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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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6-02107
  • 发文字号:伊区政办规〔2026〕6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09-18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 有效性:

伊区政办规〔2026〕6号 关于印发《伊州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8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伊州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已经2026年伊州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1日              


伊州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成本约束机制,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和单位《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3〕46号)、《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 1184-2025)等规定,结合伊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是指在合理界定公交企业运营成本范围和建立科学成本核算标准的基础上,客观核定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补偿资金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伊州区行政辖区内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为公众提供基本公交出行服务的城市公交企业。规制对象为按规定程序批准运营的城市公交线路,公交企业擅自新辟、延长或变更的公交线路,不作为成本规制对象。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纳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按照合理方法与标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应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提升不断完善,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科学化、精细化核定。

第二章 成本构成

第五条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包括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

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运营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与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及其他直接运营费。

期间费用是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运营生产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不含管理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和财务费用。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交运营服务依法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人员支出的各项费用,应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以及为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产生的劳务派遣费用。其中工资一项应包含所有职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二)能源消耗费。是指公交企业为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能源消耗费。不包括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货运、非运营车辆的能耗费用。公交企业应按照车辆类型、车辆长度分别统计燃料(电力)消耗量。

(三)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包括运营车辆、企业自有场站、办公用房、机器设备等,不应包括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

(四)维修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运营车辆维修及保养费用,应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维修工时费等。公交企业应按照车辆类型分别统计维修费。

(五)轮胎消耗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轮胎更新、修补等费用。公交企业应按照车型分别统计轮胎消耗费。

(六)保险与事故损失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的费用,以及提供公共交通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赔偿费净支出(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七)安全生产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包括: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的相关支出。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支出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运营车辆租赁费、场站租赁费、自有场站维护维修费、洗车费、票务费、刷卡(扫码)支付手续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站牌更换和维护费用等。

(九)管理费用。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所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差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招待费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十)财务费用。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包括为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集运营车辆更新和购置场站所需资金而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十一)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营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第六条 不得列入运营成本的费用。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费用;

2.与公交运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3.各类未经上级批准的捐赠、赞助,罚款、违约金、罚息、被没收的财物,以及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4.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规制方法

第七条 公交企业各项运营成本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核定。

(一)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规制方法:设置驾驶员人数和其他人员人数规制上限。在规制人数上限范围内,结合平均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机制据实核定,超过规制范围部分不予核定。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驾驶员规制人数及其他人员规制人数、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率核定。

工资总额=驾驶员规制人数×驾驶员平均工资水平+其他人员规制人数×其他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核定驾驶员规制人数,驾驶员规制人数=全部运营线路全年工作总时长/驾驶员人均年度工作时长,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每工作日工作8小时,驾驶员年工作小时数取1984小时/人;

其他人员规制人数按照驾驶员人数的0.55核定。其他人员规制人数=驾驶员人数×0.55;

公交企业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合理核定职工薪酬标准,逐年达到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政府规定的计提比例据实核定。

(二)能源消耗费。规制方法:按照车型设置百公里能耗标准值。在标准值范围内,结合运营里程及能耗单价据实核定;超过标准值部分,不予核定。

能源消耗费=Σ(百公里能耗标准值×对应能源类型车辆运营里程×能源单价(含充电服务费))

根据近3年车辆能耗水平及现有车辆使用情况,按车型设定百公里燃料(电力)消耗量标准值。新增车辆以当年百公里消耗量为标准值。能耗标准值详见附件1,能源单价(含充电服务费)据实核定。

公交车辆在冬季因取暖额外产生的能源消耗费,据实核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规制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计提的折旧据实核定。

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维修费。规制方法:设置维修费标准值。在标准值范围内,结合运营里程据实核定;超过标准值部分,不予核定。

维修费=维修费标准值×运营里程

根据近3年车辆能耗水平及现有车辆使用情况,设定百公里维修费标准值,百公里能耗标准值见附件2。

电池均衡、驱动电机特殊维护等新能源系统维护项目费用单独分类核算。如当年产生相关费用,公交企业应当提前向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报告,经批准后据实核定。

(五)轮胎消耗费。轮胎消耗费按照不低于15万公里更新一次轮胎,更新轮胎严禁使用翻新胎及低质轮胎,轮胎规制价格按照市场同期价格据实执行。

(六)保险费和事故损失费。公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保额)等保险费,经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核定;事故损失费设定0.2万元/车/年规制上限,在规制范围内据实核定,超过规制范围部分不予核定。

(七)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规定计提和使用,按照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5%计提,对支出范围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费据实核定。

(八)其他直接运营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核定。各项明细项目要单独列明。

(九)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核定。各项明细项目要单独列明。

(十)财务费用。公交企业为保持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而发生的融资成本,纳入规制成本,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核定。融资行为遵循“企业决策先行,外部审批跟进”的原则,按照《伊州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3年版)》(伊区国资函〔2023〕25号)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税金及附加。税金及附加按税法规定计提和缴纳,经过第三方成本监审后据实核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公交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运营成本构成及核定方法,提供企业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人员、车辆台账等资料。

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选聘专业审计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伊州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实施办法》对公交企业运营成本及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形成运营成本及收入核定报告。区财政局按照《伊州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财政补贴补偿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资金清算工作。

第十条 考虑公交运营服务实际、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化及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成本规制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如遇国家政策、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成本增加的,公交企业应及时向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在年底审计核定对成本规制标准值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会计信息,健全完善企业成本核算制度,规范公交运营、车辆购置、维修保养、能源消耗等成本核算,将各项收入、成本支出独立建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伊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3年。

 

附件:1.各车型能耗标准值;

        2.维修费标准值。


附件1:各车型能耗标准值

序号

动力类型

品牌

车辆型号

车龄

(年)

车长

(毫米)

能耗标准值

(立方米/百公里或千瓦时/百公里)

1

天然气

中通

LCK6105HGC

14

10500

38.67

2

天然气

中通

LCK6606N5GH

12

5998

31.91

3

天然气

中通

LCK6859DGC

12

8545

24.25

4

天然气

宇通

ZK6100NG1

13

10440

34.86

6

天然气

宇通

ZK6105HNG1

12

10440

44.83

9

天然气

宇通

ZK6609NG7

9

5995

29.06

8

混电

(燃气)

宇通

ZK6120CHEVNPG4

11

11500

22.77

12

混电

(燃气)

宇通

ZK6850CHEVNPG26

9

8500

22.12

5

纯电

宇通

ZK6105BEVG6

10

10500

76.35

7

纯电

宇通

ZK6106BEVG6

6

10500

69.90

10

纯电

宇通

ZK6805BEVG10

9

8050

55.39

11

纯电

宇通

ZK6816BEVG10

5

8145

59.97

13

纯电

宇通

ZK6816BEVG16

2

8145

55.50

 


附件2:维修费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千公里维修费标准值(元/千公里)

14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