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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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2069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5-10-22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伊州区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

水资源税

二、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

(四)《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

(五)《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

三、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取用水类型

税额标准(元/立方米

地表水

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

0.06

0.12

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0.16

0.5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

0.03

0.05

特种取用水

15

30

其他取用水

石油天然气生产

1.8

3.6

非石油天然气生产

0.8

3.2

水力发电

0.004元/千瓦时

火力发电冷却

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0.004元/千瓦时

循环式冷却取用水

0.6

疏干排水

未回收利用

0.6

回收利用

0.24

水源热泵

未回灌

1.2

回灌

0.24

根据《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文件:

1.两类特殊农业生产取用水的水资源税计征规则

适用对象

计征方式

税额标准

农民30年二轮承包土地灌溉(不分超采区与非超采区)

按实际取水量40%计征

0.5元/立方米

种植粮食作物取用地下水)(不分超采区与非超采区及土地性质)

按实际取水量40%计征

0.5元/立方米

2.其他农业生产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计征规则

地下水区域类型

计征比例

税额标准

开发利用宜采区

按实际取水量50%计征

0.5元/立方米

开发利用临界区(非超采区)

按实际取水量60%计征

0.5元/立方米

超载区(超采区)

按实际取水量70%计征

1.0元/立方米(200%)加征

四、免、减征情形

根据《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五、征收方式

由伊州区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收工作。

六、监督举报电话

0902-2261747

                                 

伊州区水利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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