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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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6-01476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2026-06-30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区科工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6-30   浏览次数:   【字体:

1个执法主体、行政检查事项8项、检查标准43项)

序号

主管科室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行政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1

节能与安全生产管理室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下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 检验表》,严格对标对表开展检查工作。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开展检查活动

现场检查

2

产业政策与发展室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存在故意漏报、瞒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 

2.是否存在妨碍、阻挠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生产、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行为。 

5.核实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6.核实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7.核实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账目及最终用户。

1次/年

现场检查

3

科技与信息化产业室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网络安全综合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工业控制系统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建立网络安全风险动态排查机制。被检查的部门和行业应当予以配合,对检测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公安机关和保护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每年统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责令运营者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

1.是否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是否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1次/年

配合网信部门抽查

4

科技与信息化产业室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第二款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法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0号)
    第四十八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统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对网络数据处理者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网络数据处理者及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
    第五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一)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及其相关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网络数据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
    (三)检查网络数据安全措施运行情况;
    (四)检查与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网络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1.是否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2.是否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是否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是否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是否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4.是否定期梳理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识别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并形成本单位的具体目录。
5.是否将本单位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目录向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6.通过间接途径获取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是否与数据提供方通过签署相关协议、承诺书等方式,明确双方法律责任。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1次/年

配合网信部门抽查

5

节能与安全生产管理室

工业节能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工业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1.是否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2.是否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3.是否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4.是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5.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6.是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7.是否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8.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开展检查活动

现场检查

6

产业政策与发展室

对盐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是否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2.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3.是否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批发销售业务的范围是否与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载明的批发区域一致,并执行业务行为发生地盐业主管部门对食盐批发销售业务的管理要求。
5.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受委托加工食盐是否完整标注委托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受委托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
6.食盐定点企业是否按照不得委托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加工食盐,不得受非食盐定点企业委托生产加工食盐,不得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载明生产地址之外的地点生产加工食盐要求开展相关生产活动。
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1次/年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7

产业政策与发展室

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稀土管理条例》(2024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5号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扣押违法活动相关的稀土产品及工具、设备,查封违法活动的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1.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
3.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是否从事冶炼分离。
4.稀土综合利用企业是否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5.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1次/年

现场检查

8

科技与信息化产业室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规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1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1.企业是否建立识别码管理内部制度,实现全流程有效管理;
2.是否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完成注册、产品型号备案,并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完成其识别码的产品信息系统备案;
3.识别码编码规则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1次/年

现场检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