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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6-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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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伊州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6-06-25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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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伊州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财政局汇总)

发布时间:2026-06-25   浏览次数:   【字体:

2026年伊州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财政局汇总)
序号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政策级次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限 政策咨询电话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级标准
1 哈密市伊州区残联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残字〔2023〕60号) 自治区级 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中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对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给予补贴 1.村(社区)申请
2.乡(镇)、街道初审
3.伊州区残联审核
4.乡(镇)、街道配合发放辅具
5.经费结算
每年一次 2026年10月底 伊州区残联0902-2234973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2 哈密市伊州区残联 0-14岁残疾儿童辅具适配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级 符合条件的0-14岁(不满15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助听器:听力残疾儿童每人每年补贴0.72万元,包括验配数字型助听器2台。单侧人工耳蜗术后可在对侧耳验配1台,每台助听器补贴0.36万元,含适配及一年两次调机费。
(2)矫形器: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0.06万元,膝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0.12万元。
(3)其它各类基本型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年补贴0.15万元。7-14岁残疾儿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给予补贴
1.村(社区)申请
2.乡(镇)、街道初审
3.伊州区残联审核
4.乡(镇)、街道配合发放辅具
5.经费结算
每年一次 2026年11月底 伊州区残联0902-2234973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3 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中央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及外省迁入伊州区境内,经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各地(州、市)、各区县以水库为单位,逐级报送,并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可领取补助。 每年一次 每年6月30日前 伊州区水利局0902-2233764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4 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中央级 城市集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集中供养1100元/月
分散供养1100元/月
集中供养1100元/月
分散供养1100元/月
集中供养1100元/月
分散供养1100元/月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每月一次 每月15日前 伊州区民政局0902-2234636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5 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补贴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中央级 农村集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集中供养1100元/月
分散供养890元/月
集中供养1100元/月分散供养890元/月 集中供养1100元/月
分散供养890元/月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每月一次 每月15日前 伊州区民政局0902-2234636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6 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中央级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人员 自理200元/月
半自理400元/月
全护理1300元/月
自理200元/月
半自理400元/月
全护理1300元/月
自理200元/月
半自理400元/月
全护理1300元/月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每月一次 每月15日前 伊州区民政局0902-2234636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7 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中央级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人员 自理0元/月
半自理260元/月
全护理850元/月
自理0元/月
半自理260元/月
全护理850元/月
自理0元/月
半自理260元/月
全护理850元/月
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每月一次 每月15日前 伊州区民政局0902-2234636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8 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自治区级 农村低保对象 全区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618元/月。发放形式分为分档和补差发放,分档发放由各地按照当地资金、保障人数以及家庭收入来确定,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标准为618元/月。实行补差发放,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标准为618元/月。实行补差发放,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每月一次 每月15日前 伊州区民政局0902-2234636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9 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自治区级 城市低保对象 全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770元/月。发放形式分为分档和补差发放,分档发放由各地按照当地资金、保障人数以及家庭收入来确定,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标准为770元/月。实行补差发放,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标准为770元/月。实行补差发放,补差发放由低保标准与家庭收入实际差值进行发放。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每月一次 每月15日前 伊州区民政局0902-2234636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10 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 临时救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 自治区级 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3850元);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6160元)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3850元);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6160元)。 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3850元);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6160元)。 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实施 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一次 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伊州区民政局0902-2267781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11 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 《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4〕1号) 自治区级 具有伊州区户籍75周岁以上老年人。 80周岁(含80)-89 周岁,75元/人/月;
90周岁(含90)-99 周岁,150元/人/月;
100周岁以上(含100),280元/人/月。
80周岁(含80)-89 周岁,75元/人/月;
90周岁(含90)-99 周岁,150元/人/月;
100周岁以上(含100),280元/人/月。
75-7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80-89周岁,每人每月225元
90-99周岁,每人每月330元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580元
1.村(社区)根据高龄系统提前推送的数据信息,对辖区内高龄老年人生存状态等信息进行核实后提交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在高龄系统内复核无误后生成拟发放名单提交县区民政局;                                 3.伊州区民政局在高龄系统内审核发放人数、发放金额等信息后,通过高龄系统将汇总后的拟发放名单直接推送至财政部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由伊州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 每月一次 每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伊州区民政局0902-2258606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12 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 孤儿基本生活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实施方案》 自治区级 已被认定为伊州区户籍的18岁以下孤儿身份和具有伊州区户籍已认定为孤儿身份、且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职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以上各类学校包括科研院所、党校、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等学校。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610元/月/人;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300元/月/人。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610元/月/人;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300元/月/人。
