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一、事项名称
水资源税
二、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
(四)《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
(五)《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
三、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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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水类型 |
税额标准(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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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
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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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供水 |
0.06 |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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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
0.16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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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 |
0.03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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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取用水 |
1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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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取用水 |
石油天然气生产 |
1.8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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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石油天然气生产 |
0.8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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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 |
0.004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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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冷却 |
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
0.004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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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式冷却取用水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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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干排水 |
未回收利用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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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利用 |
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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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热泵 |
未回灌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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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灌 |
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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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文件:
1.两类特殊农业生产取用水的水资源税计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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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计征方式 |
税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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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30年二轮承包土地灌溉(不分超采区与非超采区) |
按实际取水量40%计征 |
0.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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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粮食作物取用地下水)(不分超采区与非超采区及土地性质) |
按实际取水量40%计征 |
0.5元/立方米 |
2.其他农业生产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计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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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区域类型 |
计征比例 |
税额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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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宜采区 |
按实际取水量50%计征 |
0.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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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临界区(非超采区) |
按实际取水量60%计征 |
0.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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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区(超采区) |
按实际取水量70%计征 |
1.0元/立方米(200%)加征 |
四、免、减征情形
根据《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五、征收方式
由伊州区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收工作。
六、监督举报电话
0902-2261747
伊州区水利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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