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2026年伊州区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为伊州区辖区内煤炭销售企业。
所抽煤样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煤样按GB/T 475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移动煤流抽样方法或静止煤抽样方法抽取。抽取煤样时抽样基数的确定以及抽样数量按GB/T 475中的规定进行,一般为1000t或一个发运批量。当采样基数小于1000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移动煤流抽样以时间基或质量基系统采样方式或分层随机采样方式抽取。
2 检验要求
商品煤检验项目、判定依据及检验方法见表1。
表1商品煤检验项目、判定依据及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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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判定依据 |
方法标准 |
|
|
褐煤 |
烟煤/无烟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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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灰分Ad,% |
≤20.00 |
≤30.00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GB/T 212-2008 |
|
2 |
全硫 St,d,% |
≤1.00 |
≤2.00 |
GB/T 214-2007 |
|
|
3 |
发热量Qnet,ar,MJ/kg |
≥16.50 |
≥18.00 |
GB/T 21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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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煤中磷含量(Pd),% |
≤0.150 |
GB/T 216-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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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2008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2007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6-2003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T 474-2008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483-2007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3.2判定原则
结果表述按GB/T 483《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执行,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8170-2008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