时20分,陈怀潭经哈密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1时20分,陈付新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组织救援,12时20分左右,陈怀潭被救至风机塔筒外进行抢救,12时47分,雅满苏镇医护急救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救援之后被送往哈密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16时05分左右到达哈密市中心医院,医院急救人员将陈怀潭转移至急救室进行抢救,16时20分,陈怀潭经哈密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月13日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知死者家属;7月15日死者家属到达项目现场;7月20日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死者陈怀潭尸体《鉴定文书》(新哈伊州公物鉴病检字〔2024〕135号);7月17日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7月22日死者尸体火化,家属返乡,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善后处理过程中家属情绪平稳,社会舆情无异常。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2024年7月13日11时18分左右事故发生后,伊州区发改委在11时36分通过哈密市发改委得知该起事故之后立即联系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陈世德按时上报事故快报,12时04分向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向伊州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伊州区发改委向哈密市发改委报告。其他各相关部门现场处置及时、有效,事故善后处理妥善,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死亡情况
死者陈怀潭,男,身份证号:371322********8313,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生前系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死者于2024年3月26日与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于3月26日进入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进行工作,工种为高空作业。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6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怀潭违章作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带使用不当,在向下攀爬风机时,未悬挂安全滑块,致使其从三层平台中间爬梯位置处跌落悬挂至二层平台下3米左右位置处固定爬梯的支架上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事发当天项目经理、分管风场的副总经理、安健环室负责人均未在项目现场履职,且常驻项目现场正式管理人员较少,对施工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对承租单位情况底数不清,对施工作业现场情况不明,未严格履行工作票制度,未对危大作业设置旁站监护。
2.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公司作为三标段风机安装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专业分包管理不严,对施工作业现场情况不明,未严格履行工作票制度,未对危大作业设置旁站监护。
3.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在日常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对项目现场监理不到位。
4.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现场风机安装的专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落实不力,擅自扩大工作面,未如实向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报备现场作业情况,未严格落实工作票制度,未对危大作业设置旁站监护,未履行作业安全交底工作。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造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认定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7·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未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事发当天项目经理、分管风场的副总经理、安健环室负责人均未在项目现场履职,且常驻项目现场正式管理人员较少,对施工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做到统一协调管理,未有效监督施工作业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操作规定,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弱,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问题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对承租单位情况底数不清,对施工作业现场情况不明,未严格履行工作票制度,未对危大作业设置旁站监护。
2.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公司作为三标段风机安装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宽松软”现象突出,未全过程对现场作业情况进行监督,反违章工作开展不深入,“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没有入脑入心,制止纠正违章行为的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对作业情况不掌握,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手段。
3.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监理工作,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疏忽和漏洞,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整改,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4.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现场风机安装的专业施工单位,对总承包单位与工程分包单位工作要求不能一贯到底,擅自扩大工作面,安全管理人员对风机塔筒内作业存在风险点辨识不足,对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存有侥幸心理,盲目乐观、重生产轻安全的麻痹思想根深蒂固。
(二)有关监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
属地监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2024年,伊州区发改委对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检查4次,出动检查人员11人,下达执法文书2份,综合检查单2份,查出问题隐患29条,29条问题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地方党委政府
2024年雅满苏镇组织人员定期对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平均每星期赴现场检查一次,并进行电话沟通;雅满苏镇检查人员对项目现场施工及档案资料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提出相关安全管理及施工意见。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陈怀潭,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风机吊装人员,在向下攀爬风机时,安全意识不足,未悬挂安全滑块,致使其从三层平台中间爬梯位置处跌落至二层平台下3米左右的爬梯支架上,属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翟琦,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2]之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王卫,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分管风场的副总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对项目现场作业情况不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3]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4]之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梅述舟,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分管风场的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对项目现场作业情况不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2之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张凡,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的安全总监,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对项目现场作业情况不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3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4之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郝雨生,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分管风场的项目总监,在日常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及时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对项目现场监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2之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金小民,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分管风场的安全总监,在日常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及时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对项目现场监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3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4之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7.陈帅,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现场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对项目现场作业情况不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2之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8.杨亮,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密大南湖新能源有限公司80万千瓦风电+20万千瓦光伏多能互补项目现场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对项目现场作业情况不掌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3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4之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问题隐患失察,存在管理漏洞,对高风险作业未落实旁站监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作业现场情况不掌握,现场安全管理及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现场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未落实高风险作业旁站监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5,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6之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认真履行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职责,未认真组织项目现场全过程安全检查活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5,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6之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甘肃锦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现场风机安装的专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落实不力,擅自扩大工作面,未如实向建设单位及总承包单位报备现场作业情况,未严格落实工作票制度,未对危大作业设置旁站监护,未履行作业安全交底工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5,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6之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建议如下:
(一)属地乡(镇)、行业管理部门要持续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两个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着力夯实安全基础,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不断丰富知识储备,提升发现问题的能力,培养更加专业的“火眼金睛”。
(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禁无证人员从事高空作业等特种作业。
(三)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作业指导和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按规定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要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不得擅自施工作业,要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甘肃锦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强化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特别是作业过程中危险点的分析与管控措施落实的培训,规范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加强事故案例学习与分析,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坚决杜绝无知无畏现象,消除无知性违章。
(五)新疆科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职责,按照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认真组织和参加安全检查活动,严格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资格证明文件,确保施工现场相关人员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要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施工作业票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制止和整改施工现场存在的风险隐患,严格落实监理职责。
(六)各参建单位要强化队伍安全管理,明确人员职责、分工,理清内部组织管理程序,抓好队伍、管好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两票”管理,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在施工作业前进行现场隐患排查,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尤其对高风险作业做到培训到位、安全技术交底到位、安全措施执行到位、工作监护到位、安全监督到位,加强现场人员安全管控,认真落实业主、施工、监理各方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