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 序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个人 | 行政处罚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 1 | 哈密博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6〕39号 | 1.1380m回风巷未按设计施工,设计为矿体下盘脉外巷但实际为沿脉施工,涉嫌以采代建。 2.提升机、连接装置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3.矿山在竖井和斜坡道均使用非阻燃风筒向井下供风。 4.企业擅自将单绳缠绕式提升机贴牌为多绳摩擦式提升机;该型号提升机经查询无KA标志,现场检查时该设备张贴KA标志,弄虚作假。 5.矿山迎检时提供新疆金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乙级)出具的设计变更图,不符合国家关于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相关规定。 6.企业编制审核的《竖井(不包含安装)、斜坡道及采区建设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辅助系统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缺少提升系统、运输系统、悬吊系统、通风系统、压风系统、排水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等设置方案及设备的选型计算。 7.矿山采用永久井架用于凿井,但未对套架强度和井架的整体稳定性按凿井荷载进行验算,该井架用于凿井的安全可靠性无法验证。 8.《新疆哈密市宏源铅锌矿勘探报告》为企业自主进行评审,该报告仅利用详查阶段施工的1个水文地质钻孔,孔深111.2m,最低标高至1300m,不能反应设计范围内的含水层特征。且根据钻孔(ZK3-0))抽水试验,层状岩类裂隙含水层(Ⅱ)(Jxkw)的单位涌水量为q=0.139L/s·m,根据《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GB/T12719—2021),该含水层为中等富水,矿床的水文地质条件应该为中等,实际地质报告中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工程地质勘查部分中室内岩石力学试验取样位置及取样数量不满足《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GB/T12719-2021)勘探阶段的要求。 9.安全设施设计中涌水量估算部分仅对995m水平涌水量进行了估算,未按照设计分期对一期和二期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进行估算,井下防排水设计缺乏依据。 10.稳车和应急稳车的基座固定未按施工工艺施工,未核实其强度。 11.尾矿库设计施工图缺少内容,无法指导生产。尾矿库运行期的坝体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无干式尾矿排矿筑坝堆存推进方向、分层厚度或台阶高度、宽度、坡比等设计图纸。 12.矿山使用的UQ-8和UQ-10的地下自卸车未检测检验。 13.矿山斜坡道工作面爆破设计未计算爆破地点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未按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14.尾矿库设计施工图绘制及图示有错误。尾矿库排渗设施示意图的内容与名称不符,内容实际为防渗设施(防渗膜);拦砂坝设计控制浸润线从拦砂坝上游土工膜穿过,明显不合理。 15.尾矿库施工现场没有设置明显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16.企业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和尾矿库工程不相关,且未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7.未见到尾矿设施施工中采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合法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18.尾矿设施施工中未建立技术档案,未见到施工原始记录、各种试验记录、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 19.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摆布乱、缺少必要安全防护设施。 |
第1、3条重大事故隐患,哈密博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B项的规定。 第4、5、6、8、9、10、11、12、13、14、15、16、17、18、19条一般事故隐患,哈密博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C项的规定。 由于针对第1、3条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行政处罚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B项的规定,针对第4、5、6、8、9、10、11、12、13、14、15、16、17、18、19条一般事故隐患进行行政处罚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C项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适用说明第十条的规定。 第1、3、4、5、6、8、9、10、11、12、13、14、15、16、17、18、19条问题,应当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C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消除,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2、7条问题,共3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8-C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11月27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述问题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9万元 | 2026.6.23 | |
