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个人
|
行政处罚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
/
|
(伊区)应急罚〔2025〕51号
|
1.图纸与实际不符,供电系统图中电锅炉高压变电室电源线上的户外断路器未在图上标注,地表副井提升机(小罐笼)备用电源线未在图上标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1.10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的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检查时测量222.5m分层4#作业面内风速不足0.25m/s的65%,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1.4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款第四项的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措施,2025年4月14日11:10-11:30,矿山在主井口动火作业,查询人员定位系统,未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要求;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九款的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主井口20m范围内存放有液压油,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9.1.9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第一条第一款的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矿井建立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测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4.11的规定。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十一款的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6.矿山生产规模超过30万吨/年,未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第三条第(五)项第6目的要求;
7.主、副井口阻车器多处开焊,未及时发现问题并立即处理;主井口进车侧矿山自制的阻车器缺少3颗螺丝;副井井口轨道罐笼侧第一道阻车器松动,未定期检查维护,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7.4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8.210m中段铲运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未拔下钥匙并锁车门,车辆停放时未掩车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4.5的规定;
9.矿山2025年5月2日进行防震减灾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未撰写书面评估报告;演练总结报告中缺少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9.1.2、9.2的规定;
10.222.5m分层斜坡道口处手动风门无法由自重关闭,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2013.1-2008)6.4.2.3的规定;
11.《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中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未对每月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九条的规定;
12.160m-260m斜坡道路面不平整,缓坡段不明显,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4.4的规定;
13.监测监控系统图未绘制160m中段、210m中段、260m中段进风石门处风速、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布置情况,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1.10的规定;
14.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汇总表中未填写采空区基本情况,不符合《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第3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KA/T22.3—2024)5.4.2的规定;
15.矿山六大系统检查维护记录显示2025年5月12日、5月19日检查人员为何冲,查阅人员定位系统,5月12日检查人员何冲未下井,5月19日仅下井到260m中段,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7.4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16.160m中段避灾硐室,部分药品过期,未及时更换,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T2033-2023)8.4的规定;
17.210m中段运输巷道部分喷浆体脱落,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2.8.1的规定;
18.222.5m分层入口处压风管路支管设置不合理,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4.5的规定;
19.西拓矿业“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方案流于形式,未明确实际培训内容以及培训总结,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学铁规、明责任、硬落实、保安全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
20.160m中段现场避水灾路线方向朝向水仓方向,与避灾线路图方向不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8.5的规定;
21.222.5m分层3#溜井缺少防护栏、视频监控等,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5.2的规定;
22.副井提升系统过卷保护装置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0.5m,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2-2008)4.5.1的规定;
23.160m中央变电所缺少挡鼠板,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6.5.2的规定;
24.井下运送炸药的无轨胶轮车上灭火器失效,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3.4.2的规定;
25.通风系统图缺少210m-260m中段3+4#穿脉道通风井、160m-210m中段3#穿脉通风井风流方向、风速、风量,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的规定;
26.井下避灾硐室应急照明灯应急工作时间仅有90分钟,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T2033-2023)6.1的规定;
27.矿山160m避灾硐室现场配备自救器15台,配备数量未达到当班最大下井人数的1.1倍。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T2033-2023)4.5的规定;
28.项目部温州二井为员工配备有21台气体检测仪,其中5台未能提供检测检验报告;
29.尾矿滩面局部形成反坡,存在多处积水坑,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6.3.4的规定;
30.2025年6月10日西拓矿业尾矿库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显示参训人员8人,实际只有7人签到,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4.4的规定。
|
第1至5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46-C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未对7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3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基准,你单位涉及5处重大事故隐患,属于较重情节。责令你(单位)限期消除5条重大事故隐患,决定对你(单位)处肆万柒仟元整(人民币4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6、10、12、13、16、17、19、20、21、22、23、24、25、26、27、29条,共17条一般问题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C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有3人次以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基准,你单位涉及多项违法安全管理规定问题,属于较重情节,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7、15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9-B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有2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基准,你单位涉及2台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属于情节较轻,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11条问题,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规定。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8、9、14、18、28、30条问题,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隐患,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壹拾叁万贰仟元整(人民币13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3.2万元
|
2025年8月28日
|
|
|
蒲某刚
|
(伊区)应急罚〔2025〕52号
|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的职责,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检查时,你公司出现“供电系统图纸与实际不符,电锅炉高压变电室电源线上的户外断路器未在图上标注,地表副井提升机(小罐笼)备用电源线未在图上标注”“尾矿库尾矿滩面局部形成反坡”等30条问题隐患,特别是出现5条重大事故隐患,你作为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负有法律责任。
|
你单位存在的第6、10、12、13、16、17、19、20、21、22、23、24、25、26、27、29条问题,属于未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C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有3人次以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基准,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伍仟元整(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存在的第11条问题,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规定。
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元整(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检查时出现“供电系统图纸与实际不符,电锅炉高压变电室电源线上的户外断路器未在图上标注,地表副井提升机(小罐笼)备用电源线未在图上标注”及“尾矿库尾矿滩面局部形成反坡”等30条问题隐患,特别是出现5条重大事故隐患,暴露出你作为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A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基准,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处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5万元
|
2025年8月28日
|
|
|
董某毅
|
(伊区)应急罚〔2025〕53号
|