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610元/月/人;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300元/月/人。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监护人申请。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资料:
(1)孤儿监护人申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书面申请材料;(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4)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5)孤儿监护人填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居(村)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材料,通过召集民政、纪检、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审等方式,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对审批通过的孤儿,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送当地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资金,并报地(州、市)民政部门备案。
每月一次 每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伊州区民政局0902-2267781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13 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 孤儿助学金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中央级 具有伊州区户籍已认定为孤儿身份且未被收养、年满18周岁后未被收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资助对象。 每人每年10000元 每人每年10000元 每人每年10000元 每人每年10000元 1. 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2.申请人应填写“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三)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残疾证明。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材料齐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4.收到申请材料的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孤儿身份,通过协调教育部门核对申请人就读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受助人,纳入资助范围,并通过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每月一次 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伊州区民政局0902-2267781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14 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 自治区级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40元/人/月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40元/人/月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40元/人/月 1.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伊州区残联;
4.伊州区残联审核合规后转伊州区民政局审核,伊州区民政局审定后报伊州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当月计发。
每月一次 每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伊州区民政局0902-2267781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15 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自治区级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40元/人/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40元/人/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40元/人/月。 每月一次 每月15日前完成打卡发放 伊州区民政局0902-2267781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16 哈密市伊州区民政局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 中央级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补助对象当月实际所得补助金额=服务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助对象当月实际所得补助金额=服务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助对象当月实际所得补助金额=服务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残疾人“两项补贴”。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
2.村(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并上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汇总报送区县民政局。
4.区县民政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经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区县协商确定的养老机构。
5.养老机构、本人或其代理人、乡镇(街道)要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缴费方式和出入院管理等内容。
6.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将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等材料报送区县民政局。
7.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补助。
8.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应按月缴纳养老机构服务费,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按月支付到申请对象本人账户。
每月一次 每月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伊州区民政局0902-2258697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17 哈密市伊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3〕265号) 中央级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18500元/户 9000元/户 27500元/户     由农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审核、县审批的工作程序,对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D级或无房户以及其他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由农户填写《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查程序逐级公示审核,并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评议意见。县市(区)相关部门对补助对象资格联审后,在《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填写意见并盖章,由县市住建部门在《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确定其补助资格。对行动困难、文化程度低等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帮助农户做好补助资格申报。农户资格审定后,行政村、乡镇和县市(区)要逐级建立“实名制”台账,各地州(市)要及时进行统计并审核复核无误后,形成年度计划任务并上报自治区,作为自治区下达年度工程建设任务的重要依据。
按批次发放 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具体根据各级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由农户建房所在乡镇、街道根据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按批次提交申请至区住建局拨付发放补贴资金。
伊州区住建局0902-2268983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18 哈密市伊州区林草局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中央级 2017年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退耕户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提交材料—受理—现场勘查(验收)—验收结果村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放补助资金 每年一次 2026年12月31日 伊州区林草局0902-8216753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根据历年报送的县级自查结果中的保存合格面积发放补助资金。
19 哈密市伊州区林草局 前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抚育补助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8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中央级 2006年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户 每亩补助100元,分5次下达每年20元。 提交材料—受理—现场勘查(验收)—验收结果村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放补助资金 每年一次 2026年12月31日 伊州区林草局0902-8216753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根据历年报送的县级自查结果中的保存合格面积发放补助资金。
20 哈密市伊州区林草局 完善退耕还林补助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中央级 当年未达到兑现标准未兑现资金,今年补植补造达到兑现标准的退耕户 90元/年·亩 提交材料—受理—现场勘查(验收)—验收结果村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放补助资金 每年一次 2026年12月31日 伊州区林草局0902-8216753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根据历年报送的县级自查结果中的保存合格面积发放补助资金。
