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密市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职责 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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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子项 | ||||||||||||
| 1 | 652201213XK00100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年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新劳社薪字〔2008〕26号) 一、审批依据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字〔1995〕503号)、原自治区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劳函字〔1995〕4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须知》(新劳社函字〔2004〕364号)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企业 | 劳动关系(仲裁)股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阶段: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审批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申报表,单位工会组织意见,涉及岗位及职工代表签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上期实施情况)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企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企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级:在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履行该项职权; 乡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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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652201213XK00200 | 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向申请人公开 | 486个 | 无 | 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容许登记或不容许登记的决定,不容许登记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确定登记参保的,及时录入参保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对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情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社会保险经办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级:在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履行该项职权; 乡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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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652201213XK00300 |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年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向申请人公开 | 0 | 无 | 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阶段: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应当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审批阶段: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 3.决定阶段: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批准同意的十日之内将《人才服务许可证》送达到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危险作业;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促使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其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在受理、审批、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级: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该项行政职权审批工作; 乡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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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652201213XK00400 | 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法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企业 | 劳动关系(仲裁)股 | 向申请人公开 | 22家 | 无 | 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对未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审查阶段:按照初审条件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该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制作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向社会公布,定期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级:在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履行该项职权; 乡镇: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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