| 2 | / | 邹某鑫 | (伊区)应急罚〔2026〕40号 | 2026年3月18日至1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对哈密博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哈密市宏源铅锌矿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审核检查时,发现“1380m回风巷未按设计施工,设计为矿体下盘脉外巷但实际为沿脉施工,涉嫌以采代建”等19条问题隐患,特别是发现3条重大事故隐患,你(个人)作为哈密博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其负有法律责任。 |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A项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5万元 | 2026.6.23 | |
| 3 | 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6〕41号 | 1.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开采的主矿体为2110m-1998m标高之间的Ⅱ-2、6号矿体,经现场核查,矿山擅自在2180m、2110m、2074m中段老旧采空区内布设隐蔽工作面违规开采,并在上述各中段使用二氧化碳致裂器代替火工品进行爆破,在中段入口构筑密闭墙,删除提升机信号系统点位信息等手段蓄意隐瞒非法开采行为。 2.该矿为小型矿山,在2180m、2110m、2074m、2052m、1998m中段同时进行出矿作业。 3.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副井用于提升系统提升人员和废石,企业实际使用副井提升矿石,与设计不符。 4.库区岸边未按设计设置排水沟,山坡西面2252.0m等高线的截洪沟未修建,部分洪水直接进入库区,。 5.1998m中段816采场在回采前未施工贯穿上中段的出矿进路后再进行回采,与设计不符;该采场分2层开采,矿山实际上先采上盘,后采下盘,与设计“先采下部2m,然后采剩余部分”的规定不符。 6.矿山在2180m中段、2110m中段东翼原采场采空区布置采场进行回采,采场只有1个安全出口。 7.通过箕斗井原始提升记录和选矿厂选矿记录计算,2025年4月至12月末,副井和箕斗井合计提升矿量12.6万吨,矿山年产量超过设计年生产能力(3.6万吨)幅度为250%。 8.矿山擅自开采2180m中段、2110m中段东翼、2074m中段西翼原采空区采场矿柱(顶柱、底柱、间柱);1998m中段816采场多处点柱底部被掏采,矿柱被破坏。 9.矿山各类图件中未绘制在2180m中段、2110m中段东翼、2074m中段东翼原采空区布置的采场(隐蔽工作面)。 10.2074m中段、2110m中段东翼、2145m中段、2180m中段部分采空区未进行废石充填,未按设计封闭采场。 11.井下1998m中段816采场、2052m中段621采场顶板支护锚杆为自行加工螺纹钢,锚杆布置间距混乱,部分锚杆钻孔内未注浆锚固,且未按设计采取长短锚杆交错布置。 12.担负提升人员的副井2180m中段、2110m中段、2074m中段设置的安全门未与提升机联锁,未设置摇台;副井提升机液压站超压保护和超温保护未接入电控系统。 13.矿山2180m中段、2110m中段、2074m中段进行采矿作业,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14.2180m中段运输巷道采用裸装动力开关装置,2110m中段运输巷采用非阻燃电缆,2110m中段运输大巷局部采用木支护。 15.新疆金拓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2025年度尾矿库调洪演算报告内容和结论与实际不符。 16.现用库底排水管为120根预制管简单拼接,非承插接口,接缝处未设套管,原设计的止水带无法密封、排水管管壁单薄,结构安全无法保证、涵管外层未采取防腐措施,涵管内径0.6m,无法进入开展日常检查维护。 17.《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坡子泉金矿尾矿库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简称“《安全设施设计》”)存在问题。 18.未按规范规定的7类尾矿库隐蔽致灾因素设置普查小节,缺失对潜在不稳定岸坡等致灾因素的普查,仅提供了尾矿库工程勘察相关数据,未填写规范要求的尾矿库附表。 19.提升系统的各保护控制装置、首绳张力等,未按要求由专人定期检查,钢丝绳日常检查未覆盖钢丝绳全绳长。 20.尾矿排放记录不符合规定,入库尾矿的比重、含水率及压后的压实度的检测频率不满足要求。 21.未在排洪系统进出口设置视频监控,在线安全监测系统中降雨量蓝、黄、橙、红色四级预警阈值未按照设计设置。 22.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和人工安全监测的监测成果未每年进行一次专门数据分析。 23.尾矿库应急预案、日常检查记录、排放作业计划没有根据干式尾矿库排矿和筑坝的特点编制。 24.《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考虑的因素和内容不完整,未考虑水位超警戒线、坝坡深层滑动等因素;应急处置措施没有针对性。 25.尾矿库区安全标识不明显、数量不足。 26.箕斗井提升机电机端未设置测速装置,无法实现速度和位置的冗余;液压站超温保护和超压保护未接入电控系统;无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深度指示器设置的过卷保护位置与提升容器终端停止位置距离超过0.5m。 27.副井提升机闸间隙保护未接入电控系统。 28.副井提升系统的首绳定期检测检验未检验全绳长。 29.2180m中段和2110m中段使用违规改装锂电池电机车,1998m中段使用的CBY-2.5/6GP型电机车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经核实,1998m中段使用的CBY-2.5/6GP型电机车为新购买的井下特种设备,目前尚未投入使用,已在现场张贴封条封存。 |
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出现上述1、2、3、4、5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0-C项的规定。鉴于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擅自在2180m、2110m、2074m中段老旧采空区内布设隐蔽工作面违规开采”“在中段入口构筑密闭墙”“删除提升机信号系统点位信息”等蓄意隐瞒非法开采行为的违法事实,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 因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坡子泉金矿地下采矿技改工程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中,设计项目总投资为4234.54万元。