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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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6-01232
  • 发文字号:无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6-05-22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 有效性: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6-05-22   浏览次数:   【字体: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第一期)

序号

处罚单位

处罚个人

行政处罚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新疆凤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6〕1号

2025年10月11日15时19分,西河街道天山西路瑞华大厦26楼楼顶,新疆凤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新疆凤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经调查,新疆凤凰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安排持证人员进行高空作业,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5-B项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万元

2026.1.8

2

哈密市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6〕2号

1.矿山采场+2150m-+2140m台阶顶部有长约1.5m、宽约0.01m的横向裂缝,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隐患。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4.3条的规定;
2.矿山采场西南帮+2160m-+2150m台阶存在超挖坡底现象,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4.2条的规定;
3.矿山未制定《边坡安全检查制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4.5条的规定;
4.矿山排土场未开展安全检查,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3.1条的规定;
5.矿山企业未设专职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2.1条的规定;
6.矿山排土场+2170m台阶未保持2%5%的反坡,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1.7条的规定;
7.矿山排土场顶部标高+2185m,超过设计值即+2180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5.2.2条的规定;经现场核查,排土场倒料时,未严格执行分层碾压、平整作业要求,形成凸起料堆,导致该区域顶部实测标高达+2185m、超出设计控制标高5m,系操作不规范引发的局部超高问题;排土场整体顶部标高未超过+2180m设计值,企业隐患排查不及时,未能发现并消除隐患,最终造成局部标高超高;
8.矿山采场局部边坡浮石未及时清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4.4条的规定;
9.矿山排土场工程平面未绘制北部+2170m台阶,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9条的规定;
10.矿山2025年度生产原矿石40万吨,超过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即25万吨/年,超过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规模即15万吨/年,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上述9项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C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项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超出部分百分比=(实际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100%
=(40-25)÷25×100%
=15÷25×100%
=60%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6-C项的规定,该项问题对哈密市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7万元

2026.2.10

3

/

孟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3号

1.你作为哈密市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2.矿山2025年度生产原矿石40万吨,超过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即25万吨/年,超过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规模即15万吨/年,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该项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项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A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项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超出部分百分比=(实际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100%
=(40-25)÷25×100%
=15÷25×100%
=60%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6-C项的规定,该项问题对主要负责人孟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5万元

2026.2.10

4

/

郑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4号

经调查,你(单位)作为哈密市长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A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25万元

2026.2.10

5

/

梁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5号

经调查,你(单位)矿山2025年度生产原矿石40万吨,超过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即25万吨/年,超过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规模即15万吨/年,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超出部分百分比=(实际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100%
=(40-25)÷25×100%
=15÷25×100%
=60%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6-C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5万元

2026.2.10

6

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6〕6号

2025年11月8日11时58分,哈密瑞恒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棠公馆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经事故调查组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认定,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经调查,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停工期间,仍安排并进行包含起重吊装在内的危险作业,未在事发区域二层结构临边设置有效的防护栏杆,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1.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5-B项的规定,决定对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万元

2026.3.18

7

/

陈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7号

经调查,2025年11月8日11时58分,哈密瑞恒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棠公馆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经事故调查组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认定,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经调查,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某,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94-A项规定,决定对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某处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4万元

2026.3.18

8

/

李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8号

经调查,2025年11月8日11时58分,哈密瑞恒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棠公馆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2万元。经事故调查组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认定,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安全员李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经调查,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安全员李某某负责项目安全工作,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A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哈密市腾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安全员李某某人民币6720元(陆仟柒佰贰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72万元

2026.3.18

9

哈密市海纳矿业有限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6〕9号

经调查,你(单位)未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充分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定期对有限空间的隐患进行排查,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26-B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以上问题隐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万元

2026.3.31

10

/

朱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10号

经调查,你(单位)未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充分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定期对有限空间的隐患进行排查,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26-B项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整改以上问题隐患,决定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5万元

2026.3.31

11

/

王某

(伊区)应急罚〔2026〕11号

经调查,你(单位)未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充分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定期对有限空间的隐患进行排查,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26-B项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整改以上问题隐患,决定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5万元

2026.3.11

12

新疆博鑫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6〕12号

经调查,你(单位)2025年11月20日17时,哈密鼎新铜业延东铜矿选矿工程项目建安工程一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新疆博鑫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经调查,新疆博鑫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专门人员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5-B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博鑫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万元

