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给付类)

来源:伊州区司法局 日期:2021-03-05 16:03 【字体: 【打印本文】
  • 索引号:010614006/2020-1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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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1-03-0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哈密市伊州区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给付类)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职责
边界
项目 子项
1 652201211JF00100 对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2006年7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七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请求维护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八)请求维护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九)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婚姻纠纷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十一)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公民 伊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向社会公开 1885件 伊州区司法局 1.受理阶段:依法接收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依法对公民所提交材料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载明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3.送达阶段:向申请人送达《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4.办理阶段: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5.监管阶段:通过承办人办案进度情况报告、案件质量监督卡、案件质量管理、重大情况报告、专项检查、案件回访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2.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3.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监督、指导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该项职权;
乡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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