21 哈密市伊州区林草局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管理办法(暂行)》 中央级 当年未达到兑现标准未兑现资金,今年补植补造达到兑现标准的退耕户 1600元/亩,其中:第一年补助900元/亩(400元为种苗补助费),第三年补助300元/亩,第五年补助400元/亩 提交材料—受理—现场勘查(验收)—验收结果村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放补助资金 每年一次 2026年12月31日 伊州区林草局0902-8216753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根据历年报送的县级自查结果中的保存合格面积发放补助资金。
22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伊州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地州市级 在伊州区内所有的合法小麦实际种植主体 230元/亩 1.农户自愿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复核;
4.区级抽检复验;
5.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平原乡镇每年7月31日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5105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23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伊州区油料作物种植补贴 《2026年哈密市伊州区油料作物种植补贴实施方案》 县区级 在伊州区内所有的合法油料作物实际种植主体 不高于100元/亩 1.农户自愿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复核;
4.区级抽检复验;
5.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每年9月30日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5105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24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伊州区耕地休耕补贴 《哈密市伊州区2026年耕地轮作休耕实施方案》 县区级 在伊州区内自愿参与轮作休耕工作的村集体耕地种植户 1000元/亩 1.农户自愿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复核;
4.区级抽检复验;
5.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每年7月31日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3520、2205105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25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哈密市哈密瓜种植补贴 地州市级 在伊州区内2025-2027年内建设双季哈密瓜拱棚的各类主体 5000元/亩 1.建设主体据实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复核;
4.区级抽检复验;
5.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5105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26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伊州区加厚高强度地膜推广补贴 县区级 在伊州区内购买使用0.015毫米加厚地膜的种植户(合作社) 30元/亩 1.种植户(合作社)自愿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村级核实验收;
4.区级抽检复验;
5.乡镇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按批次发放 每年12月31日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60532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27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伊州区农田废旧地膜回收补贴 县区级 在伊州区内按照“谁回收、补贴谁”的原则,进行农田废旧地膜回收的回收主体(种植户、农机大户或合作社)。 财政补贴35元/亩、农田地膜使用者自筹10元/亩。其中:给予回收主体(种植户、农机大户或合作社)27元/亩(含农田地膜使用者自筹10元/亩)的回收补贴;给予废旧地膜拉运及开展废旧地膜资源化利用加工企业18元/亩的补贴。 1.种植户(农机大户或合作社)自愿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村级核实验收;
4.区级抽检复验;
5.乡镇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按批次发放 次年12月31日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60532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28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自治区级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户”)。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人员(包括聘用制)。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购机户携带身份证、购机发票、户口簿、银行卡等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录入、核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 根据购机户购买情况分批次发放 收到申请后的42个工作日内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60532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29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
自治区级 补贴对象为伊州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民还包括财政不予缴纳社保、养老金等且是农民身份的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民兵、公益性岗位的协管员等人员以及国有农牧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公务人员及实行财政拨款(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聘用制)。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农机报废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的相关机具补贴额执行。 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办理。 根据农户的报废情况分批次发放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放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60532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30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雨露计划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 自治区级 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 3000元/人·年 1.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及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未消除)申请;
2.村(社区)确认;
3.乡镇初审;
4.区级终审(伊州区农业农村局审核人员身份,伊州区教育局审核学生学籍及学生在校情况,共同审定后的人员名单,报本级财政局)。
每季度一次 2026年3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6900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31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 自治区级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连续外出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跨省外出务工就业人员2000元/人;疆内跨地州市(含兵团)外出务工就业人员1000元/人;地区内跨县(含兵团)务工就业人员200元/人。 1.个人申请;
2.村(社区)初审;
3.乡镇(街道)复审;
4.县(市、区)终审(伊州区农业农村局审核人员身份,伊州区人社局审核外出务工就业情况,共同审定后的人员名单,由伊州区农业农村局报本级财政局)。
每年一次 2026年3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6900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32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公共服务性岗位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 县区级 因就业困难无法外出务工,有就近就地就业意愿的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 1000元/月 1.村级摸排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有就业意愿从事公共服务性岗位的劳动力;
2.乡镇(街道)审核,并上报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3.伊州区农业农村局上党组会研究;
4.根据考勤发放补贴。
每月一次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6900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33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强制扑杀补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关于修订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农〔2025〕83号) 中央级 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 养殖场(户)向所在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申报依法强制扑杀的畜禽,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安排专业技术及监督人员现场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扑杀之前鉴定畜禽品种、大小等;乡(镇)、园区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申报畜禽、品种、大小、补助资金等全面核对后进行村级实名公示,公示无误后,报伊州区农业农村部门。伊州区农业农村部门与中国动物疫情系统上的数据核对无误后,向伊州区财政部门提供强制扑杀的畜禽基础数据和补助发放清单,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助兑付工作。 按批次发放 收到国家,自治区,哈密市资金拨付文件后的60个工作日内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375057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34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自治区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资金-能繁母牛(见犊补母)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对使用优质西门塔尔牛、褐牛、安格斯牛等种公牛冻精配种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产犊的能繁母牛(含低产奶牛),且犊牛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见犊补母,每头能繁母牛补贴500元 500元/头 1.养殖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包括县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项目申请表》《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等提供相关材料;