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上述5条问题隐患,并处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10条重大事故隐患及10条一般事故隐患(第6至第25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C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6、27、28条问题隐患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对3套(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出现上述3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8-C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3条事故隐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9条问题隐患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违规改装的锂电池电机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1-B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事故隐患,并对你(单位)处人民币620000元整(大写:陆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62万元 | 2026.6.26 | |
| 4 | / | 徐某满 | (伊区)应急罚〔2026〕42号 | 经调查,你(个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开采的主矿体为2110m-1998m标高之间的Ⅱ-2、6号矿体,经现场核查,矿山擅自在2180m、2110m、2074m中段老旧采空区内布设隐蔽工作面违规开采,并在上述各中段使用二氧化碳致裂器代替火工品进行爆破,在中段入口构筑密闭墙,删除提升机信号系统点位信息等手段蓄意隐瞒非法开采行为。 2.该矿为小型矿山,在2180m、2110m、2074m、2052m、1998m中段同时进行出矿作业。 3.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副井用于提升系统提升人员和废石,企业实际使用副井提升矿石,与设计不符。 4.库区岸边未按设计设置排水沟,山坡西面2252.0m等高线的截洪沟未修建,部分洪水直接进入库区。 5.1998m中段816采场在回采前未施工贯穿上中段的出矿进路后再进行回采,与设计不符;该采场分2层开采,矿山实际上先采上盘,后采下盘,与设计“先采下部2m,然后采剩余部分”的规定不符。 |
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出现上述5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0-C项的规定。 综上,你(个人)作为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坡子泉金矿矿长(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法律责任,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4.5万元 | 2026.6.26 | |
| 5 | / | 王某斌 | (伊区)应急罚〔2026〕43号 | 经调查,你(个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开采的主矿体为2110m-1998m标高之间的Ⅱ-2、6号矿体,经现场核查,矿山擅自在2180m、2110m、2074m中段老旧采空区内布设隐蔽工作面违规开采,并在上述各中段使用二氧化碳致裂器代替火工品进行爆破,在中段入口构筑密闭墙,删除提升机信号系统点位信息等手段蓄意隐瞒非法开采行为。 2.该矿为小型矿山,在2180m、2110m、2074m、2052m、1998m中段同时进行出矿作业。 3.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副井用于提升系统提升人员和废石,企业实际使用副井提升矿石,与设计不符。 4.库区岸边未按设计设置排水沟,山坡西面2252.0m等高线的截洪沟未修建,部分洪水直接进入库区。 5.1998m中段816采场在回采前未施工贯穿上中段的出矿进路后再进行回采,与设计不符;该采场分2层开采,矿山实际上先采上盘,后采下盘,与设计“先采下部2m,然后采剩余部分”的规定不符。 |
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出现上述5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0-C项的规定。 综上,你(个人)作为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坡子泉金矿生产副矿长(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法律责任,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4.5万元 | 2026.6.26 | |
| 6 | / | 李某祥 | (伊区)应急罚〔2026〕44号 | 经调查,你(个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审核工作组(第二组)对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坡子泉金矿及尾矿库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审核检查时,发现“矿山在2180m中段、2110m中段东翼原采场采空区布置采场进行回采,采场只有1个安全出口”等39条事故隐患,你(个人)作为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坡子泉金矿安全总监,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此负有法律责任。 |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B项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17500元(大写: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1.75万元 | 2026.6.26 | |
| 7 | / | 马某辉 | (伊区)应急罚〔2026〕46号 | 经调查,你(个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审核工作组(第二组)对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坡子泉金矿及尾矿库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审核检查时,发现“矿山在2180m中段、2110m中段东翼原采场采空区布置采场进行回采,采场只有1个安全出口”等39条事故隐患,你(个人)作为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要协助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此负有法律责任。 |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B项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17500元(大写:壹万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1.75万元 | 2026.6.26 | |
