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一、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免征情形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
(五)建设军事设施;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五、征收方式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由伊州区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应缴费额的确认。伊州区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收工作。
六、监督举报电话
0902-2263500
伊州区水利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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