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车辆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第四十三条“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之规定,经核查,截至2026年09月23日共有38辆货运车辆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已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且不具备安全生产运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我单位决定对取得道路运输证已超过180日未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公告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作废,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以上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持原道路运输证到我局业务大厅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至业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归档,不交回的证件视为无效证件并作废。
对以上车辆存在异议的,请经营业户于2026年10月11日前到我局业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区)予以审核。联系电话0902-7181081。
哈密市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