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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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6-0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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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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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6-07-01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1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2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3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于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4

医疗保险稽核

伊州区医疗保障局


【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于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规章】《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规章】《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