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17时,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任组长,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伊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州区总工会、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等部门(单位)派员组成的“11·2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伊州区纪委监委、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等调查取证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哈密某选矿工程项目一标段;
建设单位:哈密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新疆某勘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江西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EPC总承包单位:中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
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
2.项目工程手续情况:
该项目于2025年3月26日取得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登记意见函》(哈市建施函字〔2025〕3号)。
3.项目工程发包承包情况:
2025年2月10日,哈密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25年3月3日,哈密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哈密市哈密某选矿工程EPC总承包合同》(DXTY-GCHT-2025-01);
2025年4月24日,中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NFI1080AC002);
2025年7月22日,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哈密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江某;有效期自2004年11月04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铜矿的开采;铜产品的加工、销售(限自产);电解铜的生产、销售(限自产);销售水(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EPC总承包单位:中国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xxxx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某。有效期自2006年01月09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境内外工程总承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设备研制、设备采购及设备成套、系统集成的服务;设备、材料进出口等。
3.监理单位:江西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xxxx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有效期自1993年05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等。
江西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02月07日。资质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公司授权聂某某担任哈密某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某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其他各专业监理人员10名。
4.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xxxx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有效期自2008年10月08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
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持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08月08日。
2025年5月5日,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下发《关于成立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选矿工程项目经理部的通知》(新疆项管〔2025〕12号),成立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选矿工程项目一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任命项目经理杨某,项目副经理王某某,项目技术负责人钟某,项目安全负责人常某某,项目质量负责人符某某。
5.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xxxx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有效期自2016年01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电气安装服务等。
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08月13日。资质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3日。
公司授权委托王某担任选矿厂工程项目建安工程一标段项目钢结构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刘某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张某某为项目安全负责人,黄某某为项目质量负责人,徐某某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崔某为项目安全员。
3.毕某某,男,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美溪街。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持有高处作业证,有效期至2030年04月02日。
4.赵某,男,33岁,汉族,辽宁省昌图县滨河北路。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持有高处作业证,有效期至2031年04月23日。
5.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持有高处作业证,有效期至2030年02月01日。
6.任某某,男,汉族,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生前系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持有高处作业证,有效期至2031年05月27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20日13时许,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班长苏某某召开班前会,布置当天作业内容,安排安装工赵某、任某某、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到主厂房房顶进行安装檩条作业,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14时,赵某、任某某、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到主厂房房顶进行安装檩条作业。其中王某某、李某某吊运彩钢板,赵某、任某某、毕某某、李某某负责搬运安装檩条。17时许,赵某、任某某、毕某某、李某某四人将檩条从房顶西侧向东侧搬运,李某某将檩条放下后回身发现任某某不见了,于是通过阳光板预留切口向下看到任某某坠落至地面(坠落高度约30米)。
(二)应急救援情况
李某某看到任某某坠落至地面后立即向工友们喊道任某某掉下去了,随即李某某、赵某、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5人下至地面进行救援。17时02分,在主厂房旁作业的吊车司机崔某某向班长苏某某电话报告事故情况,苏某某赶至事故现场确认情况后于17时08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找来担架组织现场员工将任某某抬至皮卡车上送往哈密市区。18时03分,皮卡车与120救护车在S238线相遇,任某某被转至120救护车上送往哈密市中心医院。18时48分,任某某被送至哈密市中心医院,18时52分,任某某经哈密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5年11月20日18时26分,哈密某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伊州区应急指挥中心电话上报事故情况,伊州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立即向区委办、区政府办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9时,伊州区应急指挥中心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书面上报事故信息。
(四)应急救援评估
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来看,事故单位现场相关人员响应迅速,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相关部门立即联动事故信息。接到事故报告后,各职能部门能够第一时间上报事故信息,并按照职责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询问谈话等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现场处置得当。
(五)善后情况
2025年11月27日,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任某某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该起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死亡情况
任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生前系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xxx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任某某在房顶进行高处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在生命绳上,不慎从阳光板预留切口处坠落至地面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施工方案编制不合理。《钢结构吊装专项施工方案》中无阳光板安装施工工艺流程。二是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高处作业前未开具高处作业票,未对高处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确认,安排6名高处作业人员中有2人未取得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三是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经使用无人机对主厂房房顶拍摄显示,任某某坠落处有切割缝隙的面板仅写有“危险”字样,四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单位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缺失。一是施工方案审核不严。未发现《钢结构吊装专项施工方案》中无阳光板安装施工工艺流程。二是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不到位。事发时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能对高处作业进行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这一重大事故隐患。
3.监理单位江西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责任缺失。一是施工方案审核不严。未发现《钢结构吊装专项施工方案》中无阳光板安装施工工艺流程。二是巡视检查缺失。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未悬挂安全带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任某某,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在房顶进行高处作业时,未将安全带系挂在生命绳上,不慎从阳光板预留切口处坠落至地面受伤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2.王某,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3.张某某,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4.杨某,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杨某予以行政处罚。
5.常某某,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常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6.聂某某,江西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责任未履行,施工现场巡视检查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聂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专门人员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3.江西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义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如下:
(一)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是要结合施工作业实际重新编制施工方案,在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全方位风险辨识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二是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要设置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工艺流程和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认真执行施工作业票制度,按规定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四是要服从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认真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一是要深入组织各单位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发现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二是要指导各专业分包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施工作业方案,严格履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及报批程序。三是要对所有从业人员作业资格进行全面排查,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作业。四是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技术交底,全面提升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五是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作业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江西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一是要严格审查专项施工作业方案,严格履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批程序。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作业资格审查,加强从业人员岗前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查。三是要对危险工程按照规定编制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部位加强派专人旁站,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好施工安全关。
(四)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管理建筑施工行业,督促各参建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增强风险辨识的能力和防范意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高处作业、临边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1·20”事故调查组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6年3月3日
新公网安备65220102000010号 [新ICP备05001902号-2]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2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