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4日18时31分许,位于天山乡石城子村伊州区农村污水治理建设项目(二标段)发生一起驾驶微型电动三轮车坠落管沟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祖力喀尔·玉素甫担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等有关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同志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当事人驾驶微型电动三轮车操作失误,冲破伸缩式防护栏坠落管沟,导致微型电动三轮车挤压多发肋骨骨折造成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的一般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3182****,成立于2001年7月24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总经理:郭某某,现有员工2380人。
(二)项目基本情况
伊州区农村污水治理建设项目(二标段),承建单位为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25日取得批复,建设内容:新建天山乡石城子村供水管网18.26公里,排水管网17.17公里,100m³污水处理站一套,50m³污水处理站一套。2025年10月20日完成招投标,项目总投资3361.73万元。2025年10月29日,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与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开工时间2026年4月11日,计划完工时间2026年9月30日。
(三)事故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1日,伊州区农村污水治理建设项目(二标段)正式开工,施工地点位于天山乡石城子村,为查明区域地下管线分布、摸清现场地质条件,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开挖少量管沟用于前期勘察。2026年4月14日18时31分,韩某驾驶微型电动三轮车途径该作业路段时,车辆操作失控冲破安全隔离设施坠落管沟。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
韩某,家庭住址甘肃省古浪县定宁镇,伊州区农村污水治理建设项目(二标段)务工人员。
(五)现场天气情况
2026年4月14日哈密市伊州区天气:晴转多云,东北风4-5级,气温9℃~25℃。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伊州区农村污水治理建设项目(二标段)施工,地点位于天山乡石城子村。2026年4月14日,为查明区域地下管线分布、摸清现场地质条件,开挖少量管沟用于前期勘察,18时31分韩某驾驶微型电动三轮车途径该作业路段时,车辆操作失控冲破安全防护设施,坠落管沟。天山乡畜牧防疫工作人员正在附近开展防疫工作,刚进入事发地旁村民大门,听到声响,防疫工作人员从村民家中返回查看原因,看见有人坠入管沟后,及时叫来现场施工人员,将韩某从管沟中救出。
18点33分120指挥中心接到出诊电话;
18点35分天山乡警务站接到天山乡人民政府通知,随后派出民警前往现场处理;
18点50分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患者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脉搏搏动消失,无胸口起伏,无自主呼吸,四肢关节、躯体僵硬,未见明显外伤,同时监测生命体征:呼吸、心跳0次/分,脉搏未触及,血压0/0mmHg;医生宣布患者于2026年4月14日18时53分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企业采取措施
现场施工人员卢英和其他在场施工人员,听到有人坠沟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人救出,并立即拨打120电话。
2.有关部门处置情况
18时33分天山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接到村干部汇报后,安排干部前往现场处理,同时通知天山乡警务站一并前往处理;
18时33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医院接到电话,派出医护人员前往现场;
18时35分天山乡警务站接到天山乡人民政府通知,随后安排1车2名民警前往现场处置;
18时43分区应急管理局干部赶往现场核实事故信息;
18时53分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人员死亡;
19时05分哈密市公安分局伊州分局刑侦大队到达现场后开始勘查现场;
19时13分区农业农村局干部赶往现场处理;
21时32分殡仪馆的车辆抵达事发地点,将逝者运离,公安机关离开现场。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及协调指导善后处理工作。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科学,事故得到妥善有效处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信息:韩某,性别:男,族别: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定宁镇。
2.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30万元,其中赔偿费用120万元,丧葬费用、慰问金及救济费用(交通、食宿等费用)1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韩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微型电动三轮车途径该作业路段时,疏于对周边路况观察,造成车辆操作失控坠落管沟,受到三轮车挤压后,致使胸部遭受巨大外力导致多发肋骨骨折造成胸腔脏器严重受损伤而亡。
(二)间接原因
1.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在项目施工涉及的主要乡村交叉路口、人员车辆通行点位,未安排固定专职安全人员在岗值守,负责疏导过往车辆、行人通行,做好交通引导、文明劝导及现场秩序维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某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疏于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督促施工企业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3.区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检查不细致不深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短板,履行行业监管职能不到位。
4.天山乡人民政府。该单位作为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对辖区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安全隐患排查不够全面深入。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某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对项目施工安全疏于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督促施工企业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建议由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建议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天山乡人民政府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2.余某某,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做得不到位,安全隐患检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整改措施
一是企业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常态化开展班前安全技术交底,提升现场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网格化现场管理,分片、分段明确安全责任人,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整改;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安全准入管理、交通疏导管理制度,形成常态化、规范化安全管控机制;加大日常巡查、抽查力度,杜绝同类安全隐患反弹、重复出现。
二是农业农村局作为业主单位,同时也是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定期组织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整改不力的承包单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作业直至清退等措施。
三是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闭环销号,对检查期间发现的各类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对存在严重违法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绝不姑息迁就,确保及时消除行业领域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是属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通过组织村民召开会议、悬挂横幅等形式,提高从业人员和居民的风险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同时加强对辖区在建项目开展安全检查与整治。
五是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监管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联合执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在设施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监管职责边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新疆某集团有限公司“4.14”事故调查组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代章)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