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9日上午8时许,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Z906县道大西亚服务区南侧3km处,发生1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人社局、总工会、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的“8·2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等调查取证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2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某;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对外承包工程;水污染治理;土地整治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园艺产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劳务分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8日某建设公司压路机司机尹某向某建设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某反映压路机有异响,陈某安排尹某和临时雇佣人员王某到大西亚服务区南侧3km处对压路机进行检查维修。
8月29日8时许,尹某驾驶压路机到大西亚服务区南侧3km处,王某到达后,尹某将压路机后盖打开查看,发现压路机异响是链条松动所造成的。尹某将后盖盖好,拿出两个千斤顶,王某找到三根方木递给尹某,随后尹某将方木垫在地面,将千斤顶放在方木上把压路机顶起,尹某转身去找工具,压路机突然发生溜车,后轮胎将王某碾轧。
(二)应急救援情况
尹某听到后随即大声呼喊,距离事发地十几米远的陈某听到喊叫声立即前往查看,看到王某被压在压路机左后方轮胎底下,指挥尹某驾驶压路机往前移动后,救出王某。陈某电话安排司机驾驶依维柯来到现场,将王某抬至依维柯送往十三师红星医院。10时50分许,王某被送至十三师红星医院。11时30分,王某经十三师红星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5年8月29日12时31分,伊州区应急指挥中心接110转警报告事故情况。伊州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分别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书面汇报事故情况。
(四)应急救援评估
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单位现场相关人员响应迅速,及时开展救援工作,相关部门能立即联动事故信息,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询问谈话等事故调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现场处置得当。
(五)善后情况
2025年8月30日,某建设公司与王某家属签订了《协议书》,该起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
王某,男,汉族,甘肃秦安县人,生前系某建设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一)直接原因
尹某、王某在维修压路机的过程中未按照《压路机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维修,压路机溜车将王某碾轧。
(二)间接原因
1.某建设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压路机操作规程》不了解、不掌握,依靠“经验主义”维修压路机。
2.某建设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在日常巡查中未发现从业人员维修压路机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的问题隐患。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陈某,某建设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项目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严不实,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陈某依法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某建设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建设公司依法处理。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建议如下:
某建设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彻底改革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杜绝形式主义,确保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学懂、记牢、会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需求。开展针对性、差异化培训,立即组织压路机等车辆操作、维修、管理人员进行车辆操作规程专项强化培训。培训需涵盖理论讲解、案例分析、实操演练。实行“岗前准入”制度:对《压路机操作规程》等关键操作规程,必须通过严格的理论和实操考试,确保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二是全面强化安全生产检查,提升隐患排查能力。精准发现并消除深层次、动态性的隐患。细化检查标准,聚焦高风险作业,制定《设备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表》,针对压路机等大型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定专项检查表,明确列出“是否断电挂牌”“是否可靠支撑”“是否穿戴合规劳保用品”等关键检查项,使巡查有据可依。将“反经验主义”作为检查重点,要求检查人员必须对照规程,重点核查员工是否凭“想当然”进行作业,并对任何偏离规程的行为进行制止。
“8·29”事故调查组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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