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来源:伊州区审计局 日期:2020-05-06 12:05 【字体: 【打印本文】
  • 索引号:010614006/2020-1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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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伊州区审计局
  • 成文日期:2020-05-0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哈密市伊州区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检查类)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公开
范围
办理
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职责
边界
项目 子项
1 652201226JC00100 对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提供的有关资料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规范性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2010年10月12日颁布,2010年10月12日起施行)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农牧与资源环保审计股、企业审计股、法制室、经济责任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投资专业审计局、基建审计中心 部门内部公开 307件 伊州区审计局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处置阶段:审计机关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审计建议函。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所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整改结果。
3.移送阶段:(1)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2)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报告(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阶段: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管理不善,造成被审计单位资料丢失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乡镇:无。
2 652201226JC00200 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农牧与资源环保审计股、企业审计股、法制室、经济责任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投资专业审计局、基建审计中心 部门内部公开 307件 伊州区审计局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如需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需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相关程序向金融机构查询。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到金融机构查询账户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相关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处置阶段:审计机关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出具审计建议函。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中反映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3.移送阶段: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报告(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报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阶段: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审计查证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调查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6.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规定,造成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7.作出审计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9.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乡镇:无。
3 652201226JC00300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农牧与资源环保审计股、企业审计股、法制室、经济责任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投资专业审计局、基建审计中心 部门内部公开 26批次 伊州区审计局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专项审计调查组,在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取得审计证据,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以及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处置阶段:审计机关针对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调查单位提出审计建议,或者出具审计建议函,提出审计整改措施。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建议被调查单位整改;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移送阶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阶段:(1)审计结束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被调查单位报告(通报)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专项审计调查报告)。(2)审计机关督察部门就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建议函、审计决定等文书中反映的问题,督促被调查单位限期整改,并向审计机关反馈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作出审计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乡镇:无。
4 652201226JC00400 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农牧与资源环保审计股、企业审计股、法制室、经济责任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投资专业审计局、基建审计中心 部门内部公开 8次 伊州区审计局 1.检查阶段: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的,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处置阶段: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不当处理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审核,报请审计机关审定,指定有关业务部门进一步核查。
3.移送阶段:审计机关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开展立法论证、调研,会同有关部门代拟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草案,报请审计机关审定;内审指导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调研、培训等工作;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结合项目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项目质量,以及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阶段: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未受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乡镇:无。
5 652201226JC00500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社会组织 投资专业审计局、基建审计中心 部门内部公开 121次 伊州区审计局 1.检查阶段:受审计机关委托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核查。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等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专门核查。
2.处置阶段:审计机关对社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业务质量进行复核和检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移送阶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阶段: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乡镇:无。
6 652201226JC00600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3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1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的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竣工决算,并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投资专业审计局 部门内部公开 0 伊州区审计局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建设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处置阶段: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提请建设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3.移送阶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就审计调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或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处理。
4.事后管理阶段:审计机关持续关注建设单位对该问题的处理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建设单位没在规定时间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
2.对发现的问题没有责令限期改正的;
3.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审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行为进行处理;
乡镇:无。
7 652201226JC00700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 部门内部公开 3件 伊州区审计局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处置阶段:法制科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影响审计结果的;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3.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未说明原因的;
4.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不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提交审理复核机构进行审理;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核、召开听证会、复议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5.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阻挠干扰审计听证,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6.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因审计人员过错致使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7.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9.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进行监督;
乡镇:无。
8 652201226JC00800 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 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 部门内部公开 0 伊州区审计局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处置阶段: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法制科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事后监管阶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影响审计结果的;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3.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未说明原因的;
4.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不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提交审理复核机构进行审理;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核、召开听证会、复议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5.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阻挠干扰审计听证,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6.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因审计人员过错致使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7.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9.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权;
乡镇:无。
9 652201226JC00900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经济责任审计股 部门内部公开 11件 伊州区审计局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处置阶段:法制科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影响审计结果的;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3.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未说明原因的;
4.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不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提交审理复核机构进行审理;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核、召开听证会、复议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5.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阻挠干扰审计听证,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6.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因审计人员过错致使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7.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9.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乡镇:无。
10 652201226JC01000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3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1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投资专业审计局 部门内部公开 254件 伊州区审计局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处置阶段:法制科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影响审计结果的;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3.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未说明原因的;
4.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不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提交审理复核机构进行审理;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核、召开听证会、复议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5.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阻挠干扰审计听证,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6.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因审计人员过错致使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7.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9.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乡镇:无。
11 652201226JC01100 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 部门内部公开 0 伊州区审计局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处置阶段:法制科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影响审计结果的;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3.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未说明原因的;
4.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不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提交审理复核机构进行审理;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核、召开听证会、复议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5.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阻挠干扰审计听证,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6.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因审计人员过错致使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7.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9.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乡镇:无。
12 652201226JC01200 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财政金融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 部门内部公开 1件 伊州区审计局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处置阶段:法制科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影响审计结果的;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3.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未说明原因的;
4.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不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提交审理复核机构进行审理;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核、召开听证会、复议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5.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阻挠干扰审计听证,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6.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因审计人员过错致使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7.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9.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具体实施;
乡镇:无。
13 652201226JC01300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2010年10月12日起施行)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规范性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审经责发〔2014〕102号,2014年7月27日起施行)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公民 经济责任审计股 部门内部公开 27件 伊州区审计局 1.立项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处置阶段:法制科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影响审计结果的;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3.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未说明原因的;
4.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不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提交审理复核机构进行审理;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核、召开听证会、复议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5.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阻挠干扰审计听证,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6.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因审计人员过错致使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7.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9.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具体实施;
乡镇:无。
14 652201226JC01400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发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农牧与资源环保审计股、企业审计股、法制室、经济责任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投资专业审计局、基建审计中心 部门内部公开 3件 伊州区审计局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2.处置阶段:法制科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阶段: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影响审计结果的;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数据失实,后果严重的;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2.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3.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未说明原因的;
4.违反审计程序,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以及不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提交审理复核机构进行审理;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核、召开听证会、复议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5.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阻挠干扰审计听证,给审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
6.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因审计人员过错致使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案件造成行政赔偿的;
7.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违反保密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审计单位经济损失的;                    
9.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具体实施;
乡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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