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密市伊州区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奖励类)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职责 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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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子项 | ||||||||||||
| 1 | 652201235JL00100 | 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在统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奖励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办公室 | 向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开 | 2件 | 无 | 伊州区 统计局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法规股初审,由局班子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级: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对表现突出的统计人员或集体进行表彰; 乡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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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652201235JL00200 | 对单位和个人在农业普查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农业普查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伊州区 统计局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向社会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级: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农业普查表现突出的统计人员或集体进行表彰; 乡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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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652201235JL00300 | 对经济普查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经济普查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伊州区 统计局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向社会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级: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检举、监督经济普查违法行为进行表彰; 乡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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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652201235JL00400 | 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经济普查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1件 | 无 | 伊州区 统计局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向社会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级: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经济普查表现突出的统计人员或集体进行表彰; 乡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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