| 8 | / | 周某良 | (伊区)应急罚〔2026〕47号 | 经调查,你(个人)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开采的主矿体为2110m-1998m标高之间的Ⅱ-2、6号矿体,经现场核查,矿山擅自在2180m、2110m、2074m中段老旧采空区内布设隐蔽工作面违规开采,并在上述各中段使用二氧化碳致裂器代替火工品进行爆破,在中段入口构筑密闭墙,删除提升机信号系统点位信息等手段蓄意隐瞒非法开采行为。 2.该矿为小型矿山,在2180m、2110m、2074m、2052m、1998m中段同时进行出矿作业。 3.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副井用于提升系统提升人员和废石,企业实际使用副井提升矿石,与设计不符。 4.库区岸边未按设计设置排水沟,山坡西面2252.0m等高线的截洪沟未修建,部分洪水直接进入库区。 5.1998m中段816采场在回采前未施工贯穿上中段的出矿进路后再进行回采,与设计不符;该采场分2层开采,矿山实际上先采上盘,后采下盘,与设计“先采下部2m,然后采剩余部分”的规定不符。 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审核工作组(第二组)对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坡子泉金矿及尾矿库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审核检查时,发现“矿山在2180m中段、2110m中段东翼原采场采空区布置采场进行回采,采场只有1个安全出口”等39条事故隐患,你(个人)作为哈密市俊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A项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75000元整(大写:柒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7.5万元 | 2026.6.26 | |
| 9 | 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6〕45号 | 1.设计要求一步骤采场充填体粉煤灰占水泥比为2:1至0.4:1,实际粉煤灰占水泥比均大于3:1,部分占比大于5:1,充填体强度小于设计值。 2.副井副提升机现场核查时拆除主PLC和副PLC之间的通讯线后,无法实现故障保护,副井主提和副提的液压站超温保护未接入电控装置;副井主提升机过卷保护设置位置与正常终端停止位置距离超过0.5m。 3.设计未说明主井罐道钢丝绳的规格、参数、张紧方式和刚性系数。 4.260m以下开采顺序与设计中段间采用自下而上开采,中段内走向方向上采用由回风方向向进风方向的后退式开采要求的顺序不符。 5.矿山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与设计不符。 6.设计明确主井承担矿石提升,查阅人员定位和视频监控显示,井下作业人员多次乘坐主井罐笼在160m中段和井口往返,与设计不符。 7.现场检查时,项目部技术人员为手动触发副井主提升机过卷保护,在未佩戴安全带且未和提升机司机沟通的情况下,在距离地面近6米的井架横梁(长5米,宽0.3米,无防护栏)上行走并跨越至副井主罐笼顶。 8.设计要求260m水平以下一步骤采场采用上向水平充填法采矿,实际采用分段空场嗣后充填法采矿,未进行设计变更。 9.L19800线至L19600线之间圈定的岩石移动范围和相邻梅岭南矿山开采岩石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 10.主井井口标高605.5m,副井井口标高605.88m,采矿证最高标高为600m,超矿权范围。 11.隐蔽治灾因素普查报告中对于采空区的调查程度不足。黄土坡矿区采空区数据引用2015年中南大学编制的《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黄土坡铜锌矿大规模采空区现场探测及安全状态分析报告》。由于采空区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报告中的数据距今时间太久,不能准确反映现在采空区的空间分布特征。 12.(1)主井提升机160m中段安全门、摇台未与提升机联锁,(2)1副盘形制动器未设置闸间隙保护;(3)液压站超温保护未接入电控装置;(4)现场核查时拆除主PLC和副PLC之间的通讯线后,无法实现故障保护。 13.主井、副井提升系统的首绳,定期检测检验未检验全绳长,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所检项目合格,可以继续使用的检验结论。 14.提升系统的日检、周检和月检记录检查内容不全,钢丝绳日常检查未检查钢丝绳全绳长。 15.矿山提供的罐笼、通风机叶片、天轮轴、连接装置检测检验报告未加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标志印章。 16.通风系统检验检测报告(河南煤安)缺少风速合格率、有效风量率、风质合格率、作业环境空气质量合格率、风机效率、风量供需比、综合指标等参数。 17.矿山避灾线路图将260m斜坡道(260m以上中段为原崩落法产生的采空区)作为水灾、火灾避灾线路,不合理。 18.矿山监测监控系统无法查询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异常报警记录。 19.副井260m中段马头门通往井底水窝梯子间周围未设置防护栏栅。 20.210m以上各个分段没有作业,但入风端未设置风门阻断风流,导致大量漏风。 21.各中段间南北两侧人行通风井梯子间不规范,部分未设置平台及栅栏。 22.160m中段2#、3#穿脉已至矿界,未设置标明编号、封闭时间、责任人的封闭墙。 23.《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黄土坡矿区Ⅰ矿段铜锌矿尾矿库重大变更设计安全设施设计》[XKWK326]存在的问题。 24.重大变更设计中安全监测设施未按规定设置。 25.重大变更设计中存在多处技术性错误。 26.安全设施设计中安全控制指标不全面,缺少库内正常生产调洪高度、防洪高度、控制坝体浸润线埋深等参数及必要图纸。 27.未按照设计要求修建溢洪道堰体,目前滩顶标高约554m,未按照设计将堰体修筑至设计第三层堰体标高553.2m,不能保证溢洪道泄洪畅通。 28.尾矿库在线监测设施中干滩监测点及部分GNSS监测点近3天数值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修复。 29.通往溢洪道附近的应急道路设置不规范,无防护设施,不满足应急抢险通行及运送应急物资需求。 30.未及时对溢洪道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内容没有针对性,尾矿工现场检查记录仅填写无,未列明具体检查内容。 31.尾矿库重大变更设计中仅列明应急物资种类,未明确储备数量、存放地点、日常检查维护及更新要求,不满足抢险需求定期检查之规定。 32.《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考虑因素及内容不完整,深度不足,未涵盖水位超警戒线、坝坡深层滑动、暴雨、泥石流、地震等灾害情形;应急救援预案各小组人员不明确,应急处置措施缺乏针对性 |
