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区级主管部门 | 许可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审批流程 | 申请材料 | 批准条件 | 备注 |
| 1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申请:建设单位提交预评价报告、申请表、立项文件等,线上/窗口提交 。 2.受理:材料齐全受理;不齐一次性补正;不符法定要求退回 。 3.审查:书面审查+必要时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 4.决定:合格发准予批复;不合格告知说明理由 。 5.送达:发放批复文件,流程闭环。 |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的公函(2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2份);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应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1份); 4.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委托申报证明应载明委托事项、受委托单位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1份)。 |
1.属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申请 。 2.委托有资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评价报告,严重危害类需专家评审并附意见 。 3.报告符合国家辐射防护、放射诊疗相关标准,内容完整、结论可行。 4.提交材料齐全合规,含申请公函、申请表、报告及资质/评审附件等 。 5.具备基础防护、人员、制度、三废处理与应急处置等前置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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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申请:建设单位线上或窗口提交齐全真实合规材料。 2.受理:窗口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不齐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理由。 3.审查:开展书面审查、按需组织技术评审及现场勘验,需整改的提交整改报告,复核合格后推进。 4.决定:分管领导审批,合格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合格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 5.送达:制发《竣工验收批复》或《验收认可书》,通过窗口或邮寄送达,流程闭环。 |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2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2份);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影印件)、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应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1份);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份)。 |
1.完成预评价审核,取得同意文件,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实施 。 2.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结论合格 。 3.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设施、警示标识、个人防护用品等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设备性能达标 。 4.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有个人剂量监测、应急预案与健康管理措施 。 5.申请材料齐全合规,现场勘验与书面审查均合格,整改后复核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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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受理审核:材料补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后重新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下一审核环节。 2.审核环节:审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流程终止;审核通过的,进入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环节。 3.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评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申请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评审;评审合格的,进入公示环节。 4.公示环节:对拟批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制证环节。 5.制证与送达:完成证件制作后,申请人可在受理窗口领取证件。 6.证件送达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流程办结。 |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3.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和平面设计图(1份)。 |
1.属于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范围,符合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资质符合法定要求,无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3.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选址布局合理,投资规模满足运营需求,污水、污物处理方案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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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受理审核:材料补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后重新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下一审核环节。 2.审核环节:审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流程终止;审核通过的,进入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环节。 3.组织专家现场评审:评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申请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评审;评审合格的,进入公示环节。 4.公示环节:对拟批准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制证环节。 5.制证与送达:完成证件制作后,申请人可在受理窗口领取证件。 6.证件送达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理流程办结。 |
1.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1份);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1份); 3.全部医务人员资格证、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1份); 5.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1份)。 |
1.已依法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且申请事项属于本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权限范围。 2.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机构名称、组织机构设置及诊疗场所布局、条件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配备的医务人员资质合规、数量满足诊疗需求,设施设备配置与开展业务相匹配,药房(柜)药品种类清单符合诊疗范围及药品管理相关规定。 4.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污水污物处理、消防、环保等设施达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5.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且内容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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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1.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收材料并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核环节;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修正后按规定审核。 4.对申请事项开展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准予许可的,按规范完成制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权利。 6.向准予许可的申请机构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核对原件复印件(1份); 3.相关医师《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1份); 4.可行性报告(1份); 5.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1份); 6.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规章制度(1份)。 |
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4.申请材料齐全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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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1.申请:医疗机构备齐申请材料,向窗口提交许可申请。 2.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或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同步组织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放射诊疗场所设施达标情况、防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合规性内容。 4.决定:经审查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5.制证送达:准予许可的,按规定制作《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人凭有效凭证到窗口自行领取。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
1.有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放射诊疗场所与配套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3.有质控与防护专(兼)职人员、管理制度,配备防护用品与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三废”的,具备达标排放处理能力或可行方案。 5.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按开展项目(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影像诊断)配备相应设备与专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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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法人登记证书(1份); 2.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1份); 3.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1份); 4.《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1份); 5.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6.单采血浆站用房产权证件(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1份); 7.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和专业履历(1份); 8.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简介(1份); 9.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1份)。 |
1.符合单采血浆站布局、数量、规模的规划; 2.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4.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5.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6.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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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师执业注册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1.医师向拟执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 2.机构审核材料无误后,报送书面材料至区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大厅;大厅完成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内容。 3.对受理材料开展审查,符合国家医疗执业注册相关规定的,由区卫生健康委通过指定系统完成审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书面告知具体原因。 4.机构通过审批系统查询办理结果,自材料受理之日起第三周,电话咨询领取事宜后前往指定地点领取执业证书。 5.完成执业证书送达,流程办结。 |
