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委托组织: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融合南路59号
受委托组织:哈密市伊州区水政水资源中心(哈密市伊州区防汛抗旱服务队)
地址:哈密市伊州区融合南路59号
为规范伊州区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组织伊州区水利局委托受委托组织伊州区水政水资源中心在伊州区范围内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
1.调查处理水事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2.负责上级水利部门交办或水利局立案、挂牌督办的重大水事案件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3.参与跨部门、区域行政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活动;
4.指导伊州区水行政执法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
5.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6.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水公益诉讼;
7.办理委托机关临时交办的其他水行政执法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5.《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6.《供水条例》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026年3月10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承担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4.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5.对受委托组织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6.审查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1.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以自己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将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2.查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3.使用委托机关或上级水利部门统一制作的规范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4.受委托组织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5.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委托机关的监督意见应当执行;
6.配合委托机关参加行政裁决、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
7.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得徇私舞弊。对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水政监察员,由水行政执法机关视其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被委托组织各持一份,委托机关存档一份。
委托机关:哈密市伊州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文玲
2026年3月10日
受委托组织盖章:哈密市伊州区水政水资源中心(哈密市伊州区防汛抗旱服务队)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许库尔·买买提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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