第1、2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B项的规定。 第3、5、6、7、8、9、11条、第12条第2项、第12条第3项、第12条第4项、第13、14、15、16、17、20、22、23、24、25、26、29、30、31、32条问题隐患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C项的规定。 由于第1、2条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行政处罚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B项的规定,第3、5、6、7、8、9、11条、第12条第2项、第12条第3项、第12条第4项、第13、14、15、16、17、20、22、23、24、25、26、29、30、31、32条一般事故隐患进行行政处罚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C项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适用说明第十条的规定。 第1、2、3、5、6、7、8、9、11条、第12条第2项、第12条第3项、第12条第4项、第13、14、15、16、17、20、22、23、24、25、26、29、30、31、32条问题,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C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消除问题隐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12条第1项、第18、19、21、27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8-C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28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9-A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4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限期改正。 第10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移送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处理。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述问题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隐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万元 | 2026.6.30 | |
| 10 | / | 蒲某刚 | (伊区)应急罚〔2026〕48号 | 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审核工作组(第二组)对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黄土坡矿区Ⅰ矿段铜锌矿及尾矿库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审核检查时,发现“设计要求一步骤采场充填体粉煤灰占水泥比为2:1至0.4:1,实际粉煤灰占水泥比均大于3:1,部分占比大于5:1,充填体强度小于设计值”等32条问题隐患,特别是发现2条重大事故隐患,你(个人)作为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其负有法律责任。 |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A项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5万元 | 2026.6.30 | |
| 11 |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6〕49号 | 1.M1矿体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采场实际覆盖层厚度小于1个分段高度(15m),与设计不符。 2.420m利旧运输巷部分地段喷浆支护失效,部分地段为裸巷且顶板破碎离层,未按设计要求采取混凝土加强支护。 3.井上下对照图未填绘420m以下坑探巷道内容。 4.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2年4月20日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说明中将井下供电变更为双重电源供电(主排水泵由二级负荷变为一级负荷),一路由电网供电,一路利用现有矿山已有的柴油发电机作为井下备用电源。现场检查时,柴油发电机无法启动。 5.《关于对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梅岭铜金矿(M1、M12)地下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440m、395m中段等,该矿在395m中段基建未完工的情况下,于2022年8月仅完成440m以上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未按批复要求完成项目建设。 6.《安全设施设计主要开拓工程建设期变更》中明确该矿一期开采440m以上矿体,服务年限3.2年,二期开采395-440m之间矿体,服务年限1.64年,整体服务年限小于5年。 7.设计中未介绍地区变配电站可向矿山供电的供电电压、容量,供电线路的截面、长度、回路数;未说明降压变电站的主变台数及容量、柴油发电机组的功率、主水泵房的安全出口和防水门设置情况。 8.设计M12矿体采用房柱法开采,并对矿柱进行回采,不合理。 9.矿区地质地形图中岩石移动范围与开拓系统图、《地下开采对露天边坡及主要井巷的稳定性影响分析研究报告》不一致;地表塌陷区范围圈定错误。 10.无轨人车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KA2225080198G)第2项第3条缺少制动系统型式、液压回路数量的检测内容;第2项第3条实测结果为采用全封闭多盘湿式弹簧制动器,实际行车制动系统为全封闭多盘湿式液压制动器;第10项第4条的实测结果为使用液压湿式制动,该项不适用,实际车辆行车制动系统采用存储的能量制动,应考核自动报警装置,报告失实。 11.《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红石铜金矿采选2000t/d尾矿库安全专篇》存在问题。 12.尾矿库2#排水井拱板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拱板封堵过高,高于周围滩面约2.0m,与设计要求的不宜高于0.6m的要求不符。 13.尾矿库运行期坝体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无干式尾矿排矿筑坝堆存推进方向、分层厚度或台阶高度、宽度、坡比等设计。 14.