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伊州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财政补贴补偿办法》已经2026年伊州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1日
伊州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财政补贴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动建立“财政可负担、企业可持续、市民可接受”的财政补贴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5号令)、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和单位《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3〕46号)等规定,结合伊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是指区人民政府对公交企业执行区交通运输局核准的运营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务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进行补贴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伊州区行政辖区内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为公众提供基本公交出行服务的城市公交企业。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财政补贴补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以群众可接受的出行成本提供基本公交出行服务,保障市民基本出行需求。
(二)可持续原则。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基本服务标准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力相适应,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与财政补贴可持续,促进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问题导向原则。针对现状财政补贴管理中存在的短板与问题,优化补贴补偿核算体系,对公交企业实施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成本规制为依据科学核定运营成本,合理界定政府补贴范围。
(四)激励性原则。财政补贴补偿办法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第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政府财政补贴补偿资金根据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政府其他补助资金、服务质量绩效系数进行核定。
政府财政补贴补偿资金=(核定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核定其他业务净收益-政府其他补助资金)×服务质量考核绩效系数
核定运营成本是指按照《伊州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审核确定的公交企业年度运营成本,核定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审核确定的公交票款收入和定制公交业务收入等。其他业务是指公交企业依托车辆、场站等资源开展的广告、租赁、对外充电等业务。
对于定制公交业务,以1000万元/年(三年内每年递增5%)为基准值。年度实际收入低于基准值的,按照基准值纳入规制收入;年度实际收入高于基准值的,按照基准值+高出部分的50%纳入规制收入,剩余高出部分的50%不纳入规制收入,作为对企业的奖励,由企业用于拓展业务经费和企业发展。
对于其他多元化经营业务,以620万元/年至700万元/年为基准区间。年度实际收入低于基准区间下限的,按照基准区间下限纳入规制收入;年度实际收入在基准区间内的,据实纳入规制收入;年度实际收入高于基准范围上限的,按照基准值上限+高出部分的50%纳入规制收入,高出部分的另外50%作为对企业的奖励,由企业用于拓展业务经费和企业发展。
政府其他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及哈密市各级财政实际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六条 服务质量考核方法按照《伊州区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服务质量绩效系数具体如下:
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服务质量绩效系数为1.05;
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服务质量绩效系数为1;
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70分(含)-79分,服务质量绩效系数为0.95;
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60分(含)-69分,服务质量绩效系数为0.9。
服务质量考核综合成绩低于60分,服务质量绩效系数为0.8。
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质量绩效系数为0.8:
(一)因城市公交非正常停运等造成严重负面舆情的;
(二)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城市公共交通领域责任性重大群体事件的。
第七条 财政补贴补偿资金拨付。公交财政补贴采用“年初预算、月度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
第八条 运营计划编制。补贴年度上一年11月底前,公交企业编制下年度运营计划,由区交通运输局审核后确定。公交企业根据年度运营计划制定月度运营计划,每月25日前将次月运营计划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九条 补贴资金预算。区交通运输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以确定的公交运营计划为基础,结合《伊州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编制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同意后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条 预算资金拨付。区交通运输局在每月5日前按照财政补贴预算提交支出计划,并根据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公交企业预拨资金。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清算流程:
(一)服务考核。每年1月底前,区交通运输局按照《伊州区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对公交企业上年度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绩效系数,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审计核定。由区交通运输局选聘专业审计机构,按照《伊州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对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及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于3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及收入核定报告。
(三)资金清算。补贴年度次年4月底前,区交通运输局根据运营成本及收入核定报告、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提出清算资金分配意见,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进行清算。清算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如预拨财政补贴少于实发财政补贴,则在8月底前一次性拨付给公交企业;如预拨财政补贴高于实发财政补贴,超拨部分从预拨资金中扣减。
第十二条 冷僻线路优化处置。针对客流稀少、运营效益偏低的冷僻公交线路,公交企业应当积极推行需求响应式公交、特定时段便民专线、线路优化整合等举措,精准匹配群众出行需求,在保障基本公共出行服务的前提下,压降无效运营成本,提升线网整体运营效率。
第十三条 加强新增线路管理。凡新增常规公交线路,公交企业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开通线路时,须附线路成本收益评估报告与线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因民生保障需要,政府指令确需开通冷僻线路的,按照“谁指令开通、谁承担补贴”的原则,对该线路形成的亏损据实补贴。
成本收益评估需精准研判拟开通线路车辆配置数量、驾驶员配置人数、日发车班次、发车间隔、预估日均客运量等,统筹测算线路运营成本、营收收益及财政补贴需求,严控低效线路增设。线路安全风险评估需围绕线路走向、途经路段、站点布设、道路通行条件、客流集散点位、车辆通行安全环境等开展全面研判,排查运营通行风险隐患,制定配套安全运营保障措施,保障新增公交线路安全有序运营。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分担机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伊州区与哈密市、第十三师新星市财政共同分担机制。本条款规定的财政共同分担机制,应在伊州区人民政府与哈密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师新星市人民政府达成书面协议或获得其共同批准文件后实施。
(一)对于途经、服务第十三师新星市的公交线路,依据线路在伊州区、第十三师新星市辖区内实际运营里程占总线路里程的比例,由伊州区与第十三师新星市财政按里程占比承担对应线路运营亏损。
(二)对于享受免费、优惠乘车政策群体及执行普惠低票价政策产生的运营亏损,按照乘客户籍地分类,以敬老卡、学生卡、爱心卡、普通卡实际刷卡次数、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次数及退役军人出行次数、客运量为分担依据,由伊州区财政承担伊州区户籍人口免费、优惠群体乘车成本及低票价乘车亏损,由哈密市财政承担伊州区外户籍人口免费、优惠群体乘车成本及低票价乘车亏损。人次乘车成本按上一年度规制后的人次成本票价核准。从严管控优惠乘车群体范围和优惠幅度,今后确需扩大的,要开展事前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市、区两级政府同意实施的公交车辆购置、电池更换纳入市、区两级财政分担体系,相关购车资金按照分担比例分别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公交车辆更新迭代,持续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力稳定供给。
第十五条 有序化解企业存量债务。公交企业选聘专业审计机构,对成本规制实施前因执行政府指令性低票价、承担免费及优惠乘车政策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所对应的历史债务开展专项清查,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清查结果核对认定,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结果,结合年度财力状况逐步有序化解历史性政策亏损对应的存量债务。区审计局依法对纳入审计计划的相关工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 规范政府指令性任务流程。公交企业为完成大型赛事、展会、重大活动应对、突发事件等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运营任务,按照“谁指令,谁承担”的原则,由指令部门承担补贴补偿。因完成政府及主管部门安排的设施建设、车辆购置、规划编制等其他指令性任务,经规范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所需开支纳入成本规制范围,经成本监审后据实核定补贴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规范采购行为。实施公开采购、阳光采购,公交企业相关经营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公交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会计信息,健全完善企业成本核算制度,规范公交运营、车辆购置、维修保养、能源消耗等成本核算,将各项收入、成本支出独立建账,并接受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公交企业如存在瞒报、虚报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业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纳入区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伊州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