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职责 边界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652201203XK00100 | 对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学前教育)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修正,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成人教育办公室 | 向社会公开 | 8所 | 无 | 伊州区教育局 | 1.受理阶段:由申办人提出办园申请,提交相关办园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向申办者出具《民办教育申请表》。 2.审查阶段:亲赴实地审查办园场所,重点考察其办学条件并审核相关资料:重点审查:幼儿园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举办者资格者及证明材料、教师资格审查(资格证、学历专业等证明材料)、财务审计验资证明、房屋质量合格证和消防验收合格证。 3.决定阶段:符合审批条件则出具批准文件。 4.送达阶段:办证办学许可证。如不具备办园条件者,教育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5.事后监管阶段:督促落实处理决定,归案并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行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申办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级:申请人到教育局成人教育办公室申请;成教办受理,发出《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受理书》,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举办者需重新申报。筹设期,不得招生; 乡镇:无。 |
|
| 2 | 652201203XK00200 | 对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公民 | 组织人事股 | 向社会公开 | 1265人 | 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一、我区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费包括: (1)报名费10元(留报名考试点)。 (2)教育教学能力考试费180元/人。 |
伊州区教育局 | 1.受理阶段:申请人网上申报,应当依法向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2.审查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全因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之日前补齐。 3.送达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 4.决定阶段:对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行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县(区):申请人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网上登录确认系统,提交。教育组织人事室接受材料、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乡镇:无。 |
|
新公网安备65220102000010号 [新ICP备05001902号-2]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20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