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614006/2026-01160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6-05-18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哈密市伊州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6-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中央立项

教育部门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地方国库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

城市公办495元/月/生;城市民办450元/月/生;部队办园380元/月/生。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

学费:1500元/学年/人或1200元/学年/人,住宿费:300元/学期/人或160元/学期/人。

3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班)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2003〕4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教财〔2020〕5号、新发改收费〔2025〕191号

1.党校短期培训进修费-党政机关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一类收费0-650元/天。2.党校短期培训进修费-党政机关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二类收费0-550元/天。

民政部门

4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民政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5〕363号)

一、殡葬基本服务
1.遗体接运:往返里程20公里以内(含20公里)不超过260元/具,超过20公里每公里增收5元。抬尸下楼层,按每层10元/具累计收费,使用电梯运送不得加收,遗体接运过程中产生的通行费、停车费按实际发生额代收(外抬特殊遗体接运包含传染病、腐败、意外、特体等,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上浮标准在不超过基准价260元的1倍。)
2.遗体存放:96元/柜·具·天,一自然日内不超过(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超过(含)24小时按全天计算。
3.遗体火化:平板炉收费标准不超过180元/具;拣灰炉收费标准不超过450元/具。(腐败、传染病遗体加收25%;尸骨按50%收费;14岁以下(含14岁)儿童遗体按50%收费;周岁以内婴儿遗体按20%收费。)
4.骨灰寄存:8元/盒·月,不超过(含)15天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不超过(含)一个月按照一个月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老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为限)、烈士、新疆户籍特殊困难群体骨灰实行免费寄存)。
5.遗体清洗:不超过260元/具。
6.墓穴挖坑:基准价360元/具,可根据岩土、环境条件,季节差异等因素不超过30%上浮,下浮不限。公墓整体出售时不得重复收取墓穴挖坑费(少数民族公墓对2周岁以下(含2周岁未足月婴儿遗体)遗体免收挖坑费)。
二、殡葬非基本服务(政府指导价)
1.遗体防腐:面议(根据遗体大小、处理方式等定价)。
2.遗体整容(含洁身、更衣):馆内整容化妆50元/具(非正常死亡、特殊遗体、上门服务及家属特殊要求双方协商收费。)
3.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追悼大礼厅1100元/场次、冬季:1200元/场次(冬季加收取暖费100元);追悼中礼厅230元/场次;冬季:250元/场次(冬季加收取暖费20元)。
4.守灵间租用:守灵间第一天为100元,超过24小时每小时加收5元。冬季每场次加收10元(可根据装修、设施设备配置分类定价。不足(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按全天计算。与遗体存放不得重复收费)。
5.公益性公墓价格:单穴200元(可根据墓穴、骨灰格位、节地生态安葬等葬式类型等分类定价)。
6.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20元/年
备注:因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正在对政府指导价项目进行核准,在新价格未制定之前,目前仍按照新价非字〔1999〕22号文件收费。
三、殡葬非基本服务(市场调节价)
特殊尸体整形、遗体洁净房消毒、焚烧花圈、守灵间配套休息室(中档休息厅)、治丧(吊唁)停车费、遗体探视、焚烧遗物、防腐袋、公墓看护费、碑文书写刻字、石碑碑文涂漆、公墓立碑费,以上项目均属于市场调节价项目,目前按照新价非字〔1999〕22号文件收费。

水利部门

5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新发改规〔2021〕12号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林业和草原部门

6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税〔2022〕50号、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

1.进行工程建设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级草原行政恢复费标准为:荒漠类草原1500元/亩,草原类草原2000元/亩,草甸类草原2500元/亩,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
2.长期使用已发放草原使用权证的人工草地,按照沼泽类草原3000元/亩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
3.进行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占用草原期限不超过二年)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500元/亩;临时作业生活区、物资堆放场所等400元/亩;影视拍摄等300元/亩;经营性旅游活动区67元/亩;在草原上取土、采砂等1000元/亩。
4.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植被恢复费按照前一年市场平均收购价格的10%缴纳。
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