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为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本局于2026年1月17日至2026年2月5日,通过政府网站就《关于开展哈密市伊州区2026年轮作休耕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本局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与审慎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及依据告知如下:
一、关于“适当缩小休耕比例”的意见
该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2026年国有开发耕地休耕比例仍为50%,建议适当缩小。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与依据:维持现行休耕比例是基于哈密市伊州区严峻的地下水资源形势及法定的水资源管理职责所做出的科学、必要决策。首先,根据国家权威部门的最新划定成果,哈密市伊州区已被明确列为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针对地下水超采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这为本地区采取严格的节水控采措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授权和义务。其次,客观数据表明,即便在已实施轮作休耕政策的基础上,2025年度本区域的地下水取用水量仍超过了自治区下达的总量控制红线指标。这一事实凸显了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尖锐性,以及继续强化节水措施的紧迫性。因此,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趋势,保障区域水生态安全,必须延续当前力度的休耕比例。该决策是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的具体体现,旨在确保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成效。社会公众希望缩小休耕比例的意见,虽反映了对农业生产的关切,但与当前必须优先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客观法律要求与现实需要存在冲突,故难以采纳。
二、关于“基本农田不应休耕”的意见
该意见反映,其耕地属于基本农田,认为不应纳入休耕范围。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与依据:此意见涉及对“轮作休耕”政策性质与“基本农田保护”法律规定的理解。本局认为,在特定区域实施轮作休耕,与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立法宗旨并不相悖,且具有充分的法律与政策依据。第一,从法律性质上看,轮作休耕是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采取的一种阶段性、保护性的耕作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休养生息实现耕地资源与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的永续利用。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不属于非农业建设占用,更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第十八条规定的“闲置、荒芜”行为。上述法条规制的“闲置、荒芜”,通常指承包经营者故意放弃耕种导致耕地生产力丧失的情形,与为生态保护目的、有计划、有管理的休耕存在本质区别。第二,从上位法规与政策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六条已授权并要求地方政府在地下水超采地区采取措施控制开采。在此法律框架下,将部分耕地(包括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纳入休耕计划,正是地方政府履行该法定职责、应对特定区域(如地下水超采区)资源约束的适应性管理手段。第三,国家层面明确支持在地下水超采区开展休耕试点。例如,《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21年35项重点强农惠农政策解读》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在“新疆塔里木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等地实施休耕试点。哈密市伊州区作为新疆地下水超采区的一部分,开展轮作休耕工作符合国家层面的政策导向,是统筹生态安全的有益实践。因此,以耕地属于基本农田为由反对休耕,未能全面理解在特殊生态区位下,为保护更为基础的水资源而采取休耕措施的必要性与合法性,故不予采纳。
综上,对本次公开征求所得的两项意见均已依法依规进行研究和论证。决策过程遵循了公开、透明的原则,决策结论立足于哈密市伊州区水资源超采的客观现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国家相关政策精神,旨在追求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感谢社会各界对本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特此告知。
联系电话:0902-2203520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8日
新公网安备65220102000010号 [新ICP备05001902号-2]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2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