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烟草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哈密市伊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划(修订草案)》)。现将《规划(修订草案)》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16日止。
二、《规划(修订草案)》查看方式
登陆伊州区人民政府网首页-公示公告栏目中查阅《规划(修订草案)》全文。(网址http://www.yizhou.gov.cn)
三、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信函邮寄:请寄至哈密市伊州区文化西路3号,收件人哈密市伊州区烟草专卖局,邮编839000,信封上请注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意见建议”。
2.传真:请发送至0902-2256008。
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必要时将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参考。感谢社会各界对烟草市场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哈密市伊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草案)
哈密市伊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7日
附件:
哈密市伊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伊州区范围内,许可申请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的普通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和管理。仅申请“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按照本规划中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方便消费的原则。将哈密市伊州区行政区域划分为社区市场单元、行政(自然)村(连队)市场单元、特殊区域市场单元。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定期开展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卷烟销量和盈利水平以及社会经济、持证户数量、烟草市场需求等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科学测算零售点的合理容量,作为辖区零售点设置容量上限,原则上每半年对单元格内零售点合理容量上限进行测算调整,并通过办证窗口或新烟政务通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结合人口分布密度、市场供需状况、消费便利需求等要求,根据不同市场单元实际情况,实施分区分类管控。建立“饱和区、稳定区、发展区”三位一体的分区分类管控体系,实施精准管理。
(一)饱和区。零售点数量超过合理容量的市场单元,按照“只退不增”的原则优化零售点布局(放宽情形除外)。
(二)稳定区。零售点数量达到合理容量的市场单元,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设置零售点。
(三)发展区。零售点数量未达到合理容量的市场单元,根据“自然增长”的原则设置零售点。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达到容量上限的,实行轮候管理,轮候管理按照《哈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轮候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社区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
(一)社区市场单元容量上限可通过新烟政务通等媒介进行查询。
(二)间距设置标准: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三)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业街,自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不受本社区市场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按照本规划规定设置零售点:
1.新建住宅小区,以住宅户数核定零售点数量:住宅户数不足1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户数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单个小区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2.新建商业街,区域内新设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第八条 行政(自然)村(连队)市场单元采取“容量+间距+限制性条款”管理模式。
(一)行政(自然)村(连队)市场单元容量上限可通过新烟政务通等媒介进行查询。
(二)按照1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200人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的标准设置。
第九条 特殊区域市场单元采取“户数/人数/商铺数+距离+数量上限”管理模式,除集贸区外,其余特殊区域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不占所在社区市场单元的容量。
(一)特殊区域市场单元容量上限可通过新烟政务通等媒介进行查询。
(二)特殊区域市场单元具体设置标准:
1.矿区。1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2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
2.工业园区。
(1)园区内用工规模超过1000人的单个工厂:每500名在岗人员可设置1个零售点,单个工厂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
(2)工业园区内已成型的独立商业街区:执行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的规定,该部分零售点不计入工业园区零售点总量限额;
(3)除上述千人以上大型工厂、独立商业街区以外的工业园区其余区域:按园区剩余居住、务工总人数核定。1000人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数每增加2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该区域最多设置10个零售点。
3.集贸区(市场、物流园)。固定商铺数量不满100户的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每递增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10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新建集贸区自正式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不受本社区市场单元零售点容量限制);
4.交通客运区。机场候机厅、汽车站候车厅、火车站候车厅,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5.零售点位于国道、省道沿线的,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米,且不受行政(自然)村(连队)容量限制;
6.实际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超市、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场,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类零售点占用所属市场单元的零售点容量,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间距测算参照;
7.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仅设置1个零售点;
8.国道、省道公路服务区的商业区域内仅设置1个零售点;
9.以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的商业楼宇内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商业楼宇一层对外经营的商铺,按照社区市场单元布局标准设置,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在该区域内仅设置1个零售点;
10.部队营区、监狱监区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在该区域内仅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三章 限制性条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易挥发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等物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机油制品等的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除外);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流动摊点(车、棚、柜)、简易工棚、集装箱屋、危房、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含施工工地搭建板房);以及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等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对外开展经营的场所;
3.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含无人现场值守的自助商店);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主营涉未成年人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及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100米范围内的;
2.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和医疗机构内部的。
3.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其他情形
1.不以经营烟酒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文具、玩具、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殡葬用品店、成人用品店等;
2.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10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四章 放宽政策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市场单元数量、间距限制:
(一) 属于军烈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残疾军人(6级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自治区公安厅特侦队警民共建、从优待警、惠警帮扶合作备忘录》等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九条第(二)项第3目及第十条规定的,不受市场单元数量限制,间距放宽50%: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场所经营,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九条第(二)项第3目及第十条规定的,受市场单元数量限制,间距放宽50%:
(一)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含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的个体工商户,首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本人使用的;
(二)国家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本人首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本人使用的;
第五章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
第十五条 雪茄烟专营店设置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不划定市场单元,不受间距限制,采取数量限制模式。雪茄烟专营店指导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本辖区全部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千分之五;申请设立雪茄烟专营店,应当遵守本规划第十条不予设置零售点的相关规定。
雪茄烟专营店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或调整为卷烟零售的,应当符合本规划全部布局设置要求。
雪茄烟专营店与普通卷烟零售点之间,相互不作为零售点间距测算、容量数量核算的参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术语定义
(一)社区市场单元。社区市场单元指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依据法定标准以居民委员会实际管辖区域为基础划定的区域。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行政(自然)村(连队)等区域,经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属于社区服务管理体系的,纳入社区市场单元管理。
(二)行政(自然)村(连队)市场单元。行政(自然)村(连队)市场单元指依据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依法划定的村民委员会法定管辖区域,或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纳入统一管理的自然村落区域。
(三)特殊区域市场单元。特殊区域市场单元指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的区域,如集贸市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工矿区等。特殊区域市场单元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单独划定。
(四)本规划所称“间距”,分为两类:一是申请点出入口边界与现有零售点出入口边界之间的距离;二是申请点边界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边门、消防通道出入口)边界之间的距离。上述间距均为不违反交通规则前提下,可无障碍通行的最短实际通行距离。
(五)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有未成年人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幼儿园,并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以实地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指经营场所内用于商品陈列、展示、销售的区域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生活等配套功能区域。
(七)本规划所称的经营场所是指面向消费者全开放,用于烟草制品及其他商品销售、仓储的合法经营用房。原则上应当为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实际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的超市、6000平方米的商场除外)。
(八)自动售货机(柜)指无人服务、贩售,主要依靠消费者自助进行选择、结算、提货等一系列操作的机器、柜台等;以及无法核验未成年人身份、缺少管控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烟的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及自助商铺。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以下”、“以上”、“不小于”、“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哈密市伊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哈密市伊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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