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伊区政办规〔20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单位):
《伊州区政府性征收失地人员城市化转移安置搬迁农牧民专项生活补助金动态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伊州区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1日
伊州区政府性征收失地人员城市化转移安置搬迁农牧民专项生活补助金动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伊州区政府性征收失地人员、城市化转移安置搬迁农牧民专项生活补助金动态管理,现结合伊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发放政府性征收失地人员专项生活补助金(2018年1月1日以前政府性征收失地人员)、城市化转移安置搬迁农牧民专项生活补助金标准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政府性征收失地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城市化转移安置搬迁农牧民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21元(男满50岁、女满45岁且未安置公岗人员每人每月500元)。
三、管理措施
(一)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因户籍迁出伊州区或死亡的,自次月起不再享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15日前将不再享受生活补助金人员名单报送区民政局办理停发手续。
(二)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须于每季度末到申领生活补助金的村(居)委会进行签到(对于年满70周岁、重度残疾、患有重大疾病等行动不便的享受补助人员,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门核实后,可免于现场签到),每年提供一次当年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连续3个月未按照要求进行签到的,暂停发放其生活补助金。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因住所地、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变更,连续3个月无法联系到本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民政局报送暂停发放政府专项生活补助金材料,由区民政局审核后办理暂停发放手续;连续6个月无法联系到本人的(指通过其预留电话、住址等多种联系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且经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寻访后仍无法联系的情形),按照程序终止发放其生活补助金。
(三)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入职行政事业单位(除公益性岗位以外的财政供养人员)或国有企业(临时聘用、劳务派遣人员除外)的,自本人入职次月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补助金。
(四)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或受刑事处罚等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补助金。
(五)以上不符合专项生活补助金发放条件的人员,由区民政局委托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终止发放通知书,并在发放生活补助金的村(社区)进行公示。
四、资金保障
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监督管理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专项生活补助金的动态管理工作。
(二)区民政局负责专项生活补助金复核、发放、终止发放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生活补助金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工作。
(四)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负责在享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户籍迁出、死亡信息的核查工作。
(五)区法院负责在享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判刑人员的信息核查工作。
(六)区人社局负责在享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参保及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的核查工作。
(七)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生活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区纪委监委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九)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一)对弄虚作假、违规领取专项生活补助金的,要全额退回款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缴,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工作人员在专项生活补助金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三)因侵占、挪用、贪污专项生活补助金,造成专项生活补助金流失的,对经办机构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八、原《伊州区政府性征收失地人员、城市化转移安置搬迁农牧民专项生活补助金动态管理办法》(伊区政办规〔20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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