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牵头部门 |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人员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 | 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哈密市和伊州区确定的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足额发放。 | 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优待 |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优惠待遇。 | 物质帮助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卡可免费乘坐市内城市公交汽(电)车,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 六十周岁以上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其他时段半价优惠。 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
伊州区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文体广旅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
| 4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结合卫生健康部门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结果,逐年由民政部门安排老年人开展能力综合评估。 | 伊州区民政局 |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老年人助餐服务 | 为60周岁以上伊州区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优先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补助。 | 物质帮助 | 实施“金色晚霞”老年人助餐服务项目,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助餐点等助餐服务场所,对特殊困难老年人(优先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就餐给予补助。 | 伊州区民政局 |
| 6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伊州区卫健委 | |
| 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7 | 高龄津贴 | 为7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75-7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25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33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580元。 | 伊州区民政局、财政局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8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具体补贴标准由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伊州区民政局、财政局 |
| 9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 伊州区民政局、财政局 |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0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具体补贴标准由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伊州区民政局、财政局 |
| 11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人社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性项目目录”标准执行。 | 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 | 12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老年人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物质帮扶 |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伊州区民政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 |
13 | 临时救助 |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物质帮助 |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老年人给予临时救助。 | 伊州区民政局 |
| 14 | 集中照护服务 | 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服务。 | 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并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给予补助,每位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为: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伊州区民政局 | ||
| 特困老年人 | 15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按照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 伊州区民政局 |
| 16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按照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护理标准执行。 | 伊州区民政局 |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7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按照《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政厅 党委政法委 文明办 教育厅 财政厅 住房城乡建设厅 农业农村厅 卫生健康委 残联关于印发<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 | 伊州区民政局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8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伊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19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 伊州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具有伊州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老年人,分别按照不低于120元/人/月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伊州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1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 伊州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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