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征收类)

来源:伊州区水利局 日期:2021-03-05 13:03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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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伊州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1-03-0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征收类)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职责
边界
项目 子项
1 652201218ZS00100 水资源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含水力、火力发电取用水),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2004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水政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222件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看价〔2015〕1724号)
1.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Ⅰ区和Ⅱ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12元/立方米和0.09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分别为0.06元/立方米和0.05元/立方米。
2.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1)城市(镇)生活、绿化和公用事业等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2)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1.20元/立方米和1.00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3)洗车、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酒类、饮料等行业自备水源地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4倍核定;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等行业自备水源标准按城市(镇)范围内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自备水源的8倍核定(4)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Ⅰ区和Ⅱ区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分别为0.5元/立方米和0.4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的50%核定。
3.石油天然气开采水资源费全疆采用统一标准,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为3.6元/立方米。地表水标准按地下水标准的50%核定。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申报阶段:取水单位或个人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机关报送取水量。
2.审核阶段:收费机关对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取水量进行核实,按相应的标准核算缴费额。
3.决定阶段: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义务人。不按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收费到帐后,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缴入指定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2.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
4.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收费的;
5.负责收费的人员,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区管理权限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征收水资源费;
乡镇:授权乡(镇)水管所征收水资源费。
2 652201218ZS00200 资源水费的征收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2011年9月23日印发)
    二十一条:稳妥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发挥水价对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可持续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按照“一次定价,分步到位”稳步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合理确定水价,各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不计入供水成本。各地州核定农业成本水价,县(市)确定执行水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十二五”力争达到水成本价的70%,“十三五”基本达到水成本价。末级渠系维护费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自行确定。农业供水推行终端水价制度,建立并完善计量合理、规范管理的水费计收体制。制定工业水价指导意见,明确工业水价构成,按照工业供水类型和区域水资源平衡稀缺程度核定水价。实行差异化的水价政策,区分水资源公益性和商品性,农业及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农村二轮承包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粮食生产之外的耕地、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加收资源水价,拉开高耗水行业水价价差。资源水价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核定。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逐步实现成本水价供水,没有达到成本水价供水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对于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村自来水厂由自治区财政给予用电费用补助。稳步推进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由自治区发改、财政和水利等部门提出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水利改革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新党办发〔2015〕12号)
    第七条:强化水资源论证,切实控制用水总量对二轮承包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之外的耕地用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加收资源水价,其标准由各地(州、市)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核定,吐鲁番、哈密、乌鲁木齐、昌吉、博州、巴州等地应于2015年开征资源水价。
【规范性文件】《哈密地区资源水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哈行办发〔2015〕80号2015年12月30日印发)
    四、资源水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
    第四条:凡在哈密区域内(含兵团,以下同)从事工业生产、附属加工的各类工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下同)用水,城市供水范围内特种行业用水, 非农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以下同)从事国有土地开发种植用水的,均征收资源水费。
    五、资源水费征收管理
    (一)资源水费征收时间
    1.对各类工业企业用水及城市供水范围内的特种用水,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征收标准的60%执行;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征收标准全额征收。
    2.对非农单位从事农业开发种植用水,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征收标准的50%执行;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征收标准全额征收。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水政监察大队 向社会公开 0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资源水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15〕80号,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2015年12月30日印发)
三、资源水价征收基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结合地区水资源短缺性实际,地区资源水价基价(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暂定为2.0元/立方米。
四、资源水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
凡在哈密区域内(含兵团,以下同)从事工业生产、附属加工的各类工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下同)用水,城市供水范围内特种行业用水, 非农单位(含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以下同)从事国有土地开发种植用水的,均征收资源水费。征收标准分区域、分行业如下:
(一)哈密山南区域
1.对各类工业企业从事工业生产、附属加工等取用地表水,按照资源水价基价2.0元/立方米全额征收。
2.对各类工业企业从事工业生产、附属加工等取用地下水,从沁城乡东庙儿沟到柳树沟流域范围内(严重超采区),按照资源水价基价2.0元/立方米全额征收;哈密市城市规划区内(禁采区)按照资源水价基价的1.2倍,即2.4元/立方米征收;其他区域(一般超采区)按照资源水价基价的80%,即1.6元/立方米征收。
3.对非农单位从事国有土地开发种植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均按照资源水价基价的20%,即0.4元/立方米征收。
4.对单方水效益高于2000元的工业用水(地下水、地表水),按照资源水价基价的80%,即1.6元/立方米征收。
5.对城市自来水供水的工业、特种行业用水,按照资源水价基价2.0元/立方米全额征收。
五、资源水费征收管理
(二)资源水费征收
1.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资源水费的征收。
工业企业、城市生活用水资源水费征收:取用哈密水务集团公司、哈密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或其他供水单位供水工程供水的,由供水管理单位代为征收,全额上缴到取水许可管理批准机关;自备水源由取水许可批准机关征收;
非农单位用水资源水费征收: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水管站(所)会同农经站代为征收;
兵团第十三师范围内由兵团第十三师水利局征收。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申报阶段:取水单位或个人向负责征收资源水费的机关报送取水量。
2.审核阶段:收费机关对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取水量进行核实,按相应的标准核算缴费额。
3.决定阶段:开具资源水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义务人。不按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收费到帐后,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缴入指定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征收资源水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资源水费的;
2.侵占、截留、挪用资源水费的;
3.不按照地区有关规定收取资源水费;
4.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收费的;
5.负责收费的人员,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区管理权限内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及工矿企业征收资源水费;
乡镇:农业用水资源水费可授权乡(镇)水管所征收。
3 652201218ZS00300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订,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41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5〕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发〔2000〕45号)
五、收费标准及交付办法:
(一)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除生物措施外),按恢复其等效标准的造价一次性缴纳;
(二)损毁水土保持设施中的生物措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时,按下列规定缴纳:
1.从事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1.0-2.0元一次性缴纳;
2.从事开矿、采金、采石、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持续生产经营活动继续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除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外,再按年销售总额的0.1%缴纳;非法开矿、采金、采石、取土者,应立即取缔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加倍缴纳补偿费;
3.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缴纳;
4.经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坡度在坡地开荒的,必须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按实际开垦荒地面积每亩20元一次性缴纳。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申报阶段: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阶段:收费机关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面积进行核实,按相应的标准核算缴费额。
3.决定阶段:开具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义务人。不按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收费到帐后,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缴入指定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或者不符合免征收范围而免征的;
2.侵占、截留、挪用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3.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4.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收费的;
5.负责收费的人员,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区管理权限内由区发改委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乡镇:无。
4 652201218ZS00400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第三款: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法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991年1月1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以新水政资字(1991)第3号发布)
    第三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州、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跨地、州、市、县(市)的河道或地方与农垦系统共享的河道采砂,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0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9号)
    新水政资字〔1991〕3号、价费字〔1992〕181号、新价非字〔1992〕92号、新政办〔1992〕100号、新政发〔1992〕125号、新价非字〔1993〕9号、财预字〔1994〕37号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申报阶段:取水单位或个人向负责征收河道采砂收费的机关报送挖砂、石、土料的量。
2.审核阶段:收费机关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面积进行核实,按相应的标准核算缴费额。
3.决定阶段:开具补偿费缴纳通知单,送达缴费义务人。不按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收费到帐后,开具合法收费票据。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缴费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缴入指定账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属于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范围而未征收的;
2.侵占、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3.不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4.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收费的;
5.负责收费的人员,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区管理权限内河道范围采砂的行使该项权力;
乡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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