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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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2212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11-12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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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10·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10111519分,西河街道天山西路大厦楼顶,新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经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分局等部门单位派员组成的10·11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综合分析等调查取证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新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10·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万元;营业期限20231009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发布;照明器具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金属结构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有关合同签订情况

2025926日,哈密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大厦楼顶广告牌维护协议》(该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和《高空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广告公司哈密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施工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高空作业证(经事故调查组查询,未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和购买商业保险凭证。

(三)有关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

1.刘某某(死者),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人,广告公司临时雇佣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书》,广告公司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陈某某,男,甘肃省天水市人,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3.袁某某,男,新疆哈密人,哈密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电工

4.林某某,男,新疆哈密人,哈密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组调取伊州区西河商业楼顶视频显示:

202510111425分,广告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刘某某进入大厦楼顶作业场地后,在西侧立柱休息;

1429刘某某攀爬至施工作业点;

1442分,刘某某佩戴安全带后,开始进行灯带更换作业;

1519分,刘某某突然向后倾倒,从作业点坠落至平台上。

(二)应急救援情况

10111650分许,哈密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电工袁某某大厦巡检的时候,发现一个人趴在楼顶,走近一看脚底下全是血,袁某某立即给哈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哈密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某拨打电话汇报事故情况,1658袁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林某某到达现场后于1710分拨打110报警电话,1715分许,哈密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刘某某哈密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护人员现场确认无生命体征。

事故报告情况

1658分,袁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710分,林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1726分许,哈密市公安局伊州区局向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指挥中心通报事故情况;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接到通报后,立即向伊州区委、区政府和哈密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送事故快报。

)应急救援评估

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单位现场相关人员响应迅速,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相关部门立即联动通报事故信息。接到事故报告后,各职能部门第一时间上报事故信息,并按照职责开展现场勘验、证据收集、询问谈话等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现场处置得当。

三、事故人员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亡人员情况

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生前系广告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某某未规范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在进行灯带更换作业时,不慎坠落至平台,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广告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2.广告公司雇佣无高空作业资格证人员进行高空作业。

3.广告公司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4.广告公司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广告公司安排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新疆广告装饰有限公司“10·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刘某某广告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在未取得高空作业证、未佩戴安全帽、未规范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不慎坠落至平台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建议给予刑事追究的个人

陈某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广告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排持证人员进行高空作业;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广告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广告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是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是要提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落实,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三是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为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10·11事故调查组

(哈密市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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