你作为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规定的职责,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检查时,你公司出现“供电系统图纸与实际不符,电锅炉高压变电室电源线上的户外断路器未在图上标注,地表副井提升机(小罐笼)备用电源线未在图上标注”及“尾矿库尾矿滩面局部形成反坡”等30条问题隐患,特别是出现5条重大事故隐患,你作为公司安全总监,负有法律责任。
|
你单位存在的第6、10、12、13、16、17、19、20、21、22、23、24、25、26、27、29条问题,属于未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因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C项的基准,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叁仟元整(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检查时出现“供电系统图纸与实际不符,电锅炉高压变电室电源线上的户外断路器未在图上标注,地表副井提升机(小罐笼)备用电源线未在图上标注”及“尾矿库尾矿滩面局部形成反坡”等30条问题隐患,特别是出现5条重大事故隐患,暴露出你作为公司主要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因此,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A项的基准,决定对你(个人)处壹万叁仟元整(人民币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个人)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叁仟元整(人民币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3万元
|
2025年8月28日
|
|
|
/
|
(伊区)应急罚〔2025〕54号
|
1.现场从业人员侯某斌,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现场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的规定;
3.现场从业人员侯某斌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从事动火作业,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2的规定;
4.现场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不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第一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6-A项的基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第三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A项的基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壹万叁仟元整(人民币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54-A项的基准,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上述问题,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叁仟元整(人民币5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3万元
|
2025年9月29日
|
|
|
李某云
|
(伊区)应急罚〔2025〕55号
|
你作为哈密市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哈密大石头泉铁矿现场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的职责,伊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的5条问题,你作为现场主要负责人,负有法律责任。
|
现场存在的第2、第3条问题属于未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A项的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叁仟元整(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场存在的5条问题隐患,你作为现场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A项的基准,决定对你(个人)处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问题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你(个人)给予警告,并处贰万伍仟元整(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5万元
|
2025年9月29日
|
|
|
/
|
(伊区)应急罚〔2025〕56号
|
1.柴油发电机未装设固定遮拦,室外配电装置的裸露导体无安全防护;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6.1.7“露天矿户外安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户外型电气设备;室外配电装置的裸露导体应有安全防护,当电气设备外绝缘体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500mm时,应装设固定遮拦;高压设备周围应设置围栏;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的规定;
2.部分带式输送机传动装置(取沙机附近传送带、厂房外风选设备传送带)周围未设安全围栏,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4.3.6“带式输送机传动装置、拉紧装置周围应设安全围栏;输送机转载处应设防护罩和溜槽堵塞保护装置与报警装置”的规定;
3.部分设施周围(取沙机、厂房外风选设备、柴油发电机)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7.3“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的规定;
4.现场有三人生产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经现场询问企业从业人员,企业已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有效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
第1条问题、柴油发电机未装设固定遮拦,室外配电装置的裸露导体无安全防护;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6.1.7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2条问题、部分带式输送机传动装置(取沙机附近传送带、厂房外风选设备传送带)周围未设安全围栏,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4.3.6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8—C项的规定,因第1、2条问题中,共4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责令哈密市翔远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人民币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3条问题、部分设施周围(取沙机、厂房外风选设备、柴油发电机)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7.3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7—B项的规定,因上述问题共3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哈密市翔远矿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4条问题、现场有三人生产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经现场询问企业从业人员,企业已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有效期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哈密市翔远矿业有限公司对现场三人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四项问题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哈密市翔远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处柒万伍仟元整(人民币7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7.5万元
|
2025年9月28日
|
|
|
/
|
(伊区)应急罚〔2025〕57号
|
现场新建破碎线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就已开展建设活动;
|
现场新建破碎线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就已开展建设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8—A项的规定。鉴于哈密市腾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决定对哈密市腾丰矿业有限公司,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壹拾壹万元(人民币1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1万元
|
2025年9月28日
|
|
|
张某贤
|
(伊区)应急罚〔2025〕58号
|
现场新建破碎线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就已开展建设活动;
|
现场新建破碎线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就已开展建设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8—A项的规定。鉴于哈密市腾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决定对哈密市腾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张某贤处贰万贰仟元(人民币2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2万元
|
2025年9月28日
|
|
|
向某平
|
(伊区)应急罚〔2025〕59号
|
1.现场未提供矿山主要负责人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规定;
2.现场未提供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
|
上述第1条问题经调查,新疆利置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矿长)向某平暂未取得非煤矿山(露天)主要负责人证件,任命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任命时间不足6个月。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4.5.5的标准,决定责令新疆利置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哈密银邦山铁矿项目主要负责人(矿长)向某平限期改正,取得相关证件。
上述第2条问题经调查,新疆利置钰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向某平作为新疆利置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矿长)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8.5.3的标准,决定对新疆利置钰矿业有限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矿长)向某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整(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万元
|
2025年10月14日
|
|
|
/
|
(伊区)应急罚〔2025〕60号
|
1.加油站实际从业人员为15人,安全教育培训参训人员多为7人,2025年5月6日参训人员仅2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的规定。
2.企业现场负责人称,加油员艾某于2025年6月入职,未见入职前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仅参与2025年9月3日集中培训一次,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的规定。
|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决定给予壹万伍仟元整(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1.5万元
|
2025年11月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