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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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6-02156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6-09-23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 有效性:

伊州区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6-09-23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伊州区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6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伊州区财政局 会计和财政内控监督室 区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 审批、监督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
4.
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
违法收取费用的;
8.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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