2.县、乡、村审核: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村委会(社区),技术人员(配种员,防疫员等),对照申请材料现场逐场逐户核实情况,形成乡镇(管委会)汇总表,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向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形成县级总体汇总表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审核;
3.地州复审: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对县市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地州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地州汇总表;
4.拨(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补贴资金申报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各县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拨付申请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
按批次发放 每年9月30日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9091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35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自治区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资金-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对自治区年出栏羊5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主体于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产羔、且羔羊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能繁母羊补贴20元/只。 20元/只 1.养殖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包括县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项目申请表》《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等提供相关材料
2.县、乡、村审核: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村委会(社区),技术人员(配种员,防疫员等),对照申请材料现场逐场逐户核实情况,形成乡镇(管委会)汇总表,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向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形成县级总体汇总表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审核
3.地州复审: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对县市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地州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地州汇总表
4.拨(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补贴资金申报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各县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拨付申请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
按批次发放 每年9月30日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9091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36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自治区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资金-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对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产羔(使用父本为《自治区优质畜(禽)产品产业集群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的萨福克、德新(德美)、澳洲白、杜泊、多浪羊等种公羊,采取人工授精经济杂交方式)的产羔母羊,补贴40元/只。 40元/只 1.养殖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包括县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项目申请表》《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等提供相关材料;
2.县、乡、村审核: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村委会(社区),技术人员(配种员,防疫员等),对照申请材料现场逐场逐户核实情况,形成乡镇(管委会)汇总表,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向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形成县级总体汇总表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审核;
3.地州复审: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对县市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地州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地州汇总表;
4.拨(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补贴资金申报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各县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拨付申请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
按批次发放 每年9月30日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9091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37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自治区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资金-饲草料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对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养殖场(户)利用玉米秸秆制作黄贮、微贮饲料的,利用棉秸秆、果枝藤条、糟渣、芦苇等非常规饲草资源,通过揉丝粉碎、发酵加工成饲料的,补贴50元/吨。 50元/吨 1.养殖主体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包括县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项目申请表》《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等提供相关材料;
2.县、乡、村审核: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村委会(社区),技术人员(配种员,防疫员等),对照申请材料现场逐场逐户核实情况,形成乡镇(管委会)汇总表,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向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形成县级总体汇总表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审核;
3.地州复审: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对县市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地州财政部门对补贴标准和资金规模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由地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地州汇总表;
4.拨(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补贴资金申报情况,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至各县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拨付申请将补贴资金兑付至补贴对象。
按批次发放 每年9月30日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9091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38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中央粮改饲补贴 中央级 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要求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只以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年收储、加工饲草产品1万吨以上,且具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不高于50元/吨 1.各实施主体填写《2025年伊州区粮改饲项目实施主体申请表》向属地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请申报(街道向城区畜牧兽医工作站提请申报,下同),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将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报伊州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工作站;
