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实施方案
新民发〔2011〕81号
2011年7月2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59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新民发〔2011〕73号)精神,我区建立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符合条件的孤儿每月可发放基本生活费。强化孤儿保障对象及其基本生活费管理,是保障孤儿基本权益的关键。为提高各地基本生活费管理水平,规范发放保障资金,确保孤儿基本权益不受侵犯,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新疆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统计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福利机构申请。由福利机构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2、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情况,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地(州、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实行“三级审批”,即: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监护人申请。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资料:
(1)孤儿监护人申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书面申请材料;
(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
失踪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4)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5)孤儿监护人填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4)。
2、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居(村)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材料,通过召集民政、纪检、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审等方式,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对审批通过的孤儿,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5)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6)送当地财政部门,并报地(州、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及时发放保障资金
对福利机构供养孤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月或按季度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基本账户,由福利机构全额用于孤儿基本生活开支。对社会散居孤儿,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为孤儿或其监护人办理银行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银行卡发放到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月或按季度直接划拨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
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二)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式样可参见附件7)。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切实杜绝发生虚报或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现象,同时要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检查、审计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和管理情况,确保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整改,对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宣传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布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强化孤儿动态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坚持定期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年满18周岁或被依法收养,从其18周岁生日或孤儿与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找到生父母或发现父母一方健在的,从当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新增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强化孤儿档案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将孤儿保障信息归卷立档(社会散居孤儿档案式样可参见附件8)。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科学管理。自2012年起,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拨付结算。请地(州、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截至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和发放情况联合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参考样本);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档案》(参考样本)。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使用监管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县级民政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业: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
民 族: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59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新民发〔2011〕73号)精神,切实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监督指导工作,确认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社会散居孤儿基本权益,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孤儿_________,性别_________,现年_________岁,出生于_____年___月____日。经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失踪),孤儿随乙方生活,乙方对孤儿享有监护权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乙方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监护与抚养。乙方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二、抚养费。乙方须按期在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并全部用于孤儿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经费。
三、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
四、附则。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
本协议一式叁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
附件8:
编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档案
(参考样本)

孤儿姓名:
建档部门: (盖章)
建档时间: 年 月 日
孤儿档案填写说明
1、本档案由居(村)民委员会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填写。
2、若某项内容无特殊说明,则填“无”。
3、档案最后一页须附以下材料:
①孤儿监护人申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书面申请材料;
②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③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复印件;
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原件;
⑤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
⑥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
⑦其他相关材料。
4、本档案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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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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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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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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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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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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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读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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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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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型 |
精神(智力)□ 肢体 □ 视力 □ 听力 □ 言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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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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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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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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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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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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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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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原父母情况 |
姓 名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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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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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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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近亲属情况 |
与孤儿关系 |
姓 名 |
性别 |
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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