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12时30分许,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在搬运钻机过程中,发生1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任组长,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总工会、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等单位部门派员组成的“9·3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伊州区纪委监委、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等调查取证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9·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清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UQDN97T;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发财;注册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泉沟镇东刘上汪村社区沿河路东135号。营业期限2020年12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勘察;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勘察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2689G;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周振鸿;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77号。营业期限1993年05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安全评价业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出版物零售等。
(三)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哈密市榆树沟水库除险加固提升工程块石料场勘探项目(以下简称块石料场勘探项目)。项目地点:伊州区天山乡口子村西3公里野人谷。项目手续:2025年9月26日,哈密市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复《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伊区林草准字〔2025〕59号),同意哈密市榆树沟水库除险加固提升工程(块石料场勘探)临时使用伊州区天山乡口子村村民委员会集体使用的国有天然草原,面积为0.9667公顷(折合14.50亩)。期限至2026年9月27日。
(四)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7月8日,新疆哈密东天山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源分公司与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哈密市榆树沟水库改扩建工程勘察(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勘查设计内容:实施方案阶段的勘查(测)设计服务并配合发包人取得相关批复文件等工作。
2025年2月11日,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勘察设计院签订《哈密市榆树沟水库改扩建工程实施方案阶段技术劳务服务合同》,委托建设勘察设计院完成哈密市榆树沟水库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方案阶段的勘查测绘工作。
2025年4月,建设勘察设计院与四川湖汇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勘探劳务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乙方四川湖汇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哈密市榆树沟水库改扩建工程勘察项目后续勘探劳务工作(钻探单价998元/米)。
为对天然建筑材料块石料场进行地质勘察(用于榆树沟水库新坝体堆砌),2025年8月20日,四川湖汇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市达康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劳务工作内容:甲方四川湖汇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乙方哈密市达康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钻探工作及钻探试验,大概800米的工作量(钻探单价998元/米)。经查,四川湖汇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4日退场,并以原价转给哈密市达康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因哈密市达康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设备人员数量不能满足作业要求,2025年8月25日,哈密市达康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原价(钻探单价998元/米)将劳务作业转给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务协议书》。劳务工作内容:甲方哈密市达康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乙方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在哈密市榆树沟水库,从事钻探工作及钻探试验,大概800米的工作量(钻探单价998元/米)。
(五)事故车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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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挖掘机、钻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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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线路走线示意图 |
2.崔传伟,男,汉族,山东省新泰市西张庄镇人,山东清辰公司钻工。
3.邱飞,男,汉族,山东省新泰市西张庄镇人,山东清辰公司钻工。
4.孟继科,男,汉族,山东省新泰市西张庄镇人,山东清辰公司钻工。
5.陈龙,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现场负责人赵一阳临时聘用挖掘机驾驶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30日8时许,山东清辰公司钻工崔传伟、邱飞、孟继科三人在伊州区天山乡口子村西3公里野人谷处进行SLZK01点位钻探作业。9时30分许,三人完成SLZK01点位钻探作业,邱飞向现场负责人赵一阳汇报SLZK01点位钻探作业已完成,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现场岩心照片,请示能否向SLZK02点位进行钻探作业,赵一阳通过手机查看SLZK01点位岩心照片后,同意三人前往SLZK02点位。于是邱飞电话联系挖掘机驾驶员陈龙协助搬运钻机设备。11时30分许,陈龙驾驶挖掘机到达钻探地点,崔传伟、邱飞、孟继科三人用牵引绳将挖掘机破碎锤与钻机连接,陈龙驾驶挖掘机牵引钻机前往SLZK02点位。12时30分许,陈龙驾驶挖掘机爬坡,崔传伟指挥并在钻机后方操作钻机操控杆调整钻机方向,牵引绳突然崩断,钻机发生溜车,将其辗轧。
(二)应急救援情况
邱飞看到崔传伟被钻机辗轧后,立即与孟继科将崔传伟抬出,并于12时52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3时30分,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经随车医护人员确认,崔传伟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5年9月30日13时48分,邱飞拨打110报警电话,14时,伊州区应急指挥中心接110转警报告事故情况。伊州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分别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汇报事故情况。
(四)应急救援评估
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单位现场相关人员响应迅速,能及时开展救援工作,相关部门能立即联动事故信息,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能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询问谈话等事故调查工作,现场处置得当。
(五)善后情况
2025年10月15日,山东清辰公司与崔传伟家属签订了《协议书》,该起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
(一)人员伤亡情况
崔传伟,男,汉族,山东省新泰市人,生前系山东清辰公司钻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
(一)直接原因
崔传伟安全意识淡薄,搬运钻机过程中在钻机后方指挥并操作钻机,牵引绳突然断裂将其碾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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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测涉事道路坡度 |
1.事故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一是钻机搬运过程未制定钻机搬运方案,现场作业人员无钻机搬运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可循。二是钻机搬运过程中无专人指挥,违反《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第10.2.4 a)[]的规定。三是事故发生位置坡度过大。现场实测坡度25°,不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第10.2.4 d)[]禁止在坡度超过15°坡上整体迁移钻机的规定。
2.山东清辰公司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3.建设勘察设计院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不到位。事发时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无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管理,未能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山东清辰地质勘探有限公司“9·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发财,山东清辰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王发财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赵一阳,建设勘察设计院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赵一阳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山东清辰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清辰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建设勘察设计院。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不到位。事发时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无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管理,未能对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建设勘察设计院予以行政处罚。
(一)山东清辰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钻探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并结合作业实际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由主要负责人签批,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安全培训教育、风险告知,确保作业人员熟知作业场所风险,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建设勘察设计院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严格审查指导劳务施工单位的人员配备、规章制度、操作规定、风险辨识、施工作业方案、人员培训教育的制定、开展、落实情况。加强对劳务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作业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9·30事故调查组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