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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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6-01144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6-05-14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 有效性:

2026年伊州区农业农村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6-05-14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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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伊州区农业农村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政策级次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限 政策咨询电话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级标准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伊州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地州市级 在伊州区内所有的合法小麦实际种植主体 230元/亩 1.农户自愿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复核;
4.区级抽检复验;
5.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平原乡镇每年7月31日前 0902-2205105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伊州区油料作物种植补贴 《2026年哈密市伊州区油料作物种植补贴实施方案》 县区级 在伊州区内所有的合法油料作物实际种植主体 不高于100元/亩 1.农户自愿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复核;
4.区级抽检复验;
5.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每年9月30日前 0902-2205105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伊州区耕地休耕补贴 《哈密市伊州区2026年耕地轮作休耕实施方案》 县区级 在伊州区内自愿参与轮作休耕工作的村集体耕地种植户 1000元/亩 1.农户自愿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复核;
4.区级抽检复验;
5.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每年7月31日前 0902-2203520
0902-2205105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哈密瓜种植补贴 地州市级 在伊州区内2025-2027年内建设双季哈密瓜拱棚的各类主体 5000元/亩 1.建设主体据实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复核;
4.区级抽检复验;
5.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2205105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伊州区加厚高强度地膜推广补贴 县区级 在伊州区内购买使用0.015毫米加厚地膜的种植户(合作社) 30元/亩 1.种植户(合作社)自愿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村级核实验收;
4.区级抽检复验;
5.乡镇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按批次发放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2260532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伊州区农田废旧地膜回收补贴 县区级 在伊州区内按照“谁回收、补贴谁”的原则,进行农田废旧地膜回收的回收主体(种植户、农机大户或合作社)。 财政补贴35元/亩、农田地膜使用者自筹10元/亩。
其中:给予回收主体(种植户、农机大户或合作社)27元/亩(含农田地膜使用者自筹10元/亩)的回收补贴;给予废旧地膜拉运及开展废旧地膜资源化利用加工企业18元/亩的补贴。
1.种植户(农机大户或合作社)自愿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村级核实验收;
4.区级抽检复验;
5.乡镇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按批次发放 次年12月31日前 0902-2260532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自治区级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户”)。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人员(包括聘用制)。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购机户携带身份证、购机发票、户口簿、银行卡等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录入、核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 根据购机户购买情况分批次发放 收到申请后的42个工作日内 0902-2260532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
自治区级 补贴对象为伊州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公务人员及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聘用制)。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农机报废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相关机具补贴额执行。 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办理。 根据农户的报废情况分批次发放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0902-2260532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雨露计划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 自治区级 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对象家庭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 3000元/人·年 1.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及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未消除)申请;
2.村(社区)确认;
3.乡镇初审;
4.区终审(农业农村局审核人员身份,教育局审核学生学籍及学生在校情况,共同审定后的人员名单,并报本级财政局)。
每季度一次 2026年3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0902-2206900 按学期1500元发放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 自治区级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连续外出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跨省外出务工就业人员2000元/人;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外出务工就业人员1000元/人;地区内跨县(含兵团)务工就业人员200元/人。 1.个人申请;
2.村(社区)初审;
3.乡镇(街道)复审;
4.县(市、区)终审(农业农村局审核人员身份,人社局审核外出务工就业情况,共同审定后的人员名单,由农业农村局报本级财政局)。
每年一次 2026年3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0902-2206900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公共服务性岗位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 县区级 因就业困难无法外出务工,有就近就地就业意愿的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 1000元/月 1.村级摸排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有就业意愿从事公共服务性岗位的劳动力;
2.乡镇(街道)审核,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3.区农业农村局上党组会研究;
4.根据考勤发放补贴。
每月一次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0902-2206900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强制扑杀补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关于修订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农202583号) 中央级 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 养殖场(户)向所在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申报依法强制扑杀的畜禽,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安排专业技术及监督人员现场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扑杀之前鉴定畜禽品种、大小等;乡(镇)、园区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申报畜禽、品种、大小、补助资金等全面核对后进行村级实名公示,公示无误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与中国动物疫情系统上的数据核对无误后,向区财政部门提供强制扑杀的畜禽基础数据和补助发放清单,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助兑付工作。 按批次发放 收到国家,自治区,哈密市资金拨付文件后的60个工作日内 0902-2375057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自治区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资金-能繁母牛(见犊补母)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对使用优质西门塔尔牛、褐牛、安格斯牛等种公牛冻精配种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产犊的能繁母牛(含低产奶牛),且犊牛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见犊补母,每头能繁母牛补贴500元 500元/头 1.养殖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包括县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项目申请表》《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等提供相关材料;
2.县、乡、村审核: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村委会(社区),技术人员(配种员,防疫员等),对照申请材料现场逐场逐户核实情况,形成乡镇(管委会)汇总表,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向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形成县级总体汇总表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审核;
3.地州复审: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组织对县市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地州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地州汇总表;
4.拨(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补贴资金申报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各县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拨付申请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
按批次发放 每年9月30日前 0902-2209091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自治区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资金-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对自治区年出栏羊5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主体于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产羔、且羔羊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能繁母羊补贴20元/只。 20元/只 1.养殖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包括县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项目申请表》《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等提供相关材料