2026.4.16

13

/

王某

(伊区)应急罚〔2026〕13号

经调查,你(单位)2025年11月20日17时,哈密鼎新铜业延东铜矿选矿工程项目建安工程一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新疆博鑫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经调查,新疆博鑫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4-A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博鑫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人民币30600元(叁万零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6万元

2026.4.16

14

/

张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14号

2025年11月20日17时,哈密鼎新铜业延东铜矿选矿工程项目建安工程一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新疆博鑫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张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经调查,新疆博鑫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张某某,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A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新疆博鑫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张某某人民币11295元(壹万壹仟贰佰玖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95万元

2026.4.16

15

/

杨某

(伊区)应急罚〔2026〕16号

2025年11月20日17时,哈密鼎新铜业延东铜矿选矿工程项目建安工程一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经调查,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4-A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人民币65438元(陆万伍仟肆佰叁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5438万元

2026.4.16

16

/

常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17号

2025年11月20日17时,哈密鼎新铜业延东铜矿选矿工程项目建安工程一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常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经调查,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常某某,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A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常某某人民币27268元(贰万柒仟贰佰陆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7268万元

2026.4.16

17

江西瑞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6〕18号

2025年11月20日17时,哈密鼎新铜业延东铜矿选矿工程项目建安工程一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江西瑞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经调查,江西瑞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义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5-B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江西瑞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万元

2026.4.16

18

/

聂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19号

2025年11月20日17时,哈密鼎新铜业延东铜矿选矿工程项目建安工程一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认定,江西瑞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聂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经调查,江西瑞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聂某某,安全监理责任未履行,施工现场巡视检查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A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江西瑞林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聂某某人民币31981元(叁万壹仟玖佰捌拾壹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1981万元

2026.4.16

19

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6〕20号

经调查,你(单位)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在矿区内从事建设施工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执法人员检查时,立即停止作业,且施工作业时间不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8-A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5万元

2026.4.24

20

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6〕21号

经调查,你(单位)1.抽查2025年11月25日l矿段197.5m分段12#进路切割爆破作业视频,装药作业时,爆破员、安全员等4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一条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160m中段水泵房、变配电硐室应急照明时间为90min。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5.2条规定;
3.地面10kv变电所未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7.4条的规定;
4.空压机、井下主排水泵等设备未悬挂状态标识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4.4条的规定;
5.160m水平避难硐室内缺少足够的应急食品、自救器等物资。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6.矿井将井下各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出巷道及主要分叉巷道地点设置为人员定位系统的普通区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第3.8条的规定;
7.井口围栏检修门未设置门锁和闭锁信号,缺少警示标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7.3的规定;
8.尾矿库浮船上的排水泵电机型号为Y-250M-2.不符合《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4号)。

1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A项的规定,第2、3、4、5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B项的规定,第1条重大隐患问题处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A项,第2、3、4、5条一般事故隐患问题处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B项,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适用说明第十条的规定,综上,第1、2、3、4、5条问题隐患,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B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消除,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6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8-A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7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7-A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8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2-A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8号令)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期改正,处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万元

2026.4.29

21

/

高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22号

经调查,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在矿区内从事建设施工作业,你(个人)作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法律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你(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执法人员检查时,立即停止作业,且施工作业时间不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8-A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2万元

2026.4.24

22

/

关某

(伊区)应急罚〔2026〕23号

经调查,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在矿区内从事建设施工作业,你(个人)作为该项目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法律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你(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执法人员检查时,立即停止作业,且施工作业时间不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8-A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2万元

2026.4.24

23

哈密市瑞承工贸有限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6〕24号

经调查,你(单位)哈密市瑞承工贸有限公司氧气20万瓶、特种气体5万瓶建设项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9-B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万元

2026.4.24

24

/

李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25号

经调查,你(单位)哈密市瑞承工贸有限公司氧气20万瓶、特种气体5万瓶建设项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9-B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万元

2026.4.24

25

/

勾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26号

经调查,你(单位)哈密市瑞承工贸有限公司氧气20万瓶、特种气体5万瓶建设项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9-B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勾某某(安全总监)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万元

2026.4.24

26

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6〕27号

经调查,你(单位)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G30连霍骆驼圈子服务区北加油站建设项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9-A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0万元

