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 单位名称(盖章) 报送时间: 主要领导签字: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部门 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1 |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规范性文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 2022年1月5日) 第五条: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当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八条: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金单独列账。 第十四条第二款: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
伊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办公室 | 区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给付。 |
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抚优保障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协调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 |
【规范性文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 2022年1月5日) 第五条: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当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八条: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金单独列账。 第十四条第二款: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未实施给付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给付程序或者条件的; 4.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导致认定结论不正确的; 5.在待遇给付过程中收受财物、索取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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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7号令,2024年7月29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伊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办公室 | 区级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付 |
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负责移交地方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的接受安置和退出现役后的优待抚恤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核实,共同做好经费发放管理工作。 |
【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7号令,2024年7月29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审核,违规设置补助领取门槛的; 2.未按政策标准审核、确认、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待遇的; 3.在补助审核发放工作中出具虚假材料的; 4.挪用、截留、挤占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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