六大系统设计存在缺陷,未设计人员定位系统,未明确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和井下分站的布置、监测监控设备配置数量、455m水平以下监测监控系统的设置情况等内容,未明确通信联络系统的设置和通信设备的布置,未对压风自救系统需风量和供水施救系统需水量进行计算。 15.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矿山冬季不进行生产,不设置进风井暖风设施,实际矿山冬季正常生产,未设置暖风设施,冬季进入井巷空气温度低于2℃。 16.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无采空区钻探方式探查相关内容,缺少钻探验证。 17.露天矿山北侧边坡主要运输道路上部460m以上台阶风化严重,浮石较多,存在滚石伤人风险。 18.470m平硐密闭封闭不严,漏风严重的规定。 19.露天采坑470m台阶(已封闭的470m平硐井口处)存放较多轮胎等易燃物品。 20.440m中段2#、6#进路爆破设计平面图未及时更新。 21.矿山供配电系统图绘制不规范,480m平台配电室低压开关柜数量与图纸不符,未明确西风井风机的供电方式。 22.440m中段9#进路单体设计缺少顶板分级管理相关内容。 23.地下自卸车未配置辅助制动系统。 24.空压机配置的储气罐上装设的超温保护装置已失效,储气罐未设置检查孔。 25.无轨人车的侧面未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后部乘客门未设置应急出口字样。 26.480m平台配电室高压开关柜(型号XGN66-12)分合闸位置指示不清晰,不具备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功能。 27.监测监控系统中东风井和西风井风机风压的监测值与实际不符。 28.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顶棚和墙体不全,无法防潮和防止小动物窜入。 29.提供的2026年尾矿排放记录不符合规定,入库尾矿的比重、含水率及压后的压实度的检测频率平均每周一次。 30.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中浸润线蓝、黄、橙、红色四级预警阈值未按照设计设置。 31.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和人工安全监测的监测成果未定期进行对比分析。每年应进行一次专门数据分析,2024年2#副坝竣工时未增加专门数据分析。 32.尾矿库应急预案、日常检查记录、排放作业计划等没有根据干式尾矿库排矿和筑坝的特点编制。 33.尾矿库安全检查内容无针对性,检查问题与实际不符或填写无,没有具体检查情况描述。 34.《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考虑的因素和内容不完整,未考虑水位超警戒线、坝坡深层滑动等因素;应急处置措施没有针对性。 35.尾矿库应急物资库配备的物品不全,应急物资清单缺少水泵、发电机等必要物资。 |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上述4条重大事故隐患和30条一般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C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4.5万元 | 2026.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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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 王某锁 | (伊区)应急罚〔2026〕50号 | 2026年3月23日至3月25日,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审核工作组(第二组)对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梅岭铜金矿及尾矿库开展检查,共查出38条问题隐患,你(个人)作为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A项的规定。综上,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5万元 | 2026.6.30 | |
| 13 | 哈密市志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6〕51号 | 1.2022年《哈密市M1033铁矿12-14线地下采矿技改工程(二期重大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由非原设计单位编制,且缺少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他单位变更设计的文件。 2.设计要求在1160m、1145m水平布置有强制崩落围岩层的凿岩巷道,以保证覆盖层厚度满足不小于两个分段高度,根据隐蔽致灾普查报告ZK8-540钻孔验证数据,崩落法覆盖层厚度约20m,小于设计要求。 3.罐笼井和箕斗井罐道钢丝绳未按设计要求采用密封钢丝绳。 4.1095m中段西翼CM21穿脉巷、天井251、天井261布置在境界矿柱内。 5.经查阅人员定位及安全监控系统记录:3月19日15时,1名作业人员经斜坡道入井,沿斜坡道行进至1060分层机修硐室,于16时升井;3月26日10时,1名作业人员经斜坡道入井,沿斜坡道行进至1045m中段水泵房,于12时20分升井。上述人员下井期间,主通风机处于停机状态,仍安排人员入井。。 6.罐笼井提升系统平衡锤端过卷段未设置楔形罐道或过卷缓冲装置,罐笼端过卷段内设置挡梁,当罐笼发生过卷冲顶时,楔形罐道无法实现缓冲功能;连接装置未定期检测检验。 7.矿山通风系统报告检测检验日期为2025年2月17日,反风试验报告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试验和检测周期均超过1年。(企业自查) 8.罐笼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PY-JD-2026-00017)第2项未对罐门进行检测;防坠器检测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PY-JD-2026-00021)未对实际最大载重脱钩试验项目进行检测。 9.地下自卸车未配置辅助制动系统。 10.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未普查崩落法覆盖层上部的悬顶采空区体积并分析覆盖层厚度。 11.隐蔽治灾因素普查报告中两种物探方法实测剖面解译和实际采空区对应性差。 12.2022年重大变更设计中分段高度设计图文不符。文本中1095m以下分段高度为12.5m,附图中1095m~1045m分段高度为15m和20m。 13.副井1095m中段安全门闭合不严,存在较大缝隙。 14.1075m分层进路口顶板锚网破损严重,且网体内部兜挂有已脱落的顶板围岩。 15.1075m分层东翼采场均已回采完毕,采场进路内遗留大块矿岩,且未按规定及时实施封闭管控。 16.1145m水平沿脉巷与主井石门巷交叉处,一个配电箱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7.斜坡道局部区域路面起伏、不平整;斜坡道局部巷道尺寸不能满足无轨人车通行高度、转弯半径的要求。 18.斜坡道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 19.斜坡道未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20.斜坡道1处错车硐室停放的1台无轨运输车未对车轮采取防止溜车措施。 21.1060m分段配电硐室未设防火门和向外开的铁栅栏门。 22.爆破器材运输车车架上未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货厢内安装的感烟火灾传感器已损坏。 23.斜坡道口未安设人员定位分站。 24.该矿未采用光面爆破进行掘进。 |