2.伊州区畜牧工作站联合属地乡镇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合格并经乡镇公示后向实施主体兑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9091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39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中央畜牧良种补贴 中央级 对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期间(2025年下达资金20万元按照优先申报原则),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公畜场购买种公羊(符合当地羊品种区域规划布局),褐牛,安格斯牛种公牛(良补冻精无法覆盖牧区)的养殖户,草畜联营合作社,养殖合作社,和经市级畜牧推广部门组织鉴定备案达到一级以上牦牛种公牛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或通过其他项目享受补贴的种公畜不得重复补贴。 种公羊补贴不高于1000元/只,采购萨福克,杜泊,德美及含多胎基因的皮山红羊,多浪羊等种公羊补贴不高于2000元/只;褐牛,安格斯种公牛补贴不高于5000元/头,牦牛种公牛补贴不高于3000元/头。 各申报主体(养殖户/场)将经属地农业(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街道经城区畜牧兽医工作站,下同)初审同意的《2026年伊州区良种活畜补贴项目申报表》提交至伊州区畜牧工作站。由伊州区畜牧工作站牵头组织区、乡两级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对享受良种公畜补贴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含补贴对象,标准,资金等),公示无异议的,会同伊州区财政局核实后拨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9091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40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牛冷配技术服务补贴 地州市级 对辖区内开展冷配改良服务的基层牛配种员(村级防疫员),每定胎1头牛给予100元补助。 100元/头 1.育种员据实申请;
2.村级核实汇总后第一次公示;
3.乡镇汇总复核;
4.区级抽检复验;
5.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一卡通”发放流程兑付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每年12月31日前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9091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41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优质奶牛养殖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自治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且集中饲养的规模养殖主体。 每年度符合条件的奶牛补贴2000元/头。 1. 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对应申请表并提供印证材料;
2.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
3. 地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复审;
4.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备案后拨付资金。
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2026年2月20日前完成地州复审,资金按自治区财政拨付进度及时兑付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6900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42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养殖加工贷款贴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伊州区内肉牛肉羊奶牛养殖场(户)、养殖加工企业,含养殖户、养殖场(合作社)、养殖企业、乳制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企业(合作社)。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及续贷一年期及以上生产经营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自治区级以上涉牧重点龙头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 各县(市、区)组织辖区内银行金融机构于2026年7月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主体贷款信息推送至各乡镇;
2. 各乡镇组织村委会动员主体自愿申请,养殖户、养殖场(合作社)向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养殖及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印证材料;
3. 县级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4. 自治区审核备案后拨付贴息资金。
按批次发放 2026年8月10日前完成地州复审,资金按自治区财政拨付进度及时兑付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6900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43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喷粉、乳酪等加工产品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办发﹝2024﹞35号) 自治区级 从事喷粉、乳酪等乳制品加工的企业。 按符合条件的生鲜乳收购量、加工产品数量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按自治区实施方案执行。 1.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对应申请表并提供印证材料;
2. 县级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3. 自治区审核备案后拨付资金。
按批次发放 第一批申请时间2026年2月2日,第二批申请时间2026年8月10日,资金按自治区财政拨付进度及时兑付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6900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44 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补贴(牧区)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 中央级 农牧户、牛羊等家畜规模养殖场(合作社、企业)、草畜联营合作社。 购买、调运、储备防灾饲草料补助不高于120元/吨。 1.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相关票据,村委会核实并形成村级材料上报至乡(镇);
2.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再次核实,形成乡级汇总材料,并向农业农村部门上报资金申报材料;
3.农业农村部门对乡级材料进行审核,抽查,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
每年一次 2026年9月底前发放完毕 伊州区农业农村局0902-2206900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45 哈密市伊州区发改委 棉花目标价格
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实施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369号) 中央级 伊州区棉花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产者。 补贴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自治区审定的伊州区籽棉交售量统计信息等因素测算确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补贴标准实行一年一定。 棉花种植基本农户交售籽棉至当年度目标价格政策公示企业→获取籽棉收购发票等证明单据→由村委会按照证明单据等信息对当地农户籽棉交售量、补贴标准和应享受补贴金额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无误的,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直接兑付补贴至棉农个人。棉花种植经营单位交售籽棉至当年度目标价格政策公示企业→获取籽棉收购发票等证明单据→由财政部门按照证明单据等信息核对,按照补贴标准结合农业部门登记信息,计算应兑付金额→由棉田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直接兑付补贴。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能够保障棉花生产者获得一定收益的目标价格,当采价期内市场平均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国家对棉花生产者给予补贴;当市场平均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予发放补贴。 补贴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地(州、市)财政局。 伊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902-2233014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46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棉花质量价格补贴 《关于印发<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政策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新市监纤〔2024〕117号) 自治区级 全区棉花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含村集体机动土地承包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产者。 达到“双29B2”级及以上 (纤维长度大于等于29mm,断裂比强度大于等于29cN/tex,马克隆值 A级或 B2级),长度整齐度指数大于等于82%的细绒棉,拟按0.35元/公斤进行质量补贴 (根据当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到位情况,适时调整质量补贴标准)。 棉花种植者在农业农村部门棉农信息平台登记种棉信息;向通过“棉花目标价格补贴与质量挂钩政策加工企业”公示有资格的企业交售棉花;优质棉花数据信息公示;核实无误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给付到棉花种植者账户。 每年一次 伊州区市场监管局0902-2501961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47 哈密市伊州区妇联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 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 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级 救助对象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同一对象不得重复申领。 10000元/人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 患病妇女向乡、村级妇联提出救助申请,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订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乡、村级妇联负责收集汇总申报对象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定期协调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待救助“两癌”患病妇女人数,核实申报对象的病种病情、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认真填报申报人员信息,在征求医保、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意见基础上,加盖县级妇联、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公章,上报地州市妇联。地州市妇联收集汇总患病妇女申报名单、人数以及信息核实情况,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将本地区申投人员信息上报至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汇总、复核申报人员信息,将救助申报人数上报至全国妇联。全国妇联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各地救助人数,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与省级妇联签订执行协议。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按照执行协议,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填报救助对象情况汇总表,签署意见、加盖省级妇联及卫生健康部门公章,并附项目实施县级妇联收款账户相关信息统计表,报送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在收到各省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至项目实施县级妇联。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救助对象。