2026.4.24

27

/

纪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28

经调查,你(单位)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G30连霍骆驼圈子服务区北加油站建设项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9-A项的规定,你作为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是该项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万元

2026.4.24

28

/

李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29

经调查,你(单位)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G30连霍骆驼圈子服务区北加油站建设项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9-A项的规定,你作为项目经理,是该项工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万元

2026.4.24

29

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伊区)应急罚〔2026〕30

经调查,你(单位)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G30连霍高速星星峡北服务区加油(气)站(加油部分)建设项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9-B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万元

2026.4.24

30

/

纪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31

经调查,你(单位)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G30连霍高速星星峡北服务区加油(气)站(加油部分)建设项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9-B项的规定,你作为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是该项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万元

2026.4.24

31

/

李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32

经调查,你(单位)新疆交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G30连霍高速星星峡北服务区加油(气)站(加油部分)建设项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9-B项的规定,你作为项目经理,是该项工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万元

2026.4.24

32

中宁县沙彦兰货物运输部

/

(伊区)应急罚〔2026〕33

2025年5月27日7时55分许,G30连霍高速出疆方向3099公里加700米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宁E87975号(苏JS107超)重型半挂牵引车冲下路基撞击湖北安信交工劳务有限公司员工,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0余万。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哈密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纪委监委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2026年1月7日,哈密市人民政府批复《哈密市伊州区“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和伊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中宁县沙彦兰货物运输部无实际经营场所,未购买第三方GPS动态监管平台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宁县沙彦兰货物运输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0-B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事故救援及处置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并自愿在保险公司和劳务公司赔偿后,额外向被害人家属支付慰问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给予中宁县沙彦兰货物运输部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6万元

2026.4.24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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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34

经调查,你(个人)作为新疆西拓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A项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5万元

2026.4.29

34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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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区)应急罚〔2026〕35

经调查,你(单位)矿山460m主斜坡道入口位于露天坑边坡之上,入口上部边坡岩体风化破碎,存在滑塌风险,矿山现场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部分第十五条第2项“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的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A项的规定,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时,你(单位)已对矿区460m主斜坡道上部至510m水平边坡局部隐患部位实施挂网、喷浆锚固等整改措施,不再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的行政指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万元

2026.4.29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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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36

经调查,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矿山460m主斜坡道入口位于露天坑边坡之上,入口上部边坡岩体风化破碎,存在滑塌风险,矿山现场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部分第十五条第2项“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的情形,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你作为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此负有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A项的规定,鉴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时,企业已对矿区460m主斜坡道上部至510m水平边坡局部隐患部位实施挂网、喷浆锚固等整改措施,不再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指令,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5万元

2026.4.29

36

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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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区)应急罚〔2026〕37

