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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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2175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11-05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伊州区应急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信息(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5-11-05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处罚单位

处罚个人

行政处罚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

/

(伊区)应急不罚〔2025〕2号

该企业电工周某杰在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现场进行热切割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5.1的标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文件的划分,该企业属于C门类制造业中3032小类建筑用石加工(工贸)行业,参照《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文件(附表)划分标准中工业类“从业人员小于20人或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在小微型企业范围内,该项问题已责令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企业已督促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于2025年6月8日前取得相关证件,已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罚款处罚。

0万元

2025年7月31日

2

哈密市老嘎克里克加油有限公司伊州区第一分公司

/

(伊区)应急不罚〔2025〕3号

1.法定代表人阿某某主要负责人证件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应急预案编制内容未更新,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0万元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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