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8日11时58分,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等部门(单位)派员组成的“11·0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伊州区纪委监委、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等调查取证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1·0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哈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新疆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新疆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项目手续情况
该项目于2025年8月15日取得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工期2025年08月11日至2026年11月15日。
3.项目发包承包情况
2025年8月11日,哈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25年8月11日,哈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哈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xxx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齐某某;有效期自2024年10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监理单位: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xxx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有效期自2006年07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规划设计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设备监理服务;地质勘查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游览景区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授权牛某担任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各专业监理人员4名。
3.施工总承包单位: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xxx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姚某;有效期自2002年09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任命陈某某为项目经理,李某某为项目安全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8日12时许,在项目已停工作业、进行场地清理期间,项目S6#楼、S7#楼木工班组木工罗某某,在S7#楼二层进行模板整理与吊运归堆作业。塔式起重机将一捆模板吊运至二层作业面附近,当模板在钢丝绳牵引下下落时,罗某某从楼层内部走向外部脚手架平台,意图接应钢丝绳。在此过程中,悬吊的模板发生晃动,罗某某为防止模板碰撞或失控,伸手去扶,因身体失去平衡,从二层临边与脚手架之间的空隙坠落至下方地下室顶板地面(坠落高度约8米)。
(二)应急救援情况
木工李某某在地面整理材料时看到罗某某坠落后,立即跑到坠落处查看,呼喊罗某某其没有任何反应,于是李某某于12时02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时10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将罗某某送往哈密市中心医院,12时45分罗某某经哈密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5年11月8日13时07分,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伊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事故情况。14时,伊州区应急指挥中心接110转警报告事故情况。伊州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分别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汇报事故情况。
(四)应急救援评估
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单位现场相关人员响应迅速,能及时开展救援工作,相关部门能立即联动事故信息,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能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询问谈话等事故调查工作,现场处置得当。
(五)善后情况
2025年11月16日,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某某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该起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死亡情况
罗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回林乡。生前系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木工班组木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xxx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木工罗某某在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在吊物(模板)晃动未稳时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并伸手扶模板,导致身体失稳,从临边防护缺失且脚手架与结构间存在无防护开口的缺口处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总承包单位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停工期间安全管理缺失。对“停工收拾场地”这一特殊阶段的风险辨识不足,未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监管方案,是导致本次事故最关键的间接原因。二是危险作业失控。在停工期间,仍安排并进行包含起重吊装在内的危险作业,但未按正常施工时期的要求进行现场监护和安全交底。三是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缺位。未能确保在停工期间,现场既有安全防护设施保持完整有效。四是劳动纪律涣散。对停工期间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松懈,未能制止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的严重违章行为。
2.监理单位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责任未履行。对停工状态失察失管。在批准停工后,未能有效履行对“收拾场地”阶段的持续监理职责,对停工期间现场安全管理松懈、违章作业频发的状况未采取任何警示和制止措施,存在明显的监理缺位。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11·0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罗某某,在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在吊物(模板)晃动未稳时冒险进入危险区域伸手扶模板,导致身体失稳,从临边防护缺失且脚手架与结构间存在无防护开口的缺口处坠落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2.陈某某,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陈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3.李某某,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安全员,负责项目安全工作,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4.牛某,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责任未履行,对停工状态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牛某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停工期间,仍安排并进行包含起重吊装在内的危险作业;未在事发区域二层结构临边未设置有效的防护栏杆;未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监理责任未履行,对停工状态失察失管。未能有效履行对“收拾场地”阶段的持续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如下:
(一)哈密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是进行深度安全整顿,立即停止所谓的“收拾场地”工作。要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针对停工、收尾、维修等非正常施工阶段的专项安全管理规定,并报监理审核批准,强化非正常施工阶段的风险管控,明确“收拾场地”等工作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严禁在无专项方案、无安全交底、无专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任何高处、起重、动火等危险作业。二是恢复并确保安全防护。在复工(包括收拾场地)前,必须全面恢复并验收所有临边、洞口、脚手架等区域的安全防护,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体人员再培训再教育,重点学习非正常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彻底扭转“收尾阶段可以放松”的错误观念。
(二)新疆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将停工、收尾阶段纳入重点监理范围,加大巡视检查频率,加强从业人员的作业资格审查,加强从业人员岗前的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对危险工程要按照规定编制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部位加强派专人旁站,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好施工安全关。
(三)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管理建筑施工行业,督促各参建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增强风险辨识的能力和防范意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高处作业、临边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1·08”事故调查组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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