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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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6-00430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6-03-04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 有效性: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6-03-04   浏览次数:   【字体: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州区兰显水果店销售的鲜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12月19日,在伊州区兰显水果店抽检鲜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兰显水果店购进的鲜龙眼共计8盒,从伊州区东疆春市场小俊果行处购进,当事人以2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承检机构,以23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该批次鲜龙眼被抽样4盒,剩余4盒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72元。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兰显水果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鲜龙眼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1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通过。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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