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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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个人 |
行政处罚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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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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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区)应急不罚〔2025〕2号 |
该企业电工周某杰在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现场进行热切割作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6.5.1的标准;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文件的划分,该企业属于C门类制造业中3032小类建筑用石加工(工贸)行业,参照《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文件(附表)划分标准中工业类“从业人员小于20人或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在小微型企业范围内,该项问题已责令哈密市众新诚达砂石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企业已督促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于2025年6月8日前取得相关证件,已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罚款处罚。 |
0万元 |
2025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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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哈密市老嘎克里克加油有限公司伊州区第一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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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区)应急不罚〔2025〕3号 |
1.法定代表人阿某某主要负责人证件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
0万元 |
2025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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