第2、5、6、8、9、10、11、12、14、15、16、17、18、21、23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3、13、19、20、22、24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第1、4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25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C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8-C项的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8-C项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隐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9万元 | 2026.7.3 | |
| 14 | / | 李某波 | (伊区)应急罚〔2026〕52号 | 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审核工作组(第二组)对哈密市志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M1033铁矿(12-14线)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合规性审核检查时,发现“罐笼井和箕斗井罐道钢丝绳未按设计要求采用密封钢丝绳”等25条问题隐患,特别是发现3条重大事故隐患,你(个人)作为哈密市志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M1033铁矿(12-14线)矿长),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其负有法律责任。 |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A项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5万元 | 2026.7.3 | |
| 15 | 哈密吉盛日杂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路烟花爆竹销售店 | / | (伊区)应急罚〔2026〕53号 | 经调查,你(单位)哈密吉盛日杂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路烟花爆竹销售店经营场所内存在电线裸露,外皮破损断裂之情形规定。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A的规定,决定对哈密吉盛日杂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路烟花爆竹销售店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1万元 | 2026.7.3 | |
| 16 | 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6〕54号 |
2025年8月29日上午15时13分,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大南湖七号煤矿地面灌浆站,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任组长,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等单位部门派员组成的“8·29”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2026年4月20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5日立案调查。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安排专人对粉煤灰运罐顶部作业进行现场监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5-B项的规定,决定对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60万元 | 2026.7.22 | |
| 17 | / | 张某英 | (伊区)应急罚〔2026〕55号 |
2025年8月29日上午15时13分,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大南湖七号煤矿地面灌浆站,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任组长,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等单位部门派员组成的“8·29”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2026年4月20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5日立案调查。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英,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4-A项的规定,决定对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英处人民币77566元(大写:柒万柒仟伍佰陆拾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7.7566万元 | 2026.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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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 | 李某霖 | (伊区)应急罚〔2026〕56号 |