受助对象需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领取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级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复印件由新疆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项目执行办公室保存。
每批次 项目实施县级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救助对象 伊州区妇联0902-2267236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48 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哈密市伊州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乡村医生补助 《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岗位补助标准的通知》(新卫基层卫生函〔2025〕33号) 自治区级 各乡镇卫生院取得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并在岗的乡村医生 1500元 1.每年10月前向哈密市卫健委上报下一年度辖区内取得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并在岗的乡村医生人数。
2.哈密市卫健委将人数上报至自治区卫健委。
3.自治区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做下一年资金分配预算。
4.自治区年初根据各地乡村医生管理系统及上一年上报的符合条件人数下拨补助资金。
5.各相关乡镇卫生院待资金到账后按月申请发放。
6.伊州区卫健委按月审批。
7.拨付至乡村医生(取得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每月一次 每月15-20日 伊州区卫健委0902-2232690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49 哈密市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益性岗位补贴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8号)
自治区级 单位和个人 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安置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要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在单位经营地人社部门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月向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审批表,明细表,考勤,发放工资表,单位的银行账户等资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单位代发账户。
每月一次 一个月 伊州区人社局0902-2250782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50 哈密市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自治区级 个人 对从事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和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申领流程遵循以下要求: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按季度或按年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附件3),经核实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每季度一次 一个季度 伊州区人社局0902-2250782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51 哈密市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次性创业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级 个人 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身份证、居住证原件或复印件、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在单位注册地人社部门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一次性 一次性 伊州区人社局0902-2250782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52 哈密市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求职创业补贴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级 个人 一次性给予1000元。     符合条件的人通过登录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在主题服务->高校毕业生服务->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功能,向学校发出申请。 一次性 一次性 伊州区人社局0902-2250782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53 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 普通高中资助—国家助学金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中央级 伊州区范围内,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并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脱贫户、低保户、孤残学生、烈士和因公殉职人员子女等符合条件的困难及特殊家庭学生)。 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普通高中学校在每生1200-3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1档3400元/生·年
2档2300元/生·年
3档1200元/生·年
1.政策告知:学校宣传资助政策、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2.个人申请:学生及家长自愿填写资助申请表,准备佐证材料。
3.班级初审:班主任核实情况,初步审核并上报。
4.学校复核:学校相关部门核查材料,集体评议。
5.公示名单:拟资助名单校内公示,接受监督。
6.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7.资金发放:审批通过,按规定足额发放资助资金。
按学期发放 每年6月、11月前 1.向学生所在班级咨询;
2.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902-2250867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54 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非寄宿生) 《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 中央级 伊州区范围内,接受义务教育,并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含脱贫户、城乡低保、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等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小学:625元/生·年
初中:750元/生·年
特殊教育:1750元/生·年
1.政策告知:学校宣传资助政策、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2.个人申请:学生及家长自愿填写资助申请表,准备佐证材料。
3.班级初审:班主任核实情况,初步审核并上报。
4.学校复核:学校相关部门核查材料,集体评议。
5.公示名单:拟资助名单校内公示,接受监督。
6.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7.资金发放:审批通过,按规定足额发放资助资金。
按学期发放 每年6月、11月前 1.向学生所在班级咨询;
2.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902-2250867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55 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膳食补助 《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财教〔2021〕174号) 自治区、伊州区 区内初中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在校学生。 5元/生·天 5元/生·天 非申请类,符合条件学生在校直接享受,由学校提供营养午餐。 按实际在校天数发放 按实际在校天数发放 1.向学生所在班级咨询;
2.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902-2250867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57、2231459
56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 中央级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300-500元/人,分2-3档实施救助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每年一次 次年春节前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0902-2204157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57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 1.《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3〕10号)
中央级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参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每次重大灾害 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发放。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0902-2204157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58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防震减灾“三网一员”工作经费补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 自治区级 三网一员 200元/点/月 完成每月日常宏观观测点工作 每月一次 每月发放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0902-2204157
伊州区财政局0902-2231493、223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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