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来源:伊州区水利局 日期:2021-05-21 13:05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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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2021-05-2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职责
边界
项目 子项
1 652201218XK00100 取水许可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取水许可申请需要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呈报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附具规划同意书。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地下水的,免于申请取水许可。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34件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首先进行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其次组织专家评审。另可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最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对被许可人从事取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以备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取水审核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失职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取用水许可有审批权;
乡镇:无。
2 652201218XK00200 权限内行业用水量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54家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首先进行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其次组织专家评审。另可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最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审核计划取水量申请,经核算准予的,制定批准文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回复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对被许可人取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以备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用水量有审批权;
乡镇:无。
3 652201218XK00300 河道采砂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境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河道主管机关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流域综合规划,负责兵团范围内河道的管理工作;其水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的领导。兵团各师、农牧团场的河道的管理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0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首先进行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其次组织专家评审。另可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最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审核采砂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送达采砂许可申请批准文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回复、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对被许可人从事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以备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审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河道采砂有审批权;
乡镇:无。
4 652201218XK00400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2009年1月29日起实施,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2016年8月25日起实施)
    第170项: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规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通知发布)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溉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前期项目股 向社会公开 0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首先进行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其次组织专家评审。另可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最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法定时限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经组织专家评审准予的,制发送达批准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回执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以备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审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造成失职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水源及工程设施有该项职权的审批权限;
乡镇:无。

5 652201218XK00500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1998年1月7日水利部发布)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匈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刘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2009年1月29日起实施,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2016年8月25日起实施)
    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前期项目股 向社会公开 0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首先进行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其次组织专家评审。另可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最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法定时限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经组织专家评审准予的,制发送达批准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回执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以备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审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造成失职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由区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区财政投资及群众自筹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有该项职权的审批权;
乡镇:无。
6 652201218XK00600 大坝除险加固保坝应急措施审批 【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七十七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前期项目股 向社会公开 0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首先进行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其次组织专家评审。另可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最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法定时限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回执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以备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审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造成失职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的水库大坝安全,若大坝存在病险情况,由区财政投资或群众自筹备资金所采取的应急保坝等措施行的审批行使该项职权,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无。
7 652201218XK00700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水土保持股 向社会公开 28件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①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其次按照技术标准,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②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审查阶段:组织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及其运行情况,抽取重点工程和重点部位,现场查勘不同防治区和主要防治措施的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生态与环境状况等。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法定时限办结;需要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回执批复文件;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阶段: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以备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土流失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行政许可涉及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由县(区)发改委批准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有审批权限;
乡镇:无。
8 652201218XK00800 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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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防汛抗旱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7件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相关材料(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组织人员现场查勘,若有需要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最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法定时限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回执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以备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
4.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安全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管理的河道及水利设施保护范围行使该项职权;
乡镇:无。
8 652201218XK00800 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续上页>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6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境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2009年1月29日起实施,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2016年8月25日起实施)
    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3〕47号),经组织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决定取消30项,下放12项,变更3项,合并85项为29项。
    附件2:“下放的事项 ”第五项的第六条: 
    6.下列事项合并为“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1)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的审批
  (2)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防洪围堤的审查
    下放后实施机关: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4:“合并的事项”第十四项第二条:
    2.下列事项合并为“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1)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2)权限内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
  (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的审批。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防汛抗旱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7件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相关材料(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组织人员现场查勘,若有需要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最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法定时限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回执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以备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
4.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安全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内管理的河道及水利设施保护范围行使该项职权;
乡镇:无。
9 652201218XK0900 权限内生产水产苗种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渔政站 向社会公开 0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首先进行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其次组织专家评审,最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法定时限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对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以备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审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造成失职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管理权限内生产水产苗种的行使该项职权;
乡镇:无。
10 652201218XK01000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发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渔政站 向社会公开 0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首先进行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其次组织专家评审,最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法定时限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水域滩涂养殖证》。
5.事后监管阶段:对取得养殖证的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以备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失职的;                                                                               
5.在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管理权限内的水域行使该项职权;
乡镇:无。
11 652201218XK01100 渔业船舶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渔政站 向社会公开 0 伊州区水利局 1.受理阶段: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用产品生产企业、渔船承造企业书面提出申报检验申请并提交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审查阶段: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证件、图纸和资料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将予以受理,指派验船师现场登船执行检验;经审查不予受理的,一次性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法定时限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批准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对通过渔业船舶登记、检验的单位、企业、组织和个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以备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程序实施监督或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渔业船舶登记、检验职责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失职的;                           
5.在登记检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级:负责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管理权限内的渔业船舶行使该项职权;
乡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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