2025年8月29日上午15时13分,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大南湖七号煤矿地面灌浆站,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任组长,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等单位部门派员组成的“8·29”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2026年4月20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5日立案调查。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防部副主任李某霖,负责灌浆站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A项的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防部副主任李某霖处人民币51534(大写:伍万壹仟伍佰叁拾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5.1534万元 | 2026.7.22 | |
| 19 | 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6〕57号 |
2025年9月30日12时30分许,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在搬运钻机过程中,发生1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任组长,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总工会、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等单位部门派员组成的“9·30”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2026年4月1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9·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6年4月7日,伊州区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5-B项的规定,决定对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60万元 | 2026.7.22 | |
| 20 | / | 王某财 | (伊区)应急罚〔2026〕58号 |
2025年9月30日12时30分许,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在搬运钻机过程中,发生1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任组长,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总工会、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等单位部门派员组成的“9·30”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2026年4月1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9·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6年4月7日,伊州区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王某财系山东清辰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4-A项的规定。 决定对王发财处人民币23520元(大写:贰万叁仟伍佰贰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3520万元 | 2026.7.22 | |
| 21 |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 | (伊区)应急罚〔2026〕59号 |
2025年9月30日12时30分许,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在搬运钻机过程中,发生1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任组长,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总工会、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等单位部门派员组成的“9·30”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2026年4月1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9·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6年4月7日,伊州区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不到位。事发时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无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管理,未能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5-B项的规定。决定对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60万元 | 2026.7.22 | |
| 22 | / | 赵某阳 | (伊区)应急罚〔2026〕60号 |
2025年9月30日12时30分许,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在搬运钻机过程中,发生1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任组长,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总工会、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等单位部门派员组成的“9·30”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2026年4月1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复《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9·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6年4月7日,伊州区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赵某阳系建设勘察设计院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4-A项的规定,决定对赵一阳处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4万元 | 2026.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