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伊区政办规〔2025〕7号
关于印发《伊州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伊州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5年伊州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7日
伊州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伊州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伊州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主体,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及场地占用等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伊州区人民政府是停车服务费的定价机关。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服务费标准的制定工作,住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营主体登记和收费的监管执法等工作,卫健委负责公立医疗机构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并制定认定停车位紧张的标准、执行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筹利用道路内停车泊位和依法惩处违法停车行为等工作,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停车服务费管理细则和停车服务费标准(市级管理的除外),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负责调控本地停车服务费价格。
乡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便利原则上应免费停放,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向住建(城市管理)、价格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停车收费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停车服务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使市场在停车服务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二)加强政府指导价的引导作用,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畅通;
(三)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使用;
(四)依法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停车服务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幅度不限):
1.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库、泊位)(以下简称“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经住建(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划定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5.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
6.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二)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形式协商确定社会投资者和停车服务费标准。无法实现协商或谈判的,其停车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三)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其他停车场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停车服务费标准调整前须提前十五天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城区、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非住宅高于住宅”的原则,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需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费标准。
第九条 住建(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在依法划定车行道停车泊位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规定车行道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并做好公示。
第十条 停车服务费应按停车实际占用的泊位数收取。其收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30分钟、每小时)、包月、包年等收费方式。
专用停车场在能够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可以实行计次、包月等收费方式。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30分钟或每小时)为主的收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时段为北京时间9:00至22:00,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9:00。跨时段停车的,跨时段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跨时段部分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连续停车达到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费;连续停放跨日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车服务费。
第十一条 按区域分类差别化供给原则,根据停车场所在位置和车位供求状况,合理规划停车设施建设规模,按照人流和机动车密集程度划分停车收费路段。
一类路段:伊州区城区内
二类路段:伊州区各乡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内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停车时间不足40分钟(含40分钟,停车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的车辆;
(二)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时段;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住建(城市管理)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有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
(四)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原则上要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便利。
(一)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二)医院应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顺利通行和停放。不得对就诊、急诊、复诊(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停车泊位特别紧张的须经卫健部门认定后,可对停放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就诊、急诊、复诊(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对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凭住院押金收据或有效证明,住院期间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十四条 在保障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鼓励各停车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调休、补休、连休期间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系统在停车服务设施应用。鼓励尝试“潮汐式停车”方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医院、学校等单位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协议,利用时间差,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 为促进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充电桩充电期间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其它停车场对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予以优惠。
第十六条 依法扣留或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实施扣留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者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机动车停放者承担。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营业执照);
(二)具备合适的场地和服务设施、设备,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安全和免费政策落实,并对停车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经住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停车服务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登记表(见附件1);
(二)停车场地有关权属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停车场地涉及共同权益的应征得共同权利人同意并提供相应原件与复印件。采取委托、租赁、招标、拍卖、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的停车场,应提供相应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含数量、充电桩)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质证明、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停车服务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定价形式确认、收费标准核准等工作。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向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出入时间的停车时段记录,向交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出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和收费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政府指导价公示牌用蓝底、市场调节价公示牌用黄底),对停车场经营证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
同时预留警铃或专职管理人员电话,对无法自动识别车辆的管理人员第一时间现场摄像头查验放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收取的停车场(泊位)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收费单位应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做好收费公示和年度收费数据统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因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价格、住建(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服务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和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发改委、住建局(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公安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废止2011年9月10日发布的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哈密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登记表
2.伊州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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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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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印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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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 情况 |
经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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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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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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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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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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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法人 代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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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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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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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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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情况 |
停车场类型 |
室内/室外 |
泊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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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城市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
停车场登记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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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填写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等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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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 审核意见 |
(此处填写公立医疗机构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并制定认定停车位紧张的标准、执行备案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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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审核意见 |
是否收取停车费。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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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1.伊州区城区停车收费标准○;2.乡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停车收费标准○;3.物流园等停车收费标准○;4.医院停车收费标准○ ;5.机场、火车站停车收费标准○。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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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伊州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
公布的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含商业、市场、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可参照执行。
一、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一类路段:伊州区城区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40分钟免费,不计入之后收费时间,满40分钟后开始计费。白天首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增加半小时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每车每小时收费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不超过25元。
(二)二类路段:乡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40分钟免费,不计入之后收费时间,满40分钟后开始计费。首小时收费1元,以后每增加半小时收费0.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不超过5元。
(三)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标准:充电期间内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停车超过2小时的按照现行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四)物流园等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40分钟免费,不计入之后收费时间,满40分钟后开始计费。白天首小时收费1.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高不超过15元/车;夜间超过40分钟至1小时内收费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最高不超过9元/车;两轮摩托车5元/24小时内,三轮摩托车8元/24小时内。
二、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停车时间不足40分钟免费,不计入之后收费时间,满40分钟后开始计费。首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增加半小时收费0.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车每日最高收费15元。
(二)对就诊、急诊、复诊(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凭当日检查、治疗、医药等有效纸质或电子票据(非挂号单),每天免收当日固定一辆车4小时(含四小时,累计时间)停车费,超出上述时间按照现行停车收费标准执行。对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的车辆凭住院押金收据或有效证明,住院期间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机场、火车站停车收费标准
(一)火车站的收费标准
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免费,不计入之后收费时间,满1小时后开始计费。白天首小时收费3元,以后每增加半小时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每车每小时2元,最高不超过10元;连续停车每日最高不超过35元。
(二)机场的收费标准
1.小型车辆(≤7座):40分钟内免费,超过40分钟不超过8小时的,按3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8小时不满12小时的按累计收费6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不满16小时的按累计收费9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16小时不满20小时的按累计12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0小时不满24小时的按累计15元计收;以此类推,全天(24小时)不得超过15元/车·车次。
2.中型以上(>7座):40分钟内免费,超过40分钟不超过8小时的,按4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8小时不满12小时的按累计收费8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12小时不满16小时的按累计收费12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16小时不满20小时的按累计16元计收;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0小时不满24小时的按累计20元计收;以此类推,全天(24小时)不得超过20元/车·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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