1.承诺书(1份); 2.《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 3.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6.毕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7.获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中止执业2年以上或不予注册情形消失者,需提交近1年内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1份); 8.规培人员需提交规培医疗机构出具的规培证明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1份); 9.注册主管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1份); 10.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1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1份); 12.同一医疗机构申报超3人按集体办理,需提供人员名单汇总表(国家分数线与新疆分数线人员分开填报)(2份); 13.医疗机构材料审核汇总表(1份)。 |
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且已获聘用。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健康状况适宜从事医疗执业(无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不适宜情形)。 3.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不予注册情形(如刑罚/吊销证书未满2年、作弊、伪造资格等)。 4.重新申请注册者需考核合格;逾期未注册/中止执业超2年者,需提供6个月以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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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1.免试注册:有意愿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按要求提交注册申请及相关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发证。 2.考试注册:进入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参加自治区乡村医生考试,考试合格后提交注册申请,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发相关执业证件。 |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1份)。 |
1.免试注册: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学、中医学类(含中西医结合类,符合医师资格考试中医类别报名条件专业)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可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2.考试注册: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①具备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②按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规划完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③自治区乡村医生考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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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1.提交材料。 2.受理(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专家评审。 4.评审通过(评审合格)。 5.审核批准。 6.证件签注。 7.办结归档。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审核表》(1份); 2.本人毕业证书、有效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须为妇产科、儿科相关专业。 |
1.从事临床工作需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技及辅助工作需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2.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中各类别专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3.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专业培训,且考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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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护士执业注册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护士条例》 |
1.权限范围内医疗机构中,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向其执业医疗机构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护士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手续。 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通过国家线申请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个人端提交首次注册申请后,由机构端打印(2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后退回)。 3.学历证书及临床实习证明:提供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专业学习期间8个月的《临床实习鉴定》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原件核验后退回)。 4.逾期/中断执业补充证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需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另需提交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医院或综合医院出具的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5.健康体检证明:由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有效健康体检证明1(1份)。 6.免冠照片: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1张(需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照片为同底版)。 7.集体办理补充资料:医疗机构集体代办的,需额外提交办理人员汇总表(1份)。 通过新疆线申请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后退回)。 3.学历证书及实习鉴定手册:提供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同时提供专业学习期间8个月的《临床实习鉴定手册》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原件核验后退回)。 4.逾期/中断执业补充证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需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另需提交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学医院或综合医院出具的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5.健康体检证明:由区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有效健康体检证明(1份)。 6.免冠照片:申请人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1张(需与《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照片为同底版)。 7.集体办理补充资料:医疗机构集体代办的,需额外提交从《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人员一览表(1份)。 |
法定条件、材料齐全、时限合规、无禁止情形。 | |
| 12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1.已激活账号的医师通过《医师电子化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医师版)》向拟执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交申请及纸质材料,机构核实同意后打印申请表签字盖章,同步通过系统(机构版)向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发起业务申请。 2.机构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初审,原则上不受理个人提交材料;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材料合规但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内容。 3.受理后由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审查,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批;不符合的不予办理,通过系统告知原因。 4.医疗机构通过系统(机构版)查询审批结果,自材料提交受理后第三个星期电话咨询并领取执业证书。 |
1.承诺书(1份); 2.《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系统自动生成,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一致的公章); 3.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6.毕业证书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7.获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中止执业活动2年以上或不予注册情形消失的,另提交近1年内自治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1份); 8.获医师资格后在规培机构完成规培的,另提交规培证明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1份); 9.注册主管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1份); 10.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1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1份); 12.同一医疗机构申报超3人按集体办理,需提供人员名单汇总表(国家分数线与新疆分数线人员名单分开填报,附件6)(2份); 13.医疗机构材料审核汇总表(1份)。 |
已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 |
| 13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备案申请人按诊所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备齐申请材料提交,经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当场核发诊所备案凭证。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新设置的诊所,备案机关自核发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 3.经核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责令备案人限期整改; 4.备案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备案机关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
1.诊所备案申请表(1份); 2.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1份); 3.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1份); 4.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6.诊所规章制度(1份); 7.诊所仪器设备清单(1份); 8.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1份); 9.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1份);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1份)。 |
符合规划、资质合规、人员达标、场地设备到位、资金与制度健全。 | |
| 14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内容。 |
1.诊所备案申请表(1份); 2.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1份); 3.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1份); 4.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6.诊所规章制度(1份); 7.诊所仪器设备清单(1份); 8.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1份); 9.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1份);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1份)。 |
已获设置批准书、符合基本标准、人财物合规、制度健全、能独立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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