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魏哲锋代表:
您《关于增加基层卫生院常规药品品种和数量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现伊州区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并严格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根据辖区居民用药需求,在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遴选药品,全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各基层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辖区内群众用药需求,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上下衔接”的原则,形成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X”为非基本药物,根据实际用药需求确定)。定期调整和优化本单位药品供应目录,应配尽配,满足辖区内群众用药需求。
各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分析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特别是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情况,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常见病、慢性病用药目录衔接,医共体内统一药品目录871种,其中慢性病药品162种,并结合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实现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常见病、慢性病用药目录统一。伊州区各村卫生室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常用药品配备指导清单(2021版)的通知》要求,每个村卫生室药品配备不少于123种,可根据辖区居民基本用药需求进行调整。为减少患者用药负担,药品增补要严格参照国家药品目录,选取的药品必须是医保目录内的基本药物,不得配备自费药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伊州区卫健委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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