1.395m中段水泵房使用的视频监控设备未取得矿用安全产品标志,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第二部分第五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4.11条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部分第三十一条的情形,涉嫌重大事故隐患。
2.抽查回放2026年1月28日440m中段采场爆破作业视频显示,装药作业时,爆破员、安全员等4人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部分第二十一条的情形,涉嫌重大事故隐患。
3.测量技术员朱孔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只进行了矿级安全教育培训,矿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不全,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4.矿山紧急撤人管理制度缺少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出现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涌水、雾气,或者未封闭钻孔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20%等撤人情形,未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及时报告、及时撤人的权利,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6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的要求。
5.矿山将矿卡检测费用、选厂维护用摄像头及电源支架从安全生产费用列支,不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十二条的要求。
6.矿山未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不符合《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新安〔2022〕2号)第八条第三项的要求。
7.矿山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未紧密结合《新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办法》(新应急规〔2025〕4号),顶板分级未经矿长审批,不符合《新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办法》(新应急规〔2025〕4号)第九条第一项的要求。
8.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变动未报备,未将甲方单位纳入应急救援组织架构,不符合《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应急〔2024〕176号)第二节第九条的要求。
9.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中采空区普查应按《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进行修改,同时补充采空区成果普查图。
10.企业未开展露天采场、排土场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不符合《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第四条的要求。
11.查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部分风速传感器设置风速报警下限均为“0.12m/s”,小于规定的最低风速“0.15m/s”的要求,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6.4条的规定。
12.矿山将井下各生产中段和分段的进出巷道及主要分叉巷道地点设置为人员定位系统的普通区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3.8条的规定。
13.矿山未进行原岩应力的现场测试相关工作,不符合《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第3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KA/T22.3-2024)第8.2.1条的规定。
14.供配电现状图中输送距离2300m的10KV架空线电缆型号标注错误,图纸中下井照明电缆缺少规格型号标注。
15.在用设备设施里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电力绝缘工器具未作检测,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KA/T2075-2019)表2第14条、第19条的要求。
16.空压机的储气罐数量变化未做设计变更且有1台储气罐未做检测,没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不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1条和附件G说明第4条的要求。
17.从460m硐口至选厂料场运输矿石的卡车为非矿用车辆,不符合《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梅岭铜金矿(M1、M12)地下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18.空压机房外的变压器防护栏高度不足1.8米,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6.1.7条的规定。
19.经抽查440m中段与460m中段斜坡道交汇处井下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供水管已结冰上冻,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1.5条的规定。
20.440m中段平巷部分裸喷段的喷浆层已脱落,脱落区域外的喷浆层与围岩出现分层现象,存在脱落风险,未及时进行处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3.1.12条的规定。
21.395m中段水泵房应急照明时间为90min,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5.2条的规定。
22.395m中段测风站巷道断面不规整,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AQ2013.3-2008)第4.2.1条的规定。
23.410m分段4号进路局部通风机风筒破损漏风,接头不严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局部通风》(AQ2013.2-2008)第4.5条的规定。
24.410m分段4号进路为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回风流中设置的一氧化碳传感器距离回风出口超过10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3条的规定。
25.根据《地下开采对露天边坡及主要井巷的稳定性影响分析研究报告》结论,地下开采岩石移动带与露天边坡重叠区域下部470m平台存在设备临时停放场地,整体垮塌风险较大,未布置在线监测点。
26.矿山440m中段采场爆破设计内安全距离计算依据为露天矿山安全距离计算公式,未依据地下矿山安全距离计算公式计算,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2.4条的规定。
27.《爆破设计方案》中爆后检查内容照搬照抄,《宏大爆破项目部440m中段5#进路中深孔爆破设计方案》《宏大爆破项目部440m中段7#进路中深孔爆破设计方案》中存在“确认无炮烟后,要对440m分段8#进路顶板进行检撬”的内容,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6.8.2.1条的规定。
28.2026年1月21日,440m中段5#进路爆破作业未与调度室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的记录,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6.7.2.2条的规定。
29.查看2026年1月28日440m中段爆破作业视频,发现作业人员于起爆17分钟后进入作业地点进行检查,不符合爆破设计中“爆破后,进行机械通风不少于30分钟…确认无炮烟后…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的规定。
30.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未按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1.1条的规定。
31.爆破设计中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小于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150m,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3.5条的规定。
32.尾矿库应急物资库缺少消防水带、应急药品等应急物资,且手电筒无电,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8.1条的规定。

1、2、9、16、21、22、24、26、27、30、31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C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消除问题隐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1、12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8-B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9、20、23、32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9-C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6-A项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裁量基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对你(单位)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5、6、7、8、10条问题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按照要求限期改正。
13、14、15、17、18、25、28、29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隐患,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125000元(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2.5万元

2026.4.30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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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伊区)应急罚〔2026〕38

1.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中缺少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内容。
2.未建立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制定了罐笼井提升机工、电机车振动放矿机工安全操作规程,实际矿山未设置该岗位,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2条的规定。
3.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手册未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你(个人)作为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自治区非煤矿山领域全国两会期间及春节前安全生产巡查第三组对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梅岭铜金矿及尾矿库开展检查时,发现“395m中段水泵房使用的视频监控设备未取得矿用安全产品标志”等35条问题隐患,特别是发现2条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职责。

1、2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第3条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第1、2、3条问题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B项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对你(个人)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非煤矿山领域全国两会期间及春节前安全生产巡查第三组对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哈密市梅岭铜金矿及尾矿库开展检查时,发现“395m中段水泵房使用的视频监控设备未取得矿用安全产品标志”等35条问题隐患,特别是发现2条重大事故隐患,你(个人)作为哈密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A项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对你(个人)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上述问题隐患,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5万元

202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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