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 序号 | 区级主管部门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审批流程 | 申请材料 | 批准条件 | 备注 |
| 1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1.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全套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说明材料,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需提供专家或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2.受理审查:(1)审查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等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2)会议审查:对于初步设计文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代审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后,组织会议审查,形成会议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设计单位对代审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进行答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业主组织会议审查;(3)修改完善:设计单位结合审查报告和会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设计文件,经代审机构核查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3.作出决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予以批准使用。 |
施工图设计: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明确申请事项、项目基本情况等); 2.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及项目备案证明 ; 3.全套初步设计文件及电子版本,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概算文件等;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6.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各专业施工图、结构计算书、施工图预算等; 7.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8.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等; 9.环水保(主要是对砂石料场、取弃土场、施工便道等)批复或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
| 2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1.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受理审查:(1)审查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等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2)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由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进行现场核查及内业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4个工作日内);(3)专家评审并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 3.作出决定:若完全符合条件,交通主管部门做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决定,审批结束后出具施工许可证。 |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的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施工期限等内容】; 2.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4.由具有与公路等级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出具的符合公路工程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5.由具有与公路等级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出具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包含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 7.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8.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限铁路、公路立交桥,修建堤坝等国家或自治区审批项目需提供); 9.申请人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 10.根据许可项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复印件留档的,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有提供人和签收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
| 3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1.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受理审查:(1)审查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等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2)质量鉴定:审查同意后,由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进行现场核查及内业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2个工作日内);(3)组织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机构及相关专家进一步对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进行核查(1个工作日内),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3.作出决定:若完全符合条件,交通主管部门做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决定,审批结束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
1.公路工程交工前质量检测申请书原件1份; 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鉴定申请书原件1份; 3.质量检测报告原件1份 4.竣工图原件1份; 5.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相关文件各1份; 6.环保、水保等专项验收批复或审核意见复印件一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 |
| 4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1.提出申请:承运人可通过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网上申请,或到相应公路管理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1)审查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核查车货数据、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2)勘测通行路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按要求制定方案并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和验收; 3.作出决定: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车货总高度未超过4.2米等较小超限情形,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车货总高度未超过4.5米等中等超限情形,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车货总高度超过4.5米等较大超限情形,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跨省运输的,办理时间最长分别不得超过5个、10个、20个工作日;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行驶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跨省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等); 2.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4.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 |
| 5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
1.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代为申请,但应以建设单位名义提出。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申请,或到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1)审查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的,当场或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2)现场勘验与技术审查:受理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开展现场工程技术标准勘察审查,委托技术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价报告等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3.作出决定: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交通运输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验收:涉路施工完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1.行政许可申请书(需明确申请事项、项目基本情况、申请单位等信息);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设计、施工方案; 4.技术评价报告; 5.应急方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 |
| 6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1)审查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的,当场或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受理后,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勘验,核实护路林情况及采伐必要性; 3.作出决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实施采伐与监管: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采伐作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公路管理机构对采伐过程进行事中监管,监督是否按照许可内容进行采伐,并在采伐后监督更新补种情况。 |
1.更新采伐护路林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更新采伐的理由、地点、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安全保障措施、采伐时间、补种措施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更新补种方案或代为补种协议(明确更新补种的具体措施,包括补种的树木种类、数量、时间、地点等,如不能自行补种,需提供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代为补种协议); 4.施工组织方案(含安全保障措施):包括采伐作业的具体流程、施工人员安排、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采伐作业过程中公路及过往车辆行人的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 |
| 7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1.申请:申请人到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审查: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材料需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批: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4.送达。 |
1.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非本人办理时提供); 2.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6.营业执照 7.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9.法人身份证。 |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 |
| 8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申请:申请人到伊州区城市客运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1.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车辆行驶证、投入经营的车辆数量、座位、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证明 4.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 5.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6.《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申领登记表》 |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 |
| 9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设置或撤销内河渡口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受理审查:(1)审查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受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勘验或专家评审,核实申请事项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3.作出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申请材料、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现场勘验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设置内河渡口审批材料: 1.设置内河渡口申请书(明确申请事项、理由、渡口位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等); 2.专题报告(需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对设置渡口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安全评估报告(由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渡口码头、船舶、渡运航线等进行安全评估的报告); 4.船舶相关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渡船航行图); 5.人员资质证明(渡工(船员)资格证书、渡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安全设施材料: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材料,救生设备材料; 7.公路管理机构意见(涉及县道、乡道设置渡口时提供)。 撤销内河渡口审批材料: 1.撤销内河渡口申请书(说明撤销理由、时间安排等); 2.专题报告、安全保障措施、授权委托书、公路管理机构意见(涉及县道、乡道撤销渡口时提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 |
| 10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审查申请:发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补正内容,并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3.考试:申请初次适任证书或职务晋升等的船员,需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4.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发证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签发适任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2年内的体检证明; 5.符合要求的照片;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 | |
| 11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1.提出申请:用地单位需准备好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申请、项目建设的相关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项目使用土地的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时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1)审查申请:各部门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受理后,各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联合审查或现场勘验; 3.作出决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在法定时限内分别作出是否同意占用的决定。符合国防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出具同意占用的文件;不符合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后续处理:用地单位取得上述三个部门的同意文件后,方可办理后续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手续。如果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的用途、范围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国防要求落实的,需重新按照上述流程报送审批。 |
1.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申请(用地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事项、理由、占用土地的范围、用途等内容); 2.项目建设的相关批准文件(发展改革等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文件,证明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3.土地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证明用地单位对拟占用土地的权属情况); 4.项目使用土地的可行性报告(包含项目使用土地的必要性分析、对国防交通的影响评估、拟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内容,论证项目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的可行性); 5.军事部门意见(征求军队有关部门对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的意见,确保项目建设不会影响国防交通保障功能); 6.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提供,需加盖单位公章,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7.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证明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国防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 |
| 12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代为申请,但应以建设单位名义提出。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申请,或到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1)审查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的,当场或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2)现场勘验与技术审查:受理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开展现场工程技术标准勘察审查,委托技术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价报告等进行技术审查,必要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3.作出决定: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交通运输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验收:涉路施工完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1.行政许可申请书(需明确申请事项、项目基本情况、申请单位等信息);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设计、施工方案; 4.技术评价报告; 5.应急方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
| 13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
1.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内河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材料; 2.受理审查:审查提交的对通航河流上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等符合通航安全要求的确认的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勘验、检查、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评审等; 3.决定: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依法告知申请人。 4.送达: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书。 |
1.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3.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4.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5.经费预算及来源;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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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船舶国籍登记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 (交办海〔2018〕19号) |
1.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船舶国籍登记的材料; 2.受理审查:负责科室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3.决定: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 |
1.(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原件,(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有); 2.船检证书全套复印件(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薄1—7页、载重线证书正反面、防油污证书正反面、适航证书正反面、吨位证书、本年检验报告); 3.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4.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 (交办海〔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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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
1.申请:准备申请资料等相关材料; 2.初审: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齐全; 3.现场勘察:初审合格后,安排人员对申请线路进行现场勘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4.召开会议:现场勘察合格后,决定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5.发放许可证:准予许可的,将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
1.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 2.企业工商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专用停车场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从业人员、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证明和资格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6.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7.企业章程文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服务质量保障承诺书; 8.可行性运行方案。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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