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级次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政策咨询电话 |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 区民政局 |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中央级 | 城市集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 | 集中供养1100元/月 分散供养1100元/月 |
集中供养1100元/月 分散供养1100元/月 |
集中供养1100元/月 分散供养1100元/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902—2234636 |
| 区民政局 |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中央级 | 农村集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 | 集中供养1100元/月 分散供养890元/月 |
集中供养1100元/月 分散供养890元/月 | 集中供养1100元/月 分散供养890元/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902—2234636 |
| 区民政局 |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中央级 |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人员 | \ | 自理200元/月 半自理400元/月 全护理1300元/月 |
自理200元/月 半自理400元/月 全护理1300元/月 |
自理200元/月 半自理400元/月 全护理1300元/月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902—2234636 |
| 区民政局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中央级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人员 | \ | 自理0元/月 半自理260元/月 全护理850元/月 |
自理0元/月 半自理260元/月 全护理850元/月 |
自理0元/月 半自理260元/月 全护理850元/月 |
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902—2234636 |
| 区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新民规〔2026〕2号) | 自治区级 | 农村低保 对象 |
\ | 全区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618元/月。发放形式分为分档和补差发放,分档发放由各地按照当地资金、保障人数以及家庭收入来确定,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 标准为618元/月。实行补差发放,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 标准为618元/月。实行补差发放,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902—2234636 |
| 区民政局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新民规〔2026〕2号) | 自治区级 | 城市低保 对象 |
\ | 全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770元/月。发放形式分为分档和补差发放,分档发放由各地按照当地资金、保障人数以及家庭收入来确定,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 标准为770元/月。实行补差发放,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 标准为770元/月。实行补差发放,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按月发放 | 每月15日前 | 0902—2234636 |
| 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 | 自治区级 |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 \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3850元);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6160元)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3850元);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6160元)。 |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3850元);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6160元)。 |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 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 | 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 0902—2267781 |
| 区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 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4〕1号) | 自治区级 | 具有伊州区户籍75周岁以上老年人。 | \ | 80周岁(含80)-89 周岁,75元/人/月; 90周岁(含90)-99 周岁,150元/人/月; 100周岁以上(含100),280元/人/月。 |
80周岁(含80)-89 周岁,75元/人/月; 90周岁(含90)-99 周岁,150元/人/月; 100周岁以上(含100),280元/人/月。 |
75-7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80-89周岁,每人每月225元 90-99周岁,每人每月330元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580元 |
1.村(社区)根据高龄系统提前推送的数据信息,对辖区内高龄老年人生存状态等信息进行核实后提交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在高龄系统内复核无误后生成拟发放名单提交县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在高龄系统内审核发放人数、发放金额等信息后,通过高龄系统将汇总后的拟发放名单直接推送至财政部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由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 0902—2258606 |
| 区民政局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实施方案(新民发〔2011〕81号) | 自治区级 | 已被认定为伊州区户籍的18岁以下孤儿身份和具有伊州区户籍已认定为孤儿身份、且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职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以上各类学校包括科研院所、党校、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等学校。 | \ |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610元/月/人;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300元/月/人。 |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610元/月/人;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300元/月/人。 |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610元/月/人;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300元/月/人。 |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监护人申请。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资料: (1)孤儿监护人申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书面申请材料;(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4)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5)孤儿监护人填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居(村)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材料,通过召集民政、纪检、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审等方式,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对审批通过的孤儿,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送当地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资金,并报地(州、市)民政部门备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 0902—2267781 |
| 区民政局 | 孤儿助学金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 中央级 | 具有伊州区户籍已认定为孤儿身份且未被收养、年满18周岁后未被收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资助对象。 | 每人每年10000元 | 每人每年10000元 | 每人每年10000元 | 每人每年10000元 | 1. 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2.申请人应填写“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三)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残疾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材料齐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4.收到申请材料的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孤儿身份,通过协调教育部门核对申请人就读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受助人,纳入资助范围,并通过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每月一次 | 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 0902—2267781 |
| 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 | 自治区级 |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40元/人/月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40元/人/月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40元/人/月 | 1.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区残联; 4.区残联审核合规后转区民政局审核,区民政局审定后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当月计发。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 0902—2267781 |
| 区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自治区级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40元/人/月。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40元/人/月。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40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 0902—2267781 | ||
| 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 中央级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 | 补助对象当月实际所得补助金额=服务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残疾人“两项补贴”。 | 补助对象当月实际所得补助金额=服务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残疾人“两项补贴”。 | 补助对象当月实际所得补助金额=服务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残疾人“两项补贴”。 |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 2.村(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并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汇总报送区县民政局。 4.区县民政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经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区县协商确定的养老机构。 5.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乡镇(街道)要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6.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将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等材料报送区县民政局。 7.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补助。 8.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应按月缴纳养老机构服务费,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
每月一次 | 每月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 0902—2258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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