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2520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2025-12-23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 有效性: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2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文号

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备注

1

哈市伊区林草罚决字〔2025〕02号

哈密市振***发电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整改,并处罚款213.17元

2025年7月11日

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2

哈市伊区林草罚决字〔2025〕03号

哈密市伊州区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整改,并处罚款539.91元

2025年9月2日

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3

哈市伊区林草罚决字〔2025〕04号

哈密市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整改,并处罚款12980.32元

2025年10月21日

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4

哈市伊区林草罚决字〔2025〕05号

哈密龙***集装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整改,并处罚款1852.48元

2025年9月9日

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5

哈市伊区林草罚决字〔2025〕06号

*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责令张*龙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0元

2025年10月22日

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6

哈市伊区林草罚决字〔2025〕0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责令李*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2025年10月22日

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7

哈市伊区林草罚决字〔2025〕08号

新疆祥***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整改,并处罚款5977.13元

2025年11月10日

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8

哈市伊区林草罚决字〔2025〕09号

哈密市哈***贤德物资经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整改,并处罚款11880元

2025年11月28日

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9

哈市伊区林草罚决字〔2025〕10号

哈密市泰***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整改,并处罚款15924.59元

2025年11月6日

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10

哈市伊区林草罚决字〔2025〕11号

哈密市金***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整改,并处罚款3124.8元

2025年11月7日

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11

哈市伊区林草罚决字〔2025〕12号

哈密盈***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整改,并处罚款4698.4元

2025年11月28日

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12

哈市伊区林草罚决字〔2025〕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没收鹦鹉实物4只,并处罚款20000元

2025年12月17日

伊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相关文件