2.县、乡、村审核: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村委会(社区),技术人员(配种员,防疫员等),对照申请材料现场逐场逐户核实情况,形成乡镇(管委会)汇总表,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向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形成县级总体汇总表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审核
3.地州复审: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组织对县市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地州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地州汇总表
4.拨(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补贴资金申报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各县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拨付申请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
按批次发放 每年9月30日前 0902-2209091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自治区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资金-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对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产羔(使用父本为《自治区优质畜(禽)产品产业集群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的萨福克、德新(德美)、澳洲白、杜泊、多浪羊等种公羊,采取人工授精经济杂交方式)的产羔母羊,补贴40元/只。 40元/只 1.养殖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包括县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项目申请表》《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等提供相关材料;
2.县、乡、村审核: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村委会(社区),技术人员(配种员,防疫员等),对照申请材料现场逐场逐户核实情况,形成乡镇(管委会)汇总表,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向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形成县级总体汇总表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审核;
3.地州复审: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组织对县市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地州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地州汇总表;
4.拨(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补贴资金申报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各县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拨付申请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
按批次发放 每年9月30日前 0902-2209091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自治区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资金-饲草料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对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养殖场(户)利用玉米秸秆制作黄贮、微贮饲料的,利用棉秸秆、果枝藤条、糟渣、芦苇等非常规饲草资源,通过揉丝粉碎、发酵加工成饲料的,补贴50元/吨。 50元/吨 1.养殖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包括县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项目申请表》《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等提供相关材料;
2.县、乡、村审核: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村委会(社区),技术人员(配种员,防疫员等),对照申请材料现场逐场逐户核实情况,形成乡镇(管委会)汇总表,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向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形成县级总体汇总表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审核;
3.地州复审: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组织对县市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地州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地州汇总表;
4.拨(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补贴资金申报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各县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拨付申请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
按批次发放 每年9月30日前 0902-2209091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中央粮改饲补贴 中央级 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要求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只以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年收储、加工饲草产品1万吨以上,且具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不高于50元/吨 1.各实施主体填写《2025年伊州区粮改饲项目实施主体申请表》向属地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请申报(街道向城区畜牧兽医工作站提请申报,下同),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报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工作站;
2.区畜牧工作站联合属地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并经乡镇公示后向实施主体兑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2209091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中央畜牧良种补贴 中央级 对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2025年下达资金20万元按照优先申报原则),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公畜场购买种公羊(符合当地羊品种区域规划布局),褐牛,安格斯牛种公牛(良补冻精无法覆盖牧区)的养殖户,草畜联营合作社,养殖合作社,和经市级畜牧推广部门组织鉴定备案达到一级以上牦牛种公牛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或通过其他项目享受补贴的种公畜不得重复补贴。 种公羊补贴不高于1000元/只,采购萨福克,杜泊,德美及含多胎基因的皮山红羊,多浪羊等种公羊补贴不高于2000元/只;褐牛,安格斯种公牛补贴不高于5000元/头,牦牛种公牛补贴不高于3000元/头。 各申报主体(养殖户/场)将经属地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街道经城区畜牧兽医工作站,下同)初审同意的《2026年伊州区良种活畜补贴项目申报表》6提交至区畜牧工作站。由区畜牧工作站牵头组织区,乡两级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对享受良种公畜补贴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含补贴对象,标准,资金等),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区财政局核实后拨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2209091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牛冷配技术服务补贴 地州市级 通过对辖区内开展冷配改良服务的基,层牛配种员(村级防疫员),每定胎1头牛给予100元补助。 100元/头 1.育种员据实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复核;
4.区级抽检复验;
5.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0902-2209091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优质奶牛养殖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自治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且集中饲养的规模养殖主体。 每年度符合条件的奶牛补贴2000元/头。 1. 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对应申请表并提供印证材料;
2.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
3. 地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复审;
4.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后拨付资金。
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2026年2月20日前完成地州复审,资金按自治区财政拨付进度及时兑付 0902-2206900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养殖加工贷款贴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伊州区内肉牛肉羊奶牛养殖场(户)、养殖加工企业,含养殖户、养殖场(合作社)、养殖企业、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企业(合作社)。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及续贷一年期及以上生产经营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自治区级以上涉牧重点龙头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 各县(市、区)组织辖区内银行金融机构于2026年7月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主体贷款信息推送至各乡镇;
2. 各乡镇组织村委会动员主体自愿申请,养殖户、养殖场(合作社)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养殖及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印证材料;
3. 县级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4. 自治区审核备案后拨付贴息资金。
按批次发放 2026年8月10日前完成地州复审,资金按自治区财政拨付进度及时兑付 0902-2206900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从事喷粉、乳酪等乳制品加工的企业。 按符合条件的生鲜乳收购量、加工产品数量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按自治区实施方案执行。 1.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对应申请表并提供印证材料;
2. 县级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3. 自治区审核备案后拨付资金。
按批次发放 第一批申请时间2026年2月2日,第二批申请时间2026年8月10日,资金按自治区财政拨付进度及时兑付 0902-2206900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补贴(牧区)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 中央级 农牧户、牛羊等家畜规模养殖场(合作社、企业)、草畜联营合作社。 购买、调运、储备防灾饲草料补助不高于120元/吨。 1.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相关票据,村委会核实并形成村级材料上报至乡(镇);
2.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再次核实,形成乡级汇总材料,并向农业农村部门上报资金申报材料;
3.农业农村部门对乡级材料进行审核,抽查,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2026年9月底前发放完毕 0902-220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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