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案件一: 现代农业园区秦某干扰用水计量案
案情介绍:2026年7月1日,通过“哈密市伊州区水资源智能管控”平台预警显示,现代农业园区某机电井取水异常,当事人将该机电井水泵电缆线并线,企图以此规避部分用水计量。该行为违反了《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据《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秦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取证,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秦某干扰用水计量,该行为违反了《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秦某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陶家宫镇朱某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案
案情介绍:2026年7月23日,我单位接到举报,陶家宫镇某村存在一眼违规机电井,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机井位于某水产院内,由当事人于7月22日私自开凿,井深约70米,不具备取水能力,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机井建设相关取水审批手续等。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朱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取证,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朱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朱某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大泉湾乡马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案情介绍:2026年7月13日,我单位接到举报,大泉湾乡某村有一眼违规机电井。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该机井由当事人于2025年底私自开凿使用,取水设施在地面3米以下,电缆线掩埋在地面,当事人无法提供机井建设相关取水审批手续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马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询问、取证,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马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凿井使用地下水,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马某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政策知识
《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第四十六条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希望广大用水户吸取案例教训,严守涉水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用水行为,携手守护伊州区水事良好秩序。
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