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决策事项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关注度等实际情况,《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砂石矿专项规划》决策程序启动后,决策承办机构通过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方式组织公众参与,充分保障相关责任部门、企业和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对于公众参与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决策承办机构及时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与审慎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及依据告知如下:
一、问卷调查
决策承办机构向哈密市伊州区城区及二堡镇、七角井镇、三道岭镇、沁城乡、雅满苏镇、双井子乡6个乡镇组织开展公众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99份。其中,94位受访者支持或基本支持规划编制,3位受访者态度中立,2位受访者不支持规划编制。2位受访者反对规划编制的理由为担心草原植被破坏、占用草场、损坏道路、车辆扬尘。
决策承办机构对不支持规划编制的理由予以采纳,对草原植被破坏、占用草场、扬尘污染环境等隐患,在《规划》第四章和第五章,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过期关停矿山的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以及砂石矿山基地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做出明确规划,杜绝受访者担心的草原植被破坏、占用草场和扬尘污染环境等问题。
二、书面征求意见
决策承办机构向哈密市伊州区发改、林草、水利、交通等部门征求意见18份,征求相关单位对《规划》的意见建议,并商请有关部门提供《规划》相关的编制资料,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如下:
伊州区科工局:建议严格落实《哈密市伊州区非煤矿山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相关要求,严格论证,其他无意见。
采纳情况:采纳。
伊州区文旅局:建议将文物保护纳入砂石矿专项规划中,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立“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土地出让前必须完成文物调查勘探方可开工。要求矿山开发主体在申请采矿权前,向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申请文物查询,经查询无已知文物遗存的,由文物部门出具意见后再推进开发,确需就地保护的应另行选址,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要求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报告文物部门,对隐瞒不报或擅自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采纳情况:采纳。
伊州区林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草地,确需占用林地、草地的,依法办理林地、草地征占用手续。
采纳情况:采纳。
伊州区水利局提供《规划》相关编制资料: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砂石矿项目矿产资源预测需求表共计提供5个项目的年砂石矿需求量。
采纳情况:采纳。
伊州区交通局提供《规划》相关编制资料: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砂石矿项目矿产资源预测需求表共计提供3个项目的年砂石矿需求量。
采纳情况:采纳。
伊州区发改委提供《规划》相关编制资料: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砂石矿项目矿产资源预测需求表共计提供9个项目的年砂石矿需求量。
采纳情况:采纳。
三、座谈会
座谈会共邀请砂石矿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群众代表18人。座谈会代表发表关切的问题4条,决策承办机构对相关政策逐条解读。
群众代表1:支持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同意推行净矿出让,重点关注砂石外运大车对乡村道路损毁问题;建议落实车辆管控,禁止夜间运输;开采区块尽量远离牧民定居点,保护草场;规划实施前要做好政策宣传;涉及草场占用,要充分征求牧民意见,保障群众知情权。
政策解读:开采区块选址将避让牧民集中居住点、保护区等敏感区域;明确砂石车辆通行管控,限制夜间(22:00—次日8:00)外运。
群众代表2:担心开采和运输扬尘影响草场,临时占用草场的补偿标准要公开,补偿款要及时发放;矿山开采结束后必须做好植被恢复,接受群众监督。
政策解读:矿业权出让合同中将明确扬尘、噪声管控、生态修复义务,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联合相关部门在净矿出让阶段前置开展草场现状核查,补偿标准公示、资金专户管理,按时兑付。
群众代表3:希望加大非法盗采打击力度,避免无序开采;矿山企业优先吸纳本地群众务工。
政策解读:哈密市伊州区已建立多部门联合巡查机制,持续打击非法盗采;出让条件中明确优先吸纳本地群众就业。
砂石矿企业代表:支持专项规划,建议采矿权投放时序合理安排;明确矿山生态修复保证金政策;运输路线统筹规划,减少对牧区干扰。
政策解读:规划期内,严格按照规划内容开展矿业权出让,确保哈密市伊州区砂石矿开采有序合理;矿山生态修复保证金按相关法规执行;规划充分考虑砂石矿空间布局,已设置集中开采区,以此为基础合理规划矿石运输路线,最大限度减轻对牧区的影响。
二、总结
综上,《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砂石矿专项规划》决策过程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相关部门、矿山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建议,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相关政策精神。